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張某與韓某、謝某、姚某、吳某五人簽訂聯合購房協議,約定五人共同出資1200萬元用于購買位于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某房產。2014年8月4日,因案涉房產面臨拆遷,五合伙人簽訂了補充協議一份,將持股比例進行調整,約定拆遷款定為1800萬元,若低于1800萬元各合伙人再商定,高于則作為獎勵歸韓某所有。2015年3月25日,韓某就案涉房產與金沙鎮街道辦事處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款為25897410元。后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將2014年8月4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拆遷款定為1800萬元,若低于1800萬元各合伙人再商定,高于則作為獎勵歸韓某所有”條款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法院審理認為,補充協議條款簡單明了,所涉金額較大,各方并不存在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過失行為,故不構成重大誤解。韓某不存在利用經濟上、政治上、人身關系上的優勢或利用其它合伙人存在窘境、急迫等情形,從而與之簽訂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協議,亦不構成顯示公平,遂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顯失公平之司法認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韓某雖系房地產事務從業者,擁有房產及拆遷方面的知識,但在測繪部門確定房產實際面積之前,其也是不知情的,無法履行告知義務,其對房產實際情況的了解對其他合伙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優勢,但并非屬于明顯壓倒性優勢。韓某并沒有利用其他人缺乏必要的知識、信息、交易經驗等而簽訂補充協議;亦不存在利用經濟上、政治上、人身關系上的優勢或利用其他合伙人存在窘境、急迫等情形,從而與之簽訂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協議。張某僅從合同履行的結果是否存在利益差別而認定顯失公平,缺乏充分法律依據。

重大誤解之司法認定。重大誤解是表意人自己的過錯造成,并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通常情況下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行為。五合伙人共同出資1200萬元購買案涉房產,顯然以獲得搬遷補償為其主要購買目的。作為超千萬元的重大投資,按照常理,當事人應當對包括房產實際面積、使用狀況、土地情況、附屬設施、拆遷政策等各個方面進行審慎了解。從購買前后一系列實際情形來看,五合伙人對房產的實際情況均是充分了解的。張某并沒有能充分舉證證明導致其產生重大誤解的客觀事實的存在。補充協議條款簡單明了,所涉金額較大,各方并不存在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過失行為,故不構成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