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沛縣法院依據徐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心理測試報告,駁回了原告梁訓紹對蔡敬俠的訴訟請求,這也是沛縣法院首次依據心理測謊報告作為定案依據,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告王開塵與被告蔡敬俠原系夫妻關系,蔡敬俠于2005819第一次起訴要求離婚,結果判決不準離婚。2006327,蔡敬俠第二次起訴離婚,同年75雙方協議離婚,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債務問題。

200591王開塵向梁訓紹出具借款條一份,內容為:借人民幣14000元,年息1.5%,借期一年,到期還本付息。2006330王開塵向梁訓紹補寫借條一份,內容為:2004年三次借人民幣7000元整,用于去山東聯系工程。

2006718,梁訓紹持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王開塵、蔡敬俠二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王開塵對此無異議,而蔡敬俠表示對兩筆借款均不知情,且兩筆借款均發生在蔡敬俠提起離婚訴訟期間,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還款。雙方各執一詞,且都無確鑿證據,一時難以辨別是非。為了盡快查清案件事實,在法院的引導下,雙方均同意以心理測謊報告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根據徐州市公安局的測試報告,結合兩筆債務均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的特殊性,法院最終支持梁訓紹對王開塵要求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但同時駁回了梁訓紹對蔡敬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