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案件審理指南

(2020年7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順利進行,保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全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審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刑事案件,必須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長江禁捕工作主題,著力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犯罪活動,為打贏長江流域禁捕攻堅戰,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審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刑事案件,應當高度重視長江流域生態安全重要性,依法強化對重點水域非法捕撈行為打擊力度,嚴懲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方法或絕戶網等滅絕式工具實施非法捕撈行為;全鏈條打擊非法捕撈,斬斷非法地下產業鏈;嚴格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在著力打擊非法捕撈犯罪的同時,注重對受損長江流域水產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修復和補償。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對具備積極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捕撈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捕撈的;

(四)實施非法捕撈行為被發現后,以銷毀、拋棄捕撈工具、水產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漁政等職能部門檢查的;

(五)實施非法捕撈行為被發現后,拒絕、阻礙公安、漁政等職能部門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共犯論處:

(一)與非法捕撈犯罪分子事先通謀,進行內部分工,實施運輸、銷售等行為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非法捕撈活動,仍長期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交易場所、便利設施,牟取利益的;

五、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方法捕撈,同時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以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設施)罪定罪處罰。

非法捕撈、收購、出售水生生物,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獵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六、實施非法捕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同時又實施妨害公務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拘役4個月;使用小型電魚設備、地籠網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撈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6個月;使用大型電魚設備、底拖網、吸螺機、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水生態環境的工具或方法捕撈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9個月。

八、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犯罪行為,非法捕撈水產品達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應增加1—3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增加1—3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一)非法捕撈刀鱭、鰻魚苗等珍稀或高價值水產品的;

(二)在繁育期實施非法捕撈的;

(三)使用快艇或者糾集多條船只進行非法捕撈的;

(四)曾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受過刑事處罰或在一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對水產資源負有保護、監管職責或者從事水產資源研究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參與、實施非法捕撈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九、嚴格控制非監禁刑適用,對使用大型電魚設備、底拖網、吸螺機、毒魚、炸魚等危險方法或者使用絕戶網、底拖網等滅絕式工具非法捕撈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十、不具有本指南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適用緩刑或單處罰金。單處罰金的數額不低于二千元。

(一)初次犯罪;

(二)未對漁業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或者通過履行修復義務、繳納修復費用等方式確保受損漁業資源、生態環境能夠得到有效恢復的。

十一、非法捕撈犯罪中形成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非法捕撈犯罪中的違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成本;犯罪使用的捕撈工具等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沒收。

被告人退贓是否到位,是判斷被告人認罰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

十二、本指南所稱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的范圍,依照蘇政發[2020]58號《關于全面推進我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實施方案》中的江蘇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重點水域范圍確定。

其他內水水域非法捕撈案件的定罪量刑,根據水域生態重要性等,參照適用本指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