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以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為出發點,不斷加強和規范案件的調解工作。13月,該院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377件,其中調解271件,調解率為71.88%, 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一是全面貫徹落實全程調解制度。該院制定了《關于加強民事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從立案階段就開始加強調解的宣傳和與個案有關法律的釋明工作,強化庭前調解,立足當庭調解,重視庭后調解,講求調解的履行到位率,做到案結事了,努力營造雙方當事人與法官調解互動的調解格局,全力促成案件的調解解決。

二是突出一個“快”字和“活”字。立案后,對于案情比較簡單,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在原告立案時就傳喚被告,征得雙方同意后,及時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馬上制作調解書。調解過程中找準案件爭議的焦點、矛盾轉化的交叉點、法律與情理的融合點,對不同案件、不同當事人、不同階段,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運用各種技巧調解,把握調解時機,縮小雙方的差距,促成當事人達成一致。

三是堅持當事人調解自愿的原則。調解程序的選擇,尊重當事人的自愿,要求法官不以任何形式直接和變相地向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施加壓力,迫使其進入調解程序;調解的方案由當事人提出,不由法官來確定;調解的過程和調解協議達成,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自愿,讓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進行協商,以實現最佳的調解效果。

四是審查協議內容并做好法律釋明。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官在審查其合法性的同時,充分考慮到調解協議的執行,協議的內容和執行標準要明確,執行操作性要強。同時,法官要釋明不履行調解協議所帶來的法律后果,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