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記者通報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局聯合發文的《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江蘇法院金融審判白皮書》的相關情況。

一、《實施意見》的制定背景及相關情況

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是暢通金融消費者權利救濟渠道、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門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職能作用的重要舉措。201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召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推進會,要求大力推進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確保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揮實效。要求健全保障體系,狠抓貫徹落實,推動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健康發展。

近年來,江蘇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有序推進,江蘇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與原中國保監會確定的第一批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地區,在證券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中,江蘇法院和證券等監管部門也協同推進,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9年11月20日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推進會后,省法院、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積極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共同推進全省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并多次溝通會商,力圖將以往有效的工作機制制度化,健全保障體系,確保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揮實效,聯合制定《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希望通過《實施意見》的施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門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金融行業調解組織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暢通金融消費者權利救濟渠道,及時有效化解金融糾紛,保障和促進江蘇金融市場健康有序。

二、《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十九個條文,主要包括七個部分:

(一)指導思想。這一部分主要是明確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黨對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建立專業高效、有機銜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合理配置糾紛解決資源,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這一部分主要是明確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要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注重協調共治,促進矛盾預防和源頭治理功能的發揮。

(三)適用范圍。這一部分明確了《實施意見》適用的案件范圍,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與金融機構等主體之間因金融業務而產生的合同和侵權民事糾紛。

(四)工作職責和分工。這一部分主要是明確省法院、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中的各自職責分工。

(五)調解組織建設。這一部分明確要建立完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強化調解員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探索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包括在依托現有人民調解組織開展金融糾紛化解工作同時,指導推動行業協會建立金融糾紛專業調解組織,建立分領域的調解員專家庫。推動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健全規章制度,提供規范、專業、高效的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人員支持,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的工作支持和指導。加強金融糾紛解紛平臺建設,推動相關解紛平臺與江蘇法院微解紛平臺對接,促進形成便捷統一高效的解紛平臺。同時,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要建立和完善調解員的遴選、考核、獎懲、退出機制,以公正、規范、專業為標準遴選調解員,注重選任具有金融、法律專業知識并有一定調解經驗的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員;要加強調解員的培訓,提高調解能力和水平,建立高素質的專兼職調解員隊伍,并明確規定了對調解員履職保密要求;要建立經費保障機制,保障調解員根據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獲得相應報酬,因承擔調解工作產生的費用支出得到相應補貼。《實施意見》對建立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明確爭議糾紛標的額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金融糾紛,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通過與金融機構簽訂備忘錄或者協議的方式,推出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調解員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業慣例,依照公平公正原則,提出糾紛解決意見,如果金融業務相對人接受該意見的,則爭議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接受并承諾履行該調解意見。如果金融業務相對人不接受該意見的,則調解意見對各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作為專家意見供當事人參考。

(六)工作流程。這一部分對于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的流程予以了規范,明確了委派、委托調解的程序、工作時限,明確了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審查要求,杜絕假借調解為非法行為謀取合法形式。同時,對于委派、委托調解后的工作銜接、調解時限作出規定,確保糾紛的及時高效化解。為了提高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實效,引導當事人更多的采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實施意見》對于委派、委托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司法確認,并明確了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和經過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效力。

(七)工作要求。這一部分明確省法院、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要共同成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小組,并對于工作運行方式、聯絡機構作出了規定。同時,《實施意見》還提出要加強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宣傳引導、提高金融機構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參與度和認可度、壓實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糾紛處理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金融機構要通過提升合規經營水平,優化金融產品服務,強化依法信息披露等方式,從源頭減少金融糾紛。《實施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在授權范圍內達成的調解協議作為金融機構會計核銷的依據之一。

為切實貫徹落實工作要求,《實施意見》規定有關單位對工作情況和遇到問題,要及時層報省法院、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省法院、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將根據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職責和分工,對該項工作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同時,各級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糾紛調解組織也可以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鼓勵推動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發展。

下面向大家介紹《江蘇法院金融審判白皮書》,通報十九大以來江蘇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情況。

一、全省法院金融審判工作基本情況

黨的十九大以來,江蘇法院緊緊圍繞服務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依法履行金融審判職能,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注重發揮司法裁判對金融市場的規范引導和價值引領作用,大力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依法維護金融秩序,努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積極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務。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審結各類金融商事案件263662件,標的總額4295.62億元;審結一審金融犯罪案件3286件,執結金融執行案件146175件。

全省法院金融審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包括:

(一)依法懲處各類金融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2018年以來,依法對790名金融犯罪分子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較重刑罰,其中對162名集資詐騙犯罪分子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占該罪總判決生效人數的58.7%,有效遏制了金融犯罪發展態勢。同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實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成立處置非法集資犯罪陳案攻堅戰領導小組,全面摸清陳案底數基礎,綜合施策,加大審判、執行力度,積極參與重大案件處置工作研究,配合做好跨省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審判、資產處置等工作,為工作流程意見的制定提供建議。

在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審理中,注重把案件辦理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加強整體統籌推進,省法院指導下級法院妥善審理8個系列重大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案件得到平穩處理。

(二)堅決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開展“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非法金融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在全國率先出臺打擊與防范“套路貸”虛假訴訟、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兩個工作指南,探索創新“333”工作機制,依托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執行指揮中心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三大系統平臺”,嚴把立案、審理、執行“三大關口”,健全全流程全方位打擊防范工作機制,落實“一檢索、二集中、三并案”的辦案機制,解決單一案件難以發現“套路貸”虛假訴訟犯罪線索問題,提高打擊懲治精準度。對全省法院排查的“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形成“套路貸”虛假訴訟表現手法與防范的專題報告,提高防范與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構建防范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長效機制,出臺健全完善防范與打擊“套路貸”及虛假訴訟長效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落實長效常治。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一批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得到糾正,審結的金融放貸領域涉黑涉惡案件中,被告人重刑率達30.5%,一批“套路貸”涉黑涉惡分子得到嚴懲。

(三)依法妥善化解涉金融領域風險隱患的糾紛。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支持黨委、政府協調處置涉訴大型企業債務風險化解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化解處置高風險中小法人金融機構風險。加大金融債權案件財產保全力度,優化審查程序,及時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準確區分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與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依法懲治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及時向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線索、材料,提出司法建議。

(四)依法規制金融借貸高利行為,推動金融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保兌倉交易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同時,嚴格把握司法保護的借貸利率標準,防止有關主體違法違規變相獲取高額利息。

(五)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主動融入黨委領導的社會治理體系,與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調解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矛盾化解從終端解決向源頭防控延伸。深入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機制建設,廣泛吸收各方解紛力量,建立多途徑、多層次、多種類的金融糾紛解決渠道。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促進非訴解決機制與審判執行工作的順暢銜接和高效流轉。

(六)不斷完善金融審判工作機制。在金融案件審理中,有針對性地探索提高送達質量和效率的工作機制,積極借助基層組織力量開展直接送達,積極探索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電子送達方式。探索涉眾型證券民事案件代表人訴訟制度,改變“一案一立、分別審理”的局面。

(七)不斷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金融審判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南京、蘇州、無錫、常州、泰州、南通等地中級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成立專門金融審判庭,探索金融審判專業化模式。2019年2月,省法院設立民事審判第五庭,專門負責審理金融及借貸案件。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在南京、蘇州兩地中院內設專門破產審判機構,南京破產法庭已揭牌運行。部分法院積極建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推動建立金融專家陪審制度,不斷提升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

(八)延伸審判職能,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風險聯動機制。著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趨勢性問題的研判,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定期開展金融案件風險隱患排查摸底,對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工作預案,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有關方面的支持,確保得到依法穩妥處置。建立健全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況,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措施。就打擊非法放貸,健全完善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協作機制,推進數據信息共享,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二、金融案件特點

從近幾年全省金融審判工作來看,金融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新型疑難法律問題頻現。包括:涉金融創新產品方面,例如,金融業務中出現的保兌倉、讓與擔保等新類型擔保,在合同效力、金融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權等事項中,因案件事實復雜,涉及多方主體,又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實踐中爭議多,審理難度較大。涉金融機構合規經營方面。例如,在信貸業務中,出現的借款疊加信用保證保險,多有借款人在糾紛發生后抗辯對信用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尤其是高額保險費不知情,一些案件中經營信貸業務的當事人及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人未對信用保證保險合同系在合規情況下借款人自愿簽訂提供證據。相關合同解釋方面。例如,在住房按揭貸款業務中,對于開發商提供的階段性連帶保證項下義務和法律責任,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矛盾條款,金融機構、購房人、開發商在逾期還貸情形下各自的權利義務多有爭議,對相關合同條款的解釋存在不同認識。

面對新型疑難問題,江蘇法院通過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發布典型案例,公開裁判文書,發送司法建議等,規范引導市場行為,促進形成交易規則。法院的上述工作取得各方的高度評價和積極反饋,金融市場對于法院通過司法活動規范引導市場行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斷提升。

二是涉非銀行融資方式案件數大幅增加。近年來,融資租賃、保理等新型融資方式快速擴張,涉及該類糾紛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出現了較大幅度增長。比如融資租賃糾紛案件,融資租賃存在向生活消費領域擴張的趨勢,普通金融消費者成為融資租賃的重要客戶群體,租賃物類型從傳統的大型設備擴展到醫療設備、家用轎車等小型資產,呈現多樣化趨勢。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不規范,有的融資租賃交易中不存在真實租賃物,構成“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有的存在租金高且存在名目繁多的各項費用,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高企。

三是涉資本市場糾紛案件明顯增長。江蘇有四百多家上市工作,近年來,江蘇法院受理的與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有關的金融商事糾紛呈現案件數量不斷增長,糾紛類型多樣化的趨勢。包括: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債券違約糾紛、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等。這些案件對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提出較高要求,我們進行了積極應對。今年5月,南京中院作為最高法院確定的三家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試點單位之一,對4家上市公司作為被告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程序,為涉眾性證券糾紛的高效化解進行了積極探索。

四是案件中時有金融風險隱患反映。包括大型企業債務風險、涉眾性風險、合規性風險等。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例,近幾年來江蘇法院受理的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呈現持續上升趨勢,其中為數不少的案件涉及企業債務風險。2018年以來,江蘇法院有序開展了涉相關上市公司重大金融案件處置工作。

三、金融商事案件趨勢

我們認為,江蘇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將出現以下幾個方面趨勢: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金融商事案件將陸續出現,如金融借款逾期引發糾紛,金融機構受疫情影響形成不良資產處置引發糾紛等;二是金融商事案件結構變化仍將持續。三是金融商事案件中的涉外因素將不斷增多,四是金融審判對金融交易的導向意義將日益增強,五是金融市場風險仍需審慎應對。

四、相關建議

金融秩序的穩定,金融安全的維護,需要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人民法院與監管機關的協同,為此建議:

一是協同做好金融領域新冠肺炎疫情應對工作;二是進一步加強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法治保障;三是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市場風險,包括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整治力度,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進一步提升金融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法律法規;四是進一步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