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省法院副院長李玉生通報了我省法院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具體措施。

民營經濟是江蘇經濟發展的“主力軍”,是江蘇科技創新的“主動力”,是江蘇吸納就業的“主渠道”。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全省民營企業座談會精神,深入貫徹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相關部署要求,省法院黨組于11月30日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全省法院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措施,決定向全省各級法院下發指導性意見。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具體措施如下:

一、堅持平等、全面、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司法理念

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上來,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始終做到“兩個維護”,牢牢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把謙抑、審慎、善意、文明、規范辦案要求貫穿審理執行涉民營企業案件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平等保護理念,把民營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尊重民營企業獨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確保民營企業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與其他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依法保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堅持全面保護理念,既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又保護民營企業自主經營權、創新發展權,確保財產更加安全、權利更有保障。堅持依法保護理念,結合各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和政策,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司法,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二、不斷加大民營企業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決策部署,公正高效審理和執行各類涉民營企業產權案件,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激發社會活力,穩定社會預期。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產權犯罪,嚴厲打擊利用公權力嚴重侵害私有產權、勾結黑惡勢力在特定經濟領域形成非法控制等嚴重犯罪,對非法占有、處置、毀壞財產的,依法及時追繳發還被害人或者責令退賠。準確把握涉民營企業產權犯罪認定標準,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作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對定罪依據不足的依法宣告無罪。嚴格規范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刑事訴訟涉案財產處置,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法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強化民營企業法人權利和股東權利保護,依法糾正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行為,不得在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判令股東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用于償還公司債務。根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進一步加大涉民營企業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力度。

三、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創新權益

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鼓勵民營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實現產業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規則,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證據妨礙排除等規則,合理降低民營企業的維權難度。顯著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對制假源頭、重復侵權、惡意侵權和群體侵權,大幅提升侵權賠償數額。加大對重點領域產業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新業態等新類型創新權益保護力度,增強民營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和投資意愿。對于看不準、弄不清、有市場、受歡迎的民營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在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時,以有利于促進創新、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消費者長遠利益為指引,科學對待、審慎處理。加強南京、蘇州知識產權法庭建設,持續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

四、推動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價值本源,發揮金融審判規則導向和價值引領作用,助推把民營企業 “融資的高山”化為“融資的高地”。認真審查各類金融創新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依法保護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妥善認定新類型擔保法律效力,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民營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依法妥善審理涉民營企業的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糾紛案件,保護合法投資利益,激發社會對民營企業的投資活力。嚴格規制金融機構變相抬高實際利率、預扣租金保證金等行為,依法否定民間借貸預扣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行為的效力,促進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積極開展民間借貸涉套路貸與虛假訴訟專項整治活動,妥善辦理民營企業股權質押、三角債、互聯互保等案件,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環境。集中梳理民營企業尤其是大中型民營企業涉金融借款、民間借貸、融資租賃、擔保追償等訴訟情況,全面排查存在資金鏈風險的民營企業,有針對性地采取司法措施、提出工作建議。

五、加強民營企業市場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依法開展民營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完善企業價值識別機制,強化破產保護意識,對于具備經營價值和市場潛力的民營企業,積極引導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綜合運用債務減免、債務延期、債轉股、引入投資者、經營結構調整等方式,幫助民營企業恢復生機;對于確不具備再生價值的企業,依法進行破產清算,推進“僵尸企業”及時出清,有效釋放土地、設備等市場資源。積極推動構建兼并重組與破產程序相互銜接機制,促進生產要素優化組合,幫助民營經濟紓難解困、提質增效。積極推動企業破產工作“府院聯動”機制建設,促進完善破產企業稅收優惠、信用恢復、民生保障等政策措施,推動民營企業重返市場。深化管理人選任與管理機制市場化改革,建立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動態監測平臺,助力民營企業優勝劣汰。

六、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公平有序參與市場競爭

依法審理破壞市場競爭規則的案件,及時受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串通投標等犯罪,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反壟斷審判工作,依法制止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市場主體濫用壟斷地位,促進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經營自主權,通過司法審查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和審批行為,支持我省不見面審批(服務)改革,促進“放管服”改革升級;正確審理相關行政案件,依法糾正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加大虛假訴訟甄別糾正力度,防范和制裁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的行為。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涉訟民營企業和相關人員,綜合考慮行為性質、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訴訟的態度等情況,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利影響;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防止申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七、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勝訴權益

加大力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開展涉企執行專項行動,綜合運用各種執行強制措施,加大對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干預執行行為的懲治力度,及時有效維護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完善執行管理機制,健全落實執行聯動機制,推動信息化與執行工作深度融合,不斷提高執行工作水平。深入開展涉黨政機關執行清積專項行動,促進黨政機關帶頭履行生效判決。全面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繼續通過各種載體公布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形成有力的威懾態勢,優化執行效果。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依法依職權或依申請予以撤銷、屏蔽,及時處理相應的執行異議與復議,及時恢復被執行企業或企業家信用。

八、提升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能力水平

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要求,教育引導廣大法院干警將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各項要求,落實到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著力查糾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嚴格、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侵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確保公正廉潔司法。完善涉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糾紛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保障機制,加強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機制和審判管理機制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健全裁判規則,統一涉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案件裁判標準;暢通涉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案件立案服務通道,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強化審限監管,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加大涉民營企業案件所涉法律問題調查研究力度,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文件,凡有悖于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及時廢止或調整完善。積極通過公開審判、巡回審判以及以案釋法、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促進提升蘇商群體法律素養,增進他們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合法合規誠信守約經營發展的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