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43,自訴人高明明與被告人黃國小在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簽下一份“特殊”的和解協議。這是天寧法院適用近日出臺的《關于適用刑事和解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實施意見》辦法的一起案件。

自訴人高明明與被告人黃國小不久前發生糾紛,高明明被打成輕傷,案件到了法院后,天寧法院刑事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各自的近親屬、社區代表,采用圓桌會議的形式做刑事和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黃某自愿賠償高某各種費用2萬元,高某放棄對黃某追究刑事責任的請求,并向法院申請撤訴。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精神,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訴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和解機制,天寧法院根據刑法、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結合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際,率先制定出臺了《關于適用刑事和解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實施意見》。

該院的《實施意見》對刑事和解的概念、適用刑事和解的原則、案件范圍、條件、刑事和解的程序、刑事和解協議應記載的內容、力求達到的效果以及后果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刑事和解的程序為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啟動刑事和解;分別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意見,并告知程序的性質、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采用圓桌會議形式,盡量讓當事人感受到平等公正;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刑事和解,盡力促成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對話,就犯罪行為本身交換看法,談論犯罪行為對各自產生的影響,被告人承認過錯,表達歉意,雙方分擔并理解有害的影響,在賠償、補償等方面達成一致,并就將來的行為構筑理解,被害人可能因此而表示寬恕諒解。通過調解、調和、會商、教育,共同確定責任,商定解決方案,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刑事和解程序的后果:經審查,認為刑事和解協議合法、真實、有效的,根據和解所修復的社會關系的程度,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于刑事處罰。

該院領導告訴我們,該《實施意見》的出臺,對構建和諧社會,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較好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犯罪,促進當事人和解,努力實現輕罪案件的一審終了將起到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