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調整省法院民事審判業務部門的職能分工,根據省編辦《關于省法院部分內設機構更名及職能調整的批復》(蘇編辦復〔2018〕49號),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對省法院相關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及職能作出調整。

一、立案庭

主要職責是:負責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本院受理的民事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涉訴信訪和訴訟服務工作。對口監督、指導全省立案工作、涉訴信訪、訴訟服務、訴調對接、案件繁簡分流和案件速裁工作。

二、民事審判第一庭

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物權糾紛(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權糾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類合同、借款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侵權責任糾紛以及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三、民事審判第二庭

主要職責是:負責商事主體之間物權糾紛(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權糾紛);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類合同、借款合同)、侵權責任糾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與公司、保險等有關的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商事審判、破產審判工作。

四、知識產權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三庭)

知識產權審判庭增掛民事審判第三庭牌子。主要職責是:按照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原則,負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技術合同、特許經營、特殊標志、網絡域名、知識產權質權合同糾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壟斷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四庭

原民事審判第三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職責是:負責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不服仲裁裁決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糾紛案件審理工作。負責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司法協助案件。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審判,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五庭

原審判監督第二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五庭,主要職責是:負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同業拆借糾紛、企業借貸糾紛;證券、期貨、信托、票據、信用證糾紛案件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借款糾紛、金融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六庭

原審判監督第三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六庭,主要職責是:負責涉房屋和土地物權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糾紛案件;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等;涉建筑工程和房地產類案件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涉建設工程和房地產案件審判工作。

八、審判監督庭

原審判監督第一庭更名為審判監督庭,主要職責是:負責不服本院生效裁判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以及本院院長提請審委會決定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以及不服中、基層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審理工作,負責辦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減刑案件以及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對口指導下級法院審判監督、減刑假釋、社區矯正、暫予監外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