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洪澤法院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重點突出“三類案件”調解,依法、及時和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突出贍養、婚姻類家庭糾紛類案件調解。該院深刻認識到調解工作對構建和諧家庭關系的重要意義。注重強化庭前調解意識,正式開庭審理前,對當事人充分進行法律釋明和思想疏導,力促達成調解協議;注重便利當事人參與調解,努力營造順利調解解決的氛圍,在選擇調解地點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法庭、當事人家中、村組和鄉鎮調解組織所在地當事人均可被選為調解地;強化庭后回訪制度,監督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重點了解老人和小孩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護狀況,通過談心等方式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敦促其主動履行義務。

二、突出人身損害賠償、企業職工工資等社會保障類案件調解。針對部分當事人因為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質不高和法律意識淡薄,錯誤使用了諸如暴力等手段傷害他人或在被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等情況,該院調解前都要進行守法和用法知識教育。與此同時在依法進行事實和法律審查的基礎上,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積極做好協調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訴訟和解。

三、突出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群體性案件調解。先予執行、開庭審理等訴訟活動中,該院進一步規范調解行為,在言語、態度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避免因工作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或形成集體上訪。對于案件中反映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群體性案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及時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并建議相關單位采取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群體性案件的發生;做好該院內部各庭室的群體性案件的通報及協助配合工作。如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審判庭向執行局提前告知群體性糾紛審判階段調解狀況,以提醒執行干警有必要進一步改進調解方法;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積極爭取黨政、行業、民間及各種社會力量,形成齊心協力助調解的有利態勢,從根本上對群體性糾紛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