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戀愛關系,雙方戀愛期間,原告曾在被告家居住生活過。原告于2017年2月春節后2月13日出國前一次性給付被告錢款2萬元現金。2017年10月,雙方因被告讓原告幫其女婿買手表等瑣事發生爭執而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2萬元均無果,無奈訴至金湖法院。

爭議焦點:原告給付被告的案涉2萬元是借款還是生活費。

庭審觀點:原告認為,案涉2萬元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提供于2017年10月6日其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在向被告索要該2萬元借款后,被告同意在2018年春節償還。被告則認為,雙方戀愛期間,原告于每年春節過年期間均居住生活在其家中,案涉2萬元是原告支付給被告與其戀愛期間二人的生活費,微信聊天中沒有明確2萬元金額,其微信中雖說過“給”原告錢,但“給”是一種自我意愿,并非是償還原告2萬元,沒有“還”字。

法院觀點:一、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索要錢款即“你要么把錢給李某也行、給了你回個信息給我”,被告回復“自然這樣,那你春節回來把錢給你,你現在叫我拿出來可沒有,到年差不多夠了”。庭審中,雙方均認可雙方除案涉2萬元外沒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可見,原告微信中向索要即是案涉的2萬元。根據該微信內容可以看出,被告是同意償還該2萬元的。雖被告在微信回復中是“給”,而不是“還”,但非法律專業的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口語化、非法律規范化表達涉經濟用語是常見現象,并會有地方語言習慣表達,甚至有同義、同音或諧音的表達,從被告微信回復中“自然這樣”就可以看出。聯系雙方的微信上下文內容看,被告微信回復中 “給”與“還”并無本質上的差異。對于被告解釋其微信回復說的是氣話的辯解,結合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并無雙方就涉案2萬元而發生爭執的相關內容。若該2萬元不是借款,被告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常理,其完全可以作此款為生活費而不予償還的相關意思表示,故該辯解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二、根據原告提供的其護照出入境記錄可以看出,2016年至2017年2月原告在國內的居住的時間合計不足三個月,庭審中,被告也陳述原告每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年前、年后各住幾天。因此,原、被告雖共同居住生活過,但結合原告居住在被告家中的時間、原告給付被告錢款的數額及時間,被告主張原告在不久即將出國前一次性給付其的2萬元作為雙方之前戀愛期限的生活費,不符合常理,且被告對此也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給其案涉的2萬元是生活費。

三、被告提供原告向其索要錢款的短信記錄,證明原告在索要錢款時存在威脅、侮辱、敲詐等情形。法院認為,根據該短信記錄內容,原告在向被告索要2萬元錢款過程中確實存在過激言語,甚至存在有違善良風俗的情形,但該短信是原告在被告答應于2018年春節給錢而又未給后發的,根據上述2017年10月6日被告同意給錢的微信回復前后內容,此時原告在向被告索要錢款時并無威脅、侮辱、敲詐等語言,被告同意給原告錢的微信回復是其自由意思表示。如被告認為原告此后的短信索款中存在相關違法犯罪情形的,可向有關機關另案要求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原告給被告的案涉2萬元應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2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