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賈汪法院緊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突出五項司法功能,積極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一是維護社會穩定,突出刑事審判的懲治打擊功能。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依法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首要任務,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做到什么犯罪突出,就重點懲治什么犯罪。嚴厲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犯罪。加強對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強化刑事自訴和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二是化解社會矛盾,突出民事審判的平息紛爭功能。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解決社會糾紛的功能,運用和諧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重點加強民事案件的訴訟調解工作,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解決大量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三是維護合法利益,突出執行工作的實現利益功能。大力加強執行工作,充分發揮執行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措施,講求執行藝術,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促進社會誠信,增強社會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

四是注重處理效果,突出司法工作的息訴息訪功能。把涉訴信訪工作作為法院履行審判職能、解決群眾實際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正確表達利益訴求,合法合理解決紛爭。堅持合理訴求解決到位、過高要求教育到位、無理糾纏穩控到位、觸犯法律處置到位的四個到位,增強處理涉訴信訪工作的實際成效,努力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是關注弱勢群體,突出審判工作的司法救助功能。高度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盡量給予司法救助。對因經濟困難請不起辯護律師的未成年罪犯,依照職權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對確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訴訟費的減緩免,確保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對審判過程中涉及的被征地農民、被拆遷居民、分流安置職工等社會弱勢群體,依法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減少因利益沖突引發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