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的基本概念及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在我國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夫妻關系的結合。

事實婚姻應具備以下基本要件:1、主體的特定性,事實婚姻的主體只限于沒有配偶的男女。2、夫妻名義性,即同居的雙方以夫妻名義稱呼,而且他人也認為是夫妻關系。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雙方公開的共同生活,這一點與非公開性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有著嚴格的區分。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5、滿足其它婚姻的實質要件。

二、造成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實婚姻在我國存在已久,甚至作為傳統習俗的一種在我國人民心中根深蒂固,特別是在偏遠落后的農村,事實婚姻的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

1、傳統習俗的影響。在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男女雙方及父母會選擇“良道吉日”舉辦盛大的結婚儀式,邀請親朋好友參加,并得到當地居民的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地區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的困難。

3、登記制度不完備。在登記過程中借機亂收費現象嚴重,使得很多婚姻當事人望而卻步,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4、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

三、事實婚姻制度的完善及對策

1、完善婚姻登記制度

當前依然要堅定不移地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簡化婚姻登記程序,對于偏遠地區實行上門服務,通過規章制度來規范婚姻登記行政人員的職務行為。

2、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

目前,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關系越來越少,而成立于該時間節點之后不為法律所保護的實質性“事實婚姻”越來越多。我國可以依據本國的國情及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要求,立足于時代發展,根據雙方的同居年限,附條件承認其婚姻的效力,即在一定期限內的事實同居關系的合法性予以認定,以此來保護現實中弱勢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3、適當降低結婚登記年齡

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質量顯著改善,由于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當代青年的心智及身體成熟明顯早于以前,以及在其他因素綜合作用下,特別是在偏遠落后的農村地區,同居行為大量增多,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大量增加,以及產生未婚先孕等現象,由于尚未達到法定婚齡,不能進行婚姻登記,不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男女通常采用舉辦結婚儀式來向社會公示,來規避法定結婚年齡的限制。目前,我國婚姻法現行法定結婚年齡為男不得少于22周歲,女不得少于20周歲,遠遠高于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法定結婚年齡,對于適當降低婚齡,可有助于減少“事實婚姻”的產生,有利于保護低齡“事實婚姻”的合法權益。

4、加強普法宣傳,增加公民婚姻登記意識

婚姻登記機關應履行相關職務,做好婚前教育宣傳,幫助廣大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念,可以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大眾傳媒廣泛宣傳,對于農村偏遠落后地區,可以派專職人員上門講解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重要性,讓當事人雙方正確的認識到自己在婚姻當中享有的權利以及應該履行的義務,樹立責任感,理性的對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