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進一步做好破產企業金融事項辦理,推動困境企業重整再生,提升企業破產處置效果,依法保障金融機構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2021年12月3日,省法院與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聯合出臺《關于做好破產企業金融事項辦理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共5個章節21條,重點對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支持破產程序有序推進、支持破產企業重整再生、依法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等事宜作了規定,尤其是對實踐中比較關注的破產企業賬戶信息查詢、賬戶解封、重整融資、信用修復等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下一步,省法院與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將繼續加大工作力度,推動有關制度機制盡快落地見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關于做好破產企業金融事項辦理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進一步做好破產企業金融事項辦理,推動困境企業重整再生,提升企業破產處置效果,依法保障金融機構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結合我省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

1.建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工作機制。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積極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產企業財產等職責,建立和完善與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要求相配套的金融監管、金融服務工作機制。

2.金融機構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職。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破產企業賬戶信息(含開戶情況)、交易明細、凍結狀態、質押情況等查詢業務,以及破產企業賬戶資金劃轉、非正常戶激活、賬戶注銷等業務。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辦理,無法當場辦理的,應當告知具體辦理時間。

3.管理人賬戶開立。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管理人賬戶。金融機構應當針對管理人賬戶的開立確定統一規程,在充分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縮短賬戶開立周期,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鼓勵金融機構適當減免管理人賬戶開立、使用相關費用。

4.管理人賬戶續期。管理人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期限根據管理人的申請設定,一次開戶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管理人賬戶到期后需續期的,管理人有權申請續期,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辦理。

5.管理人賬戶注銷。管理人申請注銷管理人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辦理。

6.管理人證明材料。管理人經辦人員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管理人單位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員授權委托書、有效身份證件,向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有關業務。

二、支持破產程序有序推進

7.支持破產程序推進。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等集體協商機制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充分發揮協調、協商作用。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明確內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決權限,促進金融機構債權人在破產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中積極高效地行使表決權。

8.支持債權平等受償。金融機構債權人應當依法處理與破產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得私自、違法扣劃破產企業賬戶資金。金融機構債權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將相關款項返還至管理人賬戶。

9.支持破產企業賬戶解封。金融機構應當依據破產法院或原凍結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裁定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解除人民法院對破產企業賬戶的凍結。

保全措施解除后,破產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按照原保全順序恢復保全措施。

10.支持破產財產處置。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破產財產的拍賣成交提供融資支持,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成功率。

三、支持破產企業重整再生

11.推動企業重整。對于具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債權人積極推動企業重組、預重整或重整、和解,促進困境企業重獲新生。

12.支持重整融資。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重整、和解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參與企業重整、和解。

13.支持信用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或者裁定認可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債務企業或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通過人民銀行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和解情況。鼓勵金融機構對重整、和解后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參照正常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審批,進一步做好重整、和解企業的信用修復。

四、依法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14.保障依法查詢破產企業有關信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公布破產申請受理等信息,金融機構可以在該網站查詢企業破產情況。

15.保障依法查閱破產企業有關資料。管理人應當為金融機構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表、債務人財務資料、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以及重整計劃草案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資料提供便利。金融機構債權人應當遵守相應的保密義務。人民法院應當督促管理人配合金融機構債權人查詢上述資料。

16.保障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利益。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金融機構債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管理人應及時變價處置,在留存處置擔保物對應的處置稅款、費用等必要支出后,及時向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償。但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而應整體處置的除外。

破產重整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金融機構債權人對擔保物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管理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金融機構債權人對管理人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7.保障實質合并破產程序中的知情權、異議權。對于擬實質合并破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以聽證會等方式聽取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意見。金融機構債權人對實質合并破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8.保障重整計劃草案制定過程中知情權、表達權。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積極聽取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意見和訴求。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重整計劃草案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審查,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意見。

19.有效打擊破產欺詐。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加大對破產企業財產的追查力度,有效保護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及時向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破產企業的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積極支持、配合管理人追查破產企業財產,及時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發現的破產欺詐行為線索。

五、附則

20.強制清算案件,參照適用本實施意見。

    21.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