近年來,響水法院緊密圍繞落實“司法為民”宗旨,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創新意識,不斷加強案件調解工作,積極尋求解決矛盾糾紛新辦法,堅持多、快、好、省的辦案模式,有力地促進了經濟與社會和諧、穩定地發展。

個性化辦案 兩位老人安享晚年

家住響水縣老舍鄉的吳某已78歲,金某也已74歲,兩人都是再婚,雙方于1998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因年歲已高,兩位老人都臥病在床,雙方的生活不能自理,為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吳某的兒女表示只愿意撫養自己的父親,金某則應該由其自己的子女撫養。在年后不久,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金某離婚。

速裁庭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帶領書記員等人驅車前往當事人家中。通過對兩位老人及其家人情況的了解,雙方都已同意離婚,只是對財產的分割持有異議。本著對兩位老人負責的態度以及避免使他們已經很脆弱的身體不再遭受額外的痛苦,以愉快的心情度過余生。法官綜合比較了雙方的物質基礎,從照顧弱勢的角度出發,最終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現場清點了歸各自所有的財產。

結案后,法官又找到被告金某的子女,給他們講理釋法,告訴他們贍養父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下,金某的幾個兒女都主動表示愿意贍養父母,并制訂了詳細的贍養計劃。

訴調對接 多年矛盾一朝化解

原告響水某公司因不服勞動仲裁部門作出的裁決將被告王某告上法院。被告王某在擔任原告響水某公司任副經理期間,因一次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被貨車撞傷,原勞動局向被告核發工傷證書。20051129,經王某申訴,響水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響水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各項損失計60818.25元。響水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不予維護被告主張的工傷待遇。

本案雙方的糾紛已持續了14年之久,期間原被告自行協商并經勞動仲裁部門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對補償的具體數額存在很大差異,互不相讓,導致此事一拖再拖。為使原被告的矛盾盡早解決,響水法院受案后,由承辦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在庭前、庭中、庭后組織雙方調解了多次,但雙方仍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案件始終無法取得實質性的進展。針對案件特點,法官邀請了法院聘請的在縣工會任職的兩名特邀調解員協助法官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和特邀調解員一起與雙方親切地交談,耐心地聽雙方當事人傾訴,雙方的思維逐漸趨于理性,雙方認清了自己的過錯。在此基礎上,法官和特邀調解員密切配合,提出了多種調解方案,雙方的差距也漸漸縮小。最終,當事人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14年的矛盾終于在法官和特邀調解員的配合下化解,該案至此也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堅持不懈 調解異地離婚案

湯某和陳某原是同學,湯某是響水人,陳某是南通人。兩人經過了三年的戀愛,在大學畢業后就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不久,陳某即到新加坡打工,一去就是兩年。兩年的異地分居生活使兩人的感情日益冷淡,陳某回國后,湯某找到陳某,陳某對其不理不睬。

湯某向響水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受案后,承辦法官立即給陳某打電話,對方表示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同意離婚,只是因路途遙遠,希望原告能夠到南通協議離婚。承辦法官向原告轉達了被告的意思后,原告稱自己要出去打工,時間很緊,堅決不同意去被告處。

一個不愿來,一個不愿去,雙方當事人不正面接觸則無調解的可能。法官沒有輕易放棄,多次與被告通電話,并且告訴她原告同意解決其來往的路費。也許是被法官的真情打動,在多次工作后,被告最終同意到響水法院調解。鑒于兩人是同學,在雙方見面后,法官仍做雙方的和好工作,但雙方都去意已決,都均表示要求離婚。在調解和好不成的情況下,法官組織雙方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并當場發了調解書,被告當天就得以返回南通。

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讓司法更和諧,讓社會更和諧,響水法院的法官們正在努力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