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值班又遇到了那個老奶奶。

老奶奶姓林,已經來過多次,每次來就是絮絮叨叨,控訴前兒媳不讓她看孫子,怪執行局沒有執行到位,頗有點祥林嫂的味道。不過,耐心聽聽她的傾訴,也確實讓人心生憐憫。

林奶奶告訴我,幾年前兒子張某與妻子李某離了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由李某撫養,張某承擔部分撫養費,對孩子有探視權,李某應予以協助。

不過,自從離了婚,張某想要看孩子就犯了難。張某在外地工作,回來一次想看看孩子,李某總是找各種借口不讓張某探視。林奶奶已經退休,雖然平時和兒子生活在一起,但長時間看不見自己的孫子,心里想的慌。林奶奶想要去看孫子,但李某根本不予理睬。

林奶奶很是憤憤不平。

因為案件不是我承辦的,我也不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打開案件系統查詢后,我發現張某竟然是兩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而且均是申請執行撫養費糾紛的。

我問林奶奶,是不是張某沒有及時給付撫養費導致李某不愿讓其探視?林奶奶一臉的理所當然。林奶奶認為,結婚時自己家出了禮金和首飾給李某,離婚時沒有返還,應當抵算撫養費。

我向林奶奶進行了釋明,張某與李某結婚多年并生育一子,禮金和首飾本就不應返還,而且雙方離婚時已經約定張某每月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張某應當主動及時履行義務。只有履行了給付撫養費的義務,才能要求李某協助配合探視。不能光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

林奶奶對此不以為然,強調法院已經將撫養費執行到位,但至今兒子張某未能探視到孩子。

通過查詢,我發現張某與李某在執行探視權一案中達成了和解協議,李某同意張某進行探視,張某申請撤回執行請求。

我問林奶奶和解協議有無實際履行,林奶奶向我倒出了一肚子苦水。

林奶奶說和解協議是事實,但是簽訂了和解協議后,第二天當她到李某家中想按協議約定帶孩子時,李某家門緊閉,無論怎么叫也不開門,電話也不接。

林奶奶認為李某就是騙了自己,騙了法官。她手持張某的委托書,要求對張某申請探視孩子一案恢復執行。

說實在的,要靠申請執行才能實現的探視權是很可悲的,也是極沒有保障的。因為孩子不是物品,也不能采取強制手段,一旦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拒不配合,在目前的情況下確實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

張某在給付撫養費時一再拖延,導致與李某關系變得極為緊張。而李某,自恃直接撫養孩子,將孩子當作籌碼,人為地割斷父子親情,這種做法也是極不可取的。

但愿張某和李某都能意識到自身的問題,也希望他們的孩子能夠擁有正常的父愛和母愛。畢竟,親情是不能討價還價的!(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