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委托鑒定工作指南

(2019年12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工作,提高司法鑒定效率和鑒定意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南。

 

1.【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提出】當事人就建設工程造價、建設工程工期及停窩工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專門性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需要鑒定的事項及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事實。當事人逾期提出鑒定申請,申請鑒定的事項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有重大影響的,可予準許,但應當依法予以訓誡、罰款。

經人民法院釋明,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明確表示放棄鑒定申請后又提出鑒定申請的,或者當事人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提出鑒定申請的,不予準許。

2.【鑒定申請審查判斷規則】申請鑒定的事項,與爭議事實沒有關聯,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或者對訴爭事項的裁量沒有意義,缺乏鑒定必要性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3.【鑒定申請不予準許情形】當事人申請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推翻的,不予準許:

(一)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已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當事人對申請鑒定的爭議事項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出具咨詢意見且雙方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

(三)當事人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第三方結論如行政審計、財政評審等作為依據的;

(四)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結算工程價款,未超出承包人約定承擔的風險范圍應當適用固定價的;

(五)當事人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文件作出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

(六)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提出質量異議,或者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質量異議的;

(七)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另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的;

(八)其他足以認定鑒定申請所涉爭議事項的情形。

4.【申請準許與事項確定程序規則】鑒定申請的準許、鑒定事項的確定,應當經合議庭討論決定。合議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委托鑒定的事項,應當根據當事人訴辯意見及訴訟爭議待證事實的舉證質證情況,在委托鑒定之前予以確定。

5.【委托鑒定預備事項】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指定當事人提交或者補充提交鑒定材料的期限,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向司法鑒定部門移送鑒定、依法選定鑒定機構時,主審法官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托書需列明的以下事項:

(一)委托鑒定的具體事項;

(二)建設工程造價、建設工程工期或停窩工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等鑒定的具體范圍;

(三)通過鑒定解決的爭議和爭議要點;

(四)鑒定期限的具體要求;

(五)其他根據案件情況需明確的事項。

6.【委托鑒定一般要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應當依法出具委托書,并在鑒定開始前要求鑒定機構簽署承諾書。

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在委托法院確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報告。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鑒定的,委托法院可以解除委托,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并視情節取消鑒定機構參與司法鑒定遴選的資格。

7.【鑒定材料補充期限】鑒定機構認為鑒定材料不全需要委托法院補充的,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內向委托法院一次性提交補充所需材料的書面清單。

 

委托法院應當在收到材料補充清單之日起20日內,對照清單要求,組織當事人舉證質證,并將經質證的相關材料移送鑒定機構。證據材料較多且當事人爭議較大的,經分管庭長同意可以延長10日。

8.【鑒定依據補充確定】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認為應當由人民法院確定的事項而要求委托法院確定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征詢委托法院的意見,委托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書面答復。

委托法院認為鑒定機構要求確定的事項,不屬于必須由人民法院確定且宜由鑒定機構進行專業鑒別的,可以要求鑒定機構分析鑒別。必要時,委托法院、鑒定機構可以協同建設工程案件咨詢專家或者行業管理部門研討確定。

9.【人民法院確定事項】下列事項,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確:

(一)可以作為鑒定依據的合同、簽證、函件、聯系單等書證的真實性及其證據效力;

(二)合同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約定之間存在矛盾,需要進行合同解釋明確鑒定依據的;

(三)無效合同中可以參照作為結算依據的條款;

(四)確定質量標準的依據;

(五)約定工期與實際工期認定的依據;

(六)當事人在鑒定過程補充證據材料或者對證據材料有實質性異議需要重新質證認證的;

(七)鑒定所需材料缺失,需要明確舉證不能責任承擔的;

(八)對未全部完工工程等需先確定鑒定方法的;

(九)其他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明確、作出決定的事項。

10.【鑒定意見確定性要求】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出具肯定或否定的確定性鑒定意見,原則上不得出具選擇性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認為只能出具選擇性鑒定意見的,應及時以書面方式與委托法院進行溝通。委托法院同意出具選擇性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方可出具選擇性鑒定意見。

11.【鑒定報告規范性要求】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委托法院應當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審查鑒定報告的內容構成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并指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不符合的應當徑行退回鑒定機構重新出具。

對鑒定事項的鑒定意見,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中分類、逐項說明,明確所依據的具體證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名稱以及發布機關、文號、具體條款等內容;援引有關原理、方法作出判斷的,應當注明出處。

 

12.【鑒定報告完整性要求】鑒定機構與委托法院的往來函件應當作為鑒定報告的附件。經委托法院準許或者按委托法院要求,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驗制作的勘驗筆錄,應當作為鑒定報告的附件。

勘驗筆錄,應當詳細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及勘驗的經過、結果,并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鑒定意見最終出具前征求當事人意見,當事人提出異議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中作出解釋、說明。

13.【當事人異議規范要求】當事人對鑒定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明確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及其依據,并提交或者列舉相關證據,對計算方法有異議,應當說明采用不同計算方法的理由及依據。

對當事人的異議,鑒定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14.【鑒定未完成認定與處理】委托法院認為鑒定機構未完成鑒定,或者鑒定報告遺留過多不確定項,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完成或補充鑒定的,委托法院經向三名建設工程案件咨詢專家咨詢,認為鑒定機構可以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應當退還收取的鑒定費用。

鑒定機構不能完成鑒定的,經合議庭討論決定,可以委托備選鑒定機構或者重新選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備選鑒定機構存在法定回避等不適宜擔任鑒定人的情形的,應當依照程序重新選定鑒定機構。

15.【鑒定事項輔助確定機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當事人和選定鑒定機構同意,委托法院可以通知鑒定機構派員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證據交換,輔助確定鑒定事項:

(一)當事人在訴辯初期即申請司法鑒定的;

(二)證據材料較多且當事人爭議較大的;

(三)證據材料涉及較強專業性問題判斷的。

鑒定機構應當按委托法院要求派員從建設工程專業角度指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并對應當委托鑒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16.【鑒定終止輔助費用負擔】鑒定機構派員參與輔助確定鑒定事項,在鑒定開始之前,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調解,或者發現鑒定沒有必要進行的,鑒定機構退還預收的鑒定費用,委托法院應當根據糾紛解決情況和鑒定機構參與程度,決定當事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