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十分注重建立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探索運用協調方式化解行政爭議,鈍化官民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審判實踐中,該院充分發揮協調手段優勢,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遵循自愿、合法原則,積極通過協調方式促進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時,該院還積極探索完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對行政協調的適用原則、案件類型、協調形式、程序以及結案方式等進行規范,并劃定納入行政協調的案件范圍:一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處罰的案件;二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確認的案件;三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裁決的案件;四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五是其他適宜通過協調方式解決的案件。行政協調的案件類型也由起初僅限于房屋拆遷補償案件,發展到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具有財產內容的案件,包括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案件、纏訴上訪的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等。

該院 通過不斷創新協調機制,拓寬協調范圍,豐富協調方法,行政審判工作呈現出結案率高、協調率高、上訪投訴率大幅下降的良好局面。截至日前,該院共審結各類行政訴訟案件11件,其中通過協調方式結案5件,占結案數的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