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49上午,南京林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給市法院審監庭王燕合議庭送來一面寫著"秉公執法火眼金星似青云,水落石出六年冤案終平反"的錦旗,感謝王燕法官及合議庭成員陶偉東、朱宇彤在再審上訴階段查明事實真相,終還該公司以清白。

1999年南京林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與徐春生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合作開發經營示范園,由林通公司提供場地,徐春生具體規劃操作并支付相關費用,示范園實行自負盈虧,獲得利潤時林通公司與徐春生按15%85%的比例分配。后因合作中發生矛盾林通公司提出終止協議,徐春生不同意,從而引發糾紛。市法院審監庭通過開庭,并與當事人多次談話,對原審認定的法律關系和部分事實予以了依法糾正,認定該合作協議應為合同型聯營,并根據原審中提供的證據認定林通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最終撤銷了林通公司的賠償責任,也否定了林通公司的風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