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南京法院破產審判白皮書》(文中簡稱《白皮書》)顯示,該院自2017年4月成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以來,運用法治化方式加快實現了市場主體出清。目前南京市通過破產審判累計化解企業債務近180億元、妥善安置職工4000余人、盤活土地廠房面積120余萬平方米。

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深入推進,如何妥善清理“僵尸企業”、低效劣質企業,完善中國特色市場退出機制,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應有之義。破產,作為一種法治化思維和方式,承擔著這樣的責任和使命。截至2018年底,全國設立破產審判庭的法院有97家,江蘇共有5家中級法院、19家基層法院設立了專門的破產審判庭,占比近五分之一。破產審判的良性運轉在產能出清、動能轉換、結構升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3年至2018年,全省化解破產債權2323.96億,妥善安置和分流職工45.47萬人,盤活土地和房產4918.78萬平方米。

破產重整:“值得救”且“救得了”

 “重整到現在,公司毛利率、凈利率都增長了很多,現在手頭的訂單可以做到明年四五月份。”鑫吳輸電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文中簡稱“鑫吳輸電”)常務副總經理曹獻龍忙得腳不沾地,發愁訂單排不過來。同樣是“愁”,幾年前企業瀕臨破產時,全公司上下愁的是企業怎么辦?一家老小生計怎么辦?

創辦于2003年的鑫吳輸電主要產品是輸變電相關的鐵塔、管塔以及構支架。2015年公司創始人跨界投資失敗,2016年1月進入破產程序。

江蘇立泰律師事務所成為鑫吳輸電破產管理人。該所律師陳磊說,當時鑫吳輸電的問題出在資金鏈斷裂,但資產、客戶都很優質,所以愿意投資、接手的公司很多,最終選擇了重整,盡量讓企業重新煥發生機。

即便投資人多,但重整也并非易事。陳磊告訴記者,最初遴選出來的投資人是上海一家公司,出資2.95億元,但在履行重整計劃時違約。為了避免鑫吳輸電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最大化保障眾多債權人的利益,解決幾百名職工就業的問題,破產管理人經過溝通,最終確定江蘇齊天投資有限公司為新的重整投資人,繼續履行法院已經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并確保重整投資金額、償債期限等重整計劃的內容不變。

王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庭長。在她看來,不是所有的破產企業都可以采取重整方式煥發生機。“破產管理人決定執行重整,首先需要考慮該企業是否具有挽救價值,其次是考慮能否救得起來。”她說,在實際審判中,100個破產案件里,難得有一兩個能夠重整。

不僅如此,破產重整的方案均是量身定制。近年來,該院探索了債務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并行“部分預重整”模式推進破產重整、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反向操作出售式重整、重整式清算等多種方式,審理推動了舜天船舶、長航油運、江蘇紡織工業進出口等一批有影響力的重整案件。

正視破產:市場退出常態機制

2017年,對于南京新工投資集團來說,有著不一般的意義。借助于破產案件簡易審理程序,僅僅2個半月的時間,集團旗下南京航海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南京航海低壓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南京香精香料廠以及南京通用塑料廠等4家停擺了十多年的低效劣質企業正式退出市場。

該集團法務部副部長鄧楊說,今年將繼續通過破產這種方式,清退174家低效劣質企業。“破產清算的方式非常好,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了。”他說,這有助于集團降本提質增效,提高資產利用效率。

2016年9月23日國務院通過的《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明確將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作為治理低效劣質企業的重要措施,通過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

 “相比于重整,清算才是破產案件的常態化。”王靜說,破產是一種合法、徹底、公平清理債務的方式,對“誠實而不幸”的企業家而言是最好的止損線。

市場化、法治化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有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最初地方招商部門把破產作為‘喪門星’看待,生怕降低了投資商對當地的評分。這幾年破產審判做得越來越成熟,加上對法制環境價值的認可,破產反而成為招商部門的‘拿手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副庭長郝振說。

通過深入推進破產審判機制改革,暢通破產案件受理通道,2017年以來南京新收破產類案件1252件,審結1043件,相較前五年分別增長121.59%和143.69%。新收破產類案件平均結案周期196天,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平均結案周期102天,破產成本占比從22%下降至11%。其中,中小微企業和“三高兩低”企業逐漸成為市場退出主流,既有受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升級以及部分行業整體不景氣影響的船舶、輕紡、機電等傳統制造行業,也有信托、期貨、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電子信息、生物技術等科技創新型企業。

破產管理人:審判效率提升的關鍵

破產,無論是重整還是清算、和解,都是一項涉及眾多領域的龐大工程。這之中,法院起到監督作用,具體事項由破產管理人擔任,也就是說破產管理人是整個案件效率提升的關鍵。

記者從省高院民二庭獲悉,全省法院施行的是破產管理人名錄制度,一些實力較強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會進入名錄,最終以搖號抽簽方式獲得具體破產案件的執行。泰州海陵法院民二庭庭長李虹認為,一個具有較強資源協調處置能力的破產管理人,能夠拓展破產法官審判素養的局限性,提升破產企業的資產變現率,推動破產審判的高效進行。

從全國來看,實力較強的破產管理人多集中在北上廣等大城市。作為經濟發達省份,江蘇亟待培養一批具有競爭力的破產管理人。去年1月份,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辦的一場破產管理人培訓班上,破產法官、破產管理人的參與人數超過600多人。據悉,江蘇已有328家機構、60名個人進入各地管理人名冊中。

6月底,泰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成立。至此,除連云港、淮安、鹽城外,全省其余設區市均已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由于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與清算的資產相關聯,在無產可破案件中,有可能“白忙一場”,為了保障管理人的積極性,江蘇已有八個設區市設立了相關獎勵基金。基金以財政撥款、自愿繳納等方式籌集,由法官、管理人協會等多方把關。其中, 2017年成立的金陵破產管理人援助基金會,開創了資金援助和行業管理既獨立運行又相輔相成的“南京模式”。基金會成立一年多來,累計向29起案件的管理人發放援助基金100余萬元,有效發揮了保障作用。

新華報業全媒體記者 趙偉莉 耿文博 實習生 洪 葉 華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