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322,新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一刑事附帶賠償案件中,為防止矛盾激化,減少損失,決定先處理魚苗,并促成申請人、被執行人、異議人三方達成協議,賣魚款先由法院收繳,待異議審查后再予處置。

200692,林某在駱馬湖挖掘與石瑞田兩家魚塘共用的土堰時,石某及其妻上前制止并發生爭吵,石某見林某持鐵锨將其妻打傷,遂從自家水泥船頭取鐮刀與林打斗,將林某左大腿砍傷,致林失血性休克死亡。我院以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帶民事賠償136017元。林某之子于2007227就民事賠償部分向新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314查封了被執行人石某所有的魚塘,后案外人雷某某提出異議,稱出事后魚塘已轉讓給自己,并且已投入了魚苗。由于到了賣魚苗的季節,如果誤了時節,將損失六萬余元。因此,新沂法院決定先處理魚苗,并促成申請人、被執行人、異議人三方達成協議,賣魚款由法院收繳,待異議審查后再予處置。

近年來,新沂法院不斷加強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執行力度,2006年以來,共執結此類案件15件,執行標的4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