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27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政務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與省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及來信;負責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機關公務接待活動;歸口管理全省法院外事和港澳臺工作;負責院黨組文件理文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本院機關檔案、律師閱卷、收發、圖書資料管理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本院機關人員考核、調配、任免、軍轉干部安置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承辦本院機關有關機構編制的具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人員工資、福利、人事檔案、崗位目標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院機關后備干部的管理;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做好本院機關人員招錄工作等;負責書記員分類管理工作。

(三)法官管理處  負責承辦全省法院系統有關機構編制、院印刻制等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抓好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后備干部的管理;協助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協調下級法院招用人員,承辦法院系統新進人員考試錄用審核工作;擬定全省法院法官等級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管理工作;負責下級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使用、上報工作;負責承辦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管理的具體工作等。

(四)教育處  負責全省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法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和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各類人員的教育規劃、年度培訓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立案庭  負責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負責本院受理的民事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涉訴信訪和訴訟服務工作。對口監督、指導全省立案工作、涉訴信訪、訴訟服務、訴調對接、案件繁簡分流和案件速裁工作。

(六)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負責全省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導工作。

(七)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判涉外、涉港澳臺、涉僑以及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審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八)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有關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物權糾紛(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權糾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類合同、借款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侵權責任糾紛以及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九)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商事主體之間物權糾紛(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權糾紛);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類合同、借款合同)、侵權責任糾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與公司、保險等有關的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商事審判、破產審判工作。

(十)(知識產權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三庭  知識產權審判庭增掛民事審判第三庭牌子。主要職責是:按照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原則,負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技術合同、特許經營、特殊標志、網絡域名、知識產權質權合同糾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壟斷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

(十一)民事審判第四庭  原民事審判第三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職責是:負責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糾紛;不服仲裁裁決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糾紛案件審理工作。負責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司法協助案件。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審判,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

(十二)民事審判第五庭  原審判監督第二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五庭,主要職責是:負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同業拆借糾紛、企業借貸糾紛;證券、期貨、信托、票據、信用證糾紛案件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借款糾紛、金融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十三)民事審判第六庭  原審判監督第三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六庭,主要職責是:負責涉房屋和土地物權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糾紛案件;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等;涉建筑工程和房地產類案件審理工作。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涉建設工程和房地產案件審判工作。

(十四)審判監督庭  原審判監督第一庭更名為審判監督庭,主要職責是:負責不服本院生效裁判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以及本院院長提請審委會決定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以及不服中、基層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審理工作,負責辦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減刑案件以及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對口指導下級法院審判監督、減刑假釋、社區矯正、暫予監外執行工作。

(十五)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判有關行政審判申請再審和再審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判行政賠償案件。

(十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負責審理省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辦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七)環境資源審判庭  負責依法審理土地和環境資源保護類案件。

(十八)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法院執行工作。

(十九)執行裁判庭  負責本院管轄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復議案件;消極執行督辦案件以外的執行監督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含一審、二審、申請再審案件);適用簡化審理程序的“執轉破”案件,以及與上述執行裁判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等案件的辦理。 

(二十)研究室  承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編報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適用及司法實務問題調研活動;負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審判研究》等刊物編輯工作;組織遴選編報典型指導性案例;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法律、法規等修改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法院學術交流、論文研討活動;根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部署,制定提出江蘇法院司法改革實施方案,參與管理、組織、協調、研究、論證法院系統司法改革各項工作;負責與省級有關政法部門工作對接和聯系溝通;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新聞辦公室  宣傳全省法院重要會議精神和各項審判工作;宣傳全省法院隊伍建設進展情況和先進典型;負責接待、協調各級新聞單位采訪事宜。

(二十二)審判管理與信息技術處  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審判業績考評、本院審判委員會事務管理、案件督查督辦、全省法院司法統計等工作。負責全省法院信息化的規劃、調研、設備選型、組織實施,信息化業務指導、交流、技術培訓等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各類信息化系統或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維保障以及技術支持服務;負責司法技術咨詢、司法技術審核等。

(二十三)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本院機關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環境秩序的規劃、管理;負責本院各項經費、辦公用品保障和車輛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省法院的武器、彈藥及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劃、購置、分配和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等工作。 

(二十四)監察局  負責全省法院廉政教育活動;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全省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等。

(二十五)機關黨委  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負責機關黨組織的工作,發展新黨員,對黨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領導院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

(二十六)老干部處  負責組織本院退(離)休干部參加有關會議和政治活動;做好老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退(離)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安排;積極組織退離休干部開展法律咨詢、文化、健身等社會活動。

(二十七)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本院庭審執勤、警務保障、涉訴信訪、機關安全保衛和對下業務指導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