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劉某與A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劉某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并對利息、罰息等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朱某與A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其對借款進行擔保。劉某未如約還款,后因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刑罰,并被要求退賠上述100萬元。現A銀行要求朱某承擔保證責任,應否支持?

在討論時,對此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理由為: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理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三個,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劉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信貸資料,與出借人之間未達成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主合同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劉某借款的行為已經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騙取貸款罪,主合同違反了刑事法律規定,損害國家金融機構經濟管理秩序這一社會公共利益,故應為無效合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主合同無效,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作為擔保合同的從合同亦為無效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亦有效。理由:本案簽訂的《綜合授信合同》系可撤銷合同,A銀行未申請撤銷,故該合同有效。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1、在同一當事人之間,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應分別審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128規定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本案中,劉某騙取貸款的行為與其及擔保人向A銀行借款并提供擔保的行為,涉及不同事實,且分別發生刑事和民商事法律關系,故對相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價值取向、訴訟目的、訴訟原則、證據認定標準、責任構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完全異質 的兩種法律責任,不能互相替代。故雖然刑事裁判已經認定劉某構成犯罪,但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予以受理。

2、涉案合同不符合無效合同規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劉某騙取貸款損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已經刑事處罰,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即審查的是劉某與A銀行借款之間借款及擔保的事實。劉某及朱某與A 銀行就借款簽訂合同及保證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3、本案主合同應為可撤銷合同,債權人未行使撤銷權,故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劉某以虛構信貸資料等行為,使A銀行對借款審查產生錯誤的認識,基于該認識與劉某簽訂借款合同,故作為借款合同相對方的A公司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因A 公司并未主張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故該合同有效。

綜上,筆者認為涉案的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