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7日,吉某駕駛變型拖拉機與季某駕駛的手扶拖拉機相撞,致季某受傷住院。經交警部門認定,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季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季某受傷住院無力支付搶救費用,遂向W公司申請道路救助基金,W公司審核后為季某墊付搶救費用計4萬余元。2015年6月18日,吉某、季某分別向W公司出具承諾書,約定其本人及親屬將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費用。后因吉某、季某未能及時償還該墊付資金,2021年1月16日,W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吉某和季某按責償還其墊付的搶救費用。案件審理過程中,吉某和季某辯稱W公司墊付款追償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為: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從何時開始起算?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追償墊付款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追償墊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其實際墊付相關費用之日起開始計算。因為道路救助基金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具有社會保障屬性,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補充,彰顯了國家對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關愛與救助。從實際墊付基金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能夠敦促基金管理人及時行使其追償權,以便快速收攏資金,從而保障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夠得到救助。

第二種意見認為,自吉某和季某拒絕履行償還義務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起算點。因為W公司與吉某和季某之間簽署的承諾書并未明確約定墊付款的償還期限,W公司可隨時要求吉某和季某償還,吉某和季某拒絕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義務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中,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行使追償墊付款的權利是否已過訴訟時效,關鍵在于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從何時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案中,W公司與吉某、季某簽訂的承諾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吉某和季某分別向W公司出具的承諾書載明本人及本人親屬將及時償還基金墊付費用等,該承諾書是吉某和季某向W公司出具的關于墊付款還款的承諾,但未明確約定W公司在基金墊付金額范圍內向吉某和季某追償墊付款的具體期限,應視為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情形,故W公司可以隨時向吉某和季某請求償還墊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本案中,W公司依據吉某和季某出具的承諾書墊付相關費用時,并未約定具體的返還期限,此時其僅為履行救助責任,而并不知曉其權利已受到侵害,只有當其向吉某和季某提出具體的追償請求,吉某和季某拒絕返還時,W公司才知曉其權利受到損害,此時方得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故本案中,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從W公司要求吉某和季某履行償還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從其實際墊付資金之日起開始計算。

如果W公司追償墊付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實際墊付相關費用之日起開始計算,意味著救助基金今天墊付救助了無力支付搶救費用的受害人,明天就應該向受害人或者肇事方進行追償,而實務中,恰恰是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搶救費用的人員才去申請道路救助基金,顯然,此種做法與道路救助基金設立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

故,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行使其墊付款追償權具有時效性,在與事故當事人簽訂承諾書的情況下,若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自要求償還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