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閆某某騎電動自行車路過地鐵口,撿到一部手機后據為己有。經一審、二審均被判犯盜竊罪,申訴后再審法院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12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審判監督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這起“‘撿拾他人遺失物占為己有’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案例被列入其中。

  根據江蘇高院披露的案情,2019年2月20日傍晚,蔡某搭乘同事的電動自行車,到南京一個地鐵口附近下車。后蔡某從電動車左側繞到右側,與同事聊天。下車時其手機不慎從口袋滑落至電動車左側地面上。這個時候,閆某某騎電動自行車路過看到這部手機,隨即將車停下,折回走到蔡某同事身邊撿起手機離開。

  蔡某目睹閆某某撿拾手機全過程,但沒有意識到是自己的手機。當其準備進地鐵站時突然發現手機丟失,于是用同事的手機打自己的手機號碼。閆某某未接聽電話,將手機關機。2019年2月27日,閆某某被警方抓獲。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3174元。

  一審法院認為,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認定被告人閆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閆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閆某某依然不服,提出申訴。再審法院認為,閆某某撿拾他人遺失手機后占為己有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閆某某客觀上未實施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其撿手機的行為發生于公共場所,失主蔡某及其同事均目睹閆某某撿手機且未予制止,該行為不具有竊取的性質。另外,閆某某陳述,撿拾手機時不清楚該手機系蔡某所有,結合其在大庭廣眾之下當著失主及其同事等人的面撿拾手機的客觀行為,據此可以認定其不具有盜竊的主觀故意。因此,再審法院認定閆某某撿拾手機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其拾得他人財物后占為己有,屬于非法侵占他人財產,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最終,再審宣告閆某某無罪。

  江蘇省高院在“典型意義”中提到,該案再審判決對照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從主客觀兩方面分析被告人撿拾他人財物行為,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盜竊罪,厘清了“撿拾他人遺失物占為己有”與“竊取他人財物”行為之間的界限,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同時,再審判決對閆某某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為由宣告無罪,發揮了刑事審判監督依法、全面糾錯的核心職能。

  江蘇省高院稱,近年江蘇法院依法糾正了一批錯誤案件,對多名被告人再審宣告無罪,為保障人權、維護公正、保護產權、促進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選取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10件案例,展示該省法院近年來審判監督工作成果,通過個案的再審糾正實現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