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是落實“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有效途徑。訴訟調解容易被當事人理解和接受,能夠及時妥善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的對立情緒;能夠減輕執行工作壓力,減少當事人上訴、纏訴、申訴、上訪的發生;能夠有效地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環節,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如東法院高度重視訴訟調解工作,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審判工作來抓,在不斷完善各項制度的同時,采取多種措施強化訴訟調解工作,為和諧社會建設助力。

一是加強調解意識教育,思想上高度重視訴訟調解工作。訴訟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且符合中國國情的重要法律制度,自確立以來,該制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化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被國際司法界譽為“東方經驗”。如東法院黨組深刻的認識到訴訟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意義,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為契機,通過經常性的審判工作會議強化全院干警的質效意識、調解意識,將判決是處理案件的辦法,調解則是解決糾紛更好的辦法的理念貫穿于每一件民商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使全院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視訴訟調解工作。

二是利用大調解機制的各種資源,加強外部協作。充分運用大調解機制已有的各種資源,爭取黨委、政府的配合,形成合力,從不同角度共同做工作,建立訴訟調解的聯動機制,促進訴訟調解的順利展開。在繼續邀請民調人員、工會、婦聯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調解的基礎上,拓寬邀請參與調解人員的范圍,將有利于調解工作的當事人的親戚、朋友以及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都作為可邀請對象,努力營造寬松、和諧的訴訟調解的氛圍。

三是強化部門之間的協調,完善訴訟調解運行機制。訴訟調解不僅僅是辦案法官和業務部門的事情,而是一項整體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緊密配合和協調。基于此,如東法院加強了立案庭、法警大隊和業務庭之間的溝通和協作,注重三部門收集的調解信息的整合。要求立案法官在受理案件時主動了解案件的調解基礎和原告有無調解意愿,在移送案件時將此信息及時告知承辦法官;要求法警在送達法律文書時,主動了解被送達人的調解意愿等信息,及時反饋給承辦法官;要求承辦法官在了解上述信息后,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征求當事人同意后進行庭前調解或庭審中的調解,掌握調解的主動權。

四是強化調解技巧培訓和交流,不斷提高調解能力。訴訟調解工作對主審法官的綜合素質有很高的要求,提高法官的訴訟調解能力對于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如東法院采取多種措施,不斷強化訴訟調解技巧的培訓和交流,提高調解能力。一方面,建立長期培訓制度,采用“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在積極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的同時,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講座,不斷提升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建立經驗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民商事法官交流調解經驗,研討調解理論和調解技巧,及時發現調解中的問題并共商對策,將好的調解方法在全院推廣,促進全院調解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同時,在全院開展“爭當調解能手”活動,在法官之間營造比、學、趕、超的良性競爭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