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針對目前少數執行案件中止程序不夠規范,已經成為一些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不滿意的突出問題,淮安市清河區法院采取三項措施,規范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嚴把中止執行的前提條件。該院規定,必須是在對被執行人已經采取執行措施,對能夠查明到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現,申請人又不愿以物抵償債務的,方可中止執行。在決定中止前,必須告知申請人法院所做的工作、已經采取的措施,講明中止的法律依據及法律后果,征得申請人的同意,并記錄在案。

二是規范中止執行的審核程序。申請人不同意中止的,由執行員、執行長、執行局長逐級做工作,申請人確無正當理由又不能在期限內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方可由另行組成的合議庭裁定中止執行。中止裁定書稿,必須由合議庭攜卷宗報分管院長簽發。

三是加強對中止執行的過程的監督。當事人反映承辦法官在接手案件后未積極采取執行措施,在案件執限到來前通過勸導申請人寫出延期執行申請,從而裁定中止執行的,一經查實,視為虛假結案,由院紀檢、監察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