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房屋行政登記的民告官案,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海安縣縣長陸衛東。這是自2004年以來,繼章樹山、單曉鳴后,海安縣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第三任縣長。

  案件因一房兩賣所引發。2001年,南通榮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李培武簽訂買賣協議,將其27.62平方米的房屋賣給李培武。李培武付款后,一直未入住。2004年5月18日,榮鑫公司又簽訂協議,將該房出售給曹霞。曹霞付款后,迅速入住。2009年7月13日,海安縣人民政府將涉案房屋登記給李培武。不久,李培武憑房產證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曹霞遷出該房。2012年8月22日,曹霞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被告海安縣人民政府未盡審查和注意義務,錯將房屋登記給李培武,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

  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陸衛東高度重視,到案發現場摸清案情。“我們通過對這個案件的研究和了解,感到案件的實質問題是'一房兩賣'。”法庭上,縣長的出現,使原告增強了對司法的誠信、威嚴、信服感,“告縣長,就該見到縣長;有理,就在法庭上當面講。”原告認為,這是縣長對法律、法庭的尊重。

  庭審、調解過程持續近一個小時。最終,在法官主持協調下,陸衛東與原告、第三人達成協議:由一方當事人讓出房屋,由榮鑫公司參照現行市場價對這一方進行補償,另外一方占有房屋。原告曹霞當庭向法院申請撤回對海安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至此,該起案件畫上句號。

  “群眾利益無小事,群眾再小的事情都是我們政府的大事。因此,政府必須要依法行政。如果有行政訴訟,我們的行政首長必須堅持出庭。”庭審結束后,陸衛東告訴記者,海安縣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連續6年保持百分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海安的光榮傳統,也是海安依法治縣、建設法治先進縣的生動實踐。

  海安縣委規定,“四種情形”一把手必須出庭應訴: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當年在行政訴訟中有敗訴的;行政案件較多的行政機關。“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過程,也是做群眾工作的過程。”海安縣委領導告訴記者,行政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使司法公信和權威得到群眾更廣泛的認同,原告的服判息訴率不斷提升,實現了6年零申訴、零上訪。

  編后語:縣長親自出庭,展現了海安縣政府敢于負責任的形象,對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有標桿式的示范意義。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在海安召開現場會,向全國推廣海安經驗。現在,海安政府行政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已成為常態,“海安現象”很可喜,極具標本意義。行政首長出庭,是對原告的尊重,是對法庭的尊重,是對法律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