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0年,江蘇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在江蘇省委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入踐行“兩山”理念,準確把握司法在環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案件,進一步深化環境資源“9+1”審判機制改革,以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實現生態環境系統修復和整體保護為目標,平衡與生態環境要素有關的各利益相關者間的權益,實現經濟建設與生態保護協同發展,不斷提升生態環境司法專門化水平,全面推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提檔升級,以優質的審判效能服務保障了 “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和美麗江蘇建設。

一、案件概況

發揮環境資源審判的價值引導、評價功能,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妥善受理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一)案件數量

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9284件,同比增加2.2%,結案9328件,同比增加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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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類型

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1587件,審結1480件;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民事一審案件5371件,審結5620件;受理各類環境資源行政一審案件2326件,審結2228件;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審結1件。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件。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67件,審結192件。其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1件,審結41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94件,審結146件。受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件,審結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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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構成

刑事案件中,涉環境污染類案件255件,涉非法捕撈類案件516件,涉野生動物保護類案件210件,涉非法采礦類案件157件,涉濫伐盜伐林木類案件67件,涉走私固體廢物類案件6件,其他案件3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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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涉農村土地資源類糾紛案件4752件、涉相鄰環境糾紛案件137件、涉水、電、氣、熱等資源類糾紛案件278件、涉環境污染糾紛案件108件、其他案件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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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案件中,土地類行政案件1216件、其他資源類案件465件、規劃類案件387件、環保類行政案件141件、水利類行政案件51件、漁業類行政案件29件、林業類行政案件4件、其他案件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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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工作

準確把握法院職能定位,積極融入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用優質環境資源司法舉措為黨和政府工作大局提供全方位服務保障。

(一)服務保障長江大保護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堅持依法嚴懲污染環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破壞長江資源犯罪,推動長江流域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保障長江禁捕。持續形成高壓態勢,為長江流域禁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2020年判處涉非法捕撈罪刑罰人數343人,判處實刑223人,最高刑期有期徒刑3年,罰金總額1015100元,判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5350252元。2020年7月,省法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制定《關于依法嚴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犯罪若干問題的意見》,確保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禁捕,水生生物資源得到有效保護,被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中國政府網)全文轉載。制定《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案件審理指南》,明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多種典型情形的起點刑、基準刑,體現了對在重點水域、使用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方法或工具、非法捕撈刀魚、鰻魚苗等珍稀或高價值水產品、捕撈行為高度組織化等犯罪行為從重懲處并嚴格控制緩刑和單處罰金適用的量刑導向。部分法院還結合自身工作積極探索審理規范,統一轄區法律適用尺度。盱眙法院針對洪澤湖水域特點,出臺《關于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量刑指南(試行)》,對洪澤湖區域非法捕撈案件辦理規范進行有益探索。

保障長江水體。堅持最嚴格的水污染損害賠償和生態補償、修復標準,實現打擊犯罪和修復生態并舉。南京玄武法院在南京勝科公司非法排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堅持“一地污染、全域修復”原則,積極促成各方達成“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的調解方案,涉及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費用4.7億元,替代性修復項目遍及長江江蘇全段,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恢復的同時促進企業綠色升級。

保障長江生態。充分認識非法采砂行為對長江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嚴厲懲治在長江流域范圍內非法采砂損害資源行為。江陰法院強化審執銜接落實環保行政處罰,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執行。南京玄武法院沒收作為犯罪工具的非法改裝的采砂船,采取“網上掛拍、拆解回收”處置原則,處置船只在南京航運交易中心在線競拍網站成交。如皋等法院根據管轄區域案件特點,與鄰近法院強化溝通,總結形成《關于審理長江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法官會議紀要》,細化區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裁判標準。

宣傳長江保護法。省法院聯合省農業農村廳于2021年3月1日《長江保護法》施行日在南京、蘇州、南通、淮安等地通過舉辦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召開新聞發布會、共建修復基地等系列活動,增強社會公眾保護長江生態環境法治意識和行動自覺。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具體意見》。發布涉長江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涵蓋長江流域江蘇段生態保護較為突出的污染長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生物多樣性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以及長江岸線整治行政、執行等類型,提升社會公眾的長江大保護意識。組織各地在長江下游主干及重點水域放流300余萬尾鰱、鳙、長吻、胭脂魚等適合長江、太湖生長的種類,改善長江及重點水域水質、增強食物鏈穩定性,很多市民扶老攜幼、主動參與放流魚苗。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當天還與江陰法院、如皋法院、南京玄武法院、盱眙法院集中宣判10起長江流域非法采砂、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對涉案的30余人判處相應刑罰。

(二)服務保障污染防治攻堅戰

遵循損害擔責原則,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加大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案件審理力度,創新裁判執行方式方法,助力區域環境一體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江陰法院審理的某環境污染案件,由于被污染物生產者雇傭的實施非法傾倒的汽車駕駛員被辭退,心生不滿,敲詐生產者5萬元后案發,二人均被以環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對敲詐者進行數罪并罰。該院審理的另一起非法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案件,法院引導當事人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使企業投入500萬元升級改造治污設備。南京玄武法院審理被告單位句容市后白鎮李家橋村村民委員會等污染環境案,認定李家橋村委會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數百萬元,構成污染環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教育和促使當地村民履行環境保護法律義務。針對近年來全省法院涉固體廢物案件不斷增多的現象,省法院梳理分析該類案件所涉審判、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防治法》分析原因,提出對策建議,形成《江蘇法院涉固體廢物類案件審理情況調研報告》,對案件辦理思路進行有效梳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

(三)服務保障生物多樣性

依法懲治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依法審理涉瀕危物種、生態破壞等相關案件,加強對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的司法保護,維護生態安全。充分認識涉野生動物犯罪行為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危害,并做好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宣傳工作。全力服務保障疫情防控阻擊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在戴某走私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案中,認定其走私象牙共計70段、重約563千克,案值約2347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有力實踐中國政府堅決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莊嚴承諾,彰顯了依法懲治野生動物犯罪、斬斷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非法鏈條的堅定立場。盱眙法院審理的許某某、王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認定被獵殺的23只河麂屬于面臨滅絕風險的老山河麂種群,非法捕獵行為對生態環境影響極大,最終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20年,全省法院有98件案件適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對涉及鸚鵡、陸龜、蜥蜴、玳瑁、象牙制品、犀牛角尖等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刑事案件作出判決,通過司法審判工作有效展示了中國政府堅決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莊嚴承諾的有力實踐,充分展現了中國在全球生態保護方面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與南京紅山森林動物園于2021年4月“愛鳥周”簽訂生物多樣性保護框架協議,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司法實踐基地,現場放飛救助的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林雕一只。基地將為救助野生動物、保障野生動物福利、豐富城市生物多樣性發揮積極作用,對提升涉野生動物保護案件審判專業化水平,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科普和法治融合主題活動,有效展示江蘇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成果提供重要平臺。宿遷宿城法院與宿遷市動物園簽署共建協議,在動物園巡回審理一起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大天鵝的刑事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均認罪認罰,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

(四)服務保障大運河保護

依法打擊涉大運河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強化對涉及大運河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文化遺產、遺址遺存保護等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加強指導,為大運河保護提供司法保障。蘇州姑蘇法院在審理陳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中,認定被告單位違法從事危險廢物廢蝕刻液的處置,雖實際具有一定的處置能力,但仍造成超標廢水流入大運河,損害了大運河的水質。在對被告單位依法判處刑罰的同時,還把對大運河受損水域環境修復放在重要位置,充分體現保護優先。積極鼓勵企業在依法處置現場殘留危險廢物的同時,足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彌補犯罪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同時根據相關規定,考慮上述因素對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收到良好社會效果。該院還與蘇州吳江等五家法院共簽《大運河(蘇州段)保護司法協作協議》,為切實做好大運河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保護奠定基礎。

(五)加強環境資源司法宣傳

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服務保障人民對優美生態環境新期待。各環資法庭豐富宣傳參與形式,全面展現環境資源新型審判機制改革運行后,各環資法庭在護航綠水青山和保障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方面的探索和成效,提升環境司法透明度。南京環境資源法庭于“世界環境日”開辦微信公眾號,發布《南京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及典型案例,拓展環境資源審判宣傳新形式,審理并當庭宣判的“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 “中國庭審公開網庭審直播第1000萬場庭審”,新聞聯播等主流媒體公開報道;宿遷宿城法院常態化開展環保法治進校園活動,組織學生旁聽庭審,開設環保法治課,制定《駱馬湖流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獎勵舉報辦法》,對涉動物資源類案件接受社會舉報,提高公眾參與度盱眙法院編印《洪澤湖地區常見重點保護鳥類名錄》、《小案例、大課堂》普法教育手冊,得到人大代表充分肯定;如皋法院舉辦“長江大保護”系列法治宣傳活動,切實增強師生和居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人民日報》以“案例是最好的教科書”為題予以報道;盱眙法院參與拍攝盜挖凹凸棒粘土非法采礦案件改編的微電影《在希望的山脊上》,學習強國進行播放;徐鐵法院發布《“9+1”機制運行一周年環資審判白皮書》以及環資審判管轄改革一周年回顧宣傳,多家網絡媒體宣傳報道。

(六)提升新機制運行效能

堅持深化環境資源“9+1”審判機制改革,各項配套機制建設有序推進。

創新案件審理機制,提高生態環境司法專業化水平。探索專家陪審員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在科學技術研究中的優勢,提升合議庭專業化審判水平。徐鐵法院在一起非法毒殺野生斑鳩刑事案件中,吸收食品安全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在庭審中安排生物學、藥理學兩位技術專家出庭輔助審判,提升審判專業化;灌南法院、江陰法院、盱眙法院分別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選取具有環境專業技術知識的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探索技術調查官制度。聘請專家庫成員或專業人士為技術調查官,探索參與調查取證、組織調解、制訂修復方案、檢查驗收修復結果等相關措施。南京環資法庭在審理金華市綠色生態文化服務中心訴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中,聘請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就廢水排放造成環境污染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幫助厘清案件事實。探索法庭技術顧問和專家輔助人制度。聘請專家為法庭技術顧問協助對科學技術問題作出專業判斷,就環境資源案件審理所涉及的專業問題,向合議庭提供專業咨詢意見,或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引入專家輔助人,闡釋專業知識,為科學審理案件提供幫助。宿遷宿城法院邀請林業專家通過互聯網方式闡釋非法狩獵危害性及潛在的風險,邀請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專家闡述大象生態功能、收購出售象牙制品對種群數量的影響,對接云南西雙版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相關人士,介紹中國亞洲象的生態境況,促使當事人繳納大象救助費用用于救助工作;灌南法院建立并完善技術專家參與環境資源審判模式,開展專家輔助人出庭、專家出具咨詢意見等形式的實踐探索,有效查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形成原因、損害后果以及生態環境修復等技術事實,在非法捕撈案件、非法盜采海砂等生態損害案件中,聽取法學院專家和受邀學者、權威人士的意見,形成專家論證意見供法庭參考。

構建環境資源保護便捷高效的聯動互動機制。強化與環境資源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之間的工作聯動,實現環境司法與環境執法的有效銜接。東臺法院聯合檢察院等八部門簽署《條子泥候鳥遷徙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協作協議》;南京玄武法院與鼓樓區檢察院等部門簽署《濱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合作框架協議》,實現生態環境的系統治理和保護;蘇州姑蘇法院聯合太湖漁業管理相關部門以及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支隊簽署《關于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生態資源聯合保護機制的意見》,助推禁捕退捕工作;灌南法院與鹽城響水公安局簽訂野生動物資源保護110舉報獎勵實施意見,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聯動機制;江陰法院與鎮江中院、常州中院分別簽訂《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管轄區環境資源保護司法協作協議》,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席會議機制;如皋法院與江都檢察院等七部門和五個鎮在江都南水北調源頭公園成立南水北調東線源頭生態保護聯盟,加強江都水利樞紐的司法保護。

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建設。完善“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機制,打造環境資源審判支撐平臺。常州中院與常州市檢察院、生態環境局、高新區黨工委共同成立常州市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揚州中院與揚州市檢察院、江蘇省高寶邵伯湖漁業管理委員會共同設立高郵湖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東臺法院在黃海森林公園建成黃海濕地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實踐基地;如皋法院在如皋市長江鎮設立生態修復基地,構建執法、司法聯動樣本;宿遷宿城法院對駱馬湖流域二灣生態修復基地、湖濱司法保護基地進行提檔升級,有效提升保護效能;江陰法院建立江陰市窯港口長江生態濕地司法修復基地,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模式;南京玄武法院建立南京固城湖生態修復基地、紫金山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長江南京濱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合力;盱眙法院與泗洪縣人民檢察院建立全省首個野生鳥類生態修復基地。

三、裁判原則

遵循綠色發展理念,不斷深化對環境資源審判規律的認識,系統提升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實效。

(一)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將恢復性司法與專業化審判相結合,注重將修復行為、效果作為案件辦理考量因素,不同的案件實施不同的恢復性司法方案,引導污染者主動修復環境,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切實有效修復。對污染環境犯罪情節輕微,主動修復環境的初犯、偶犯依法適用緩刑,嚴格控制緩刑適用率;在審理盜伐林木案件中,考慮林木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保持水土等生態功能,除賠償木材損失外還要求行為人補種并養護相關樹木;在審理非法狩獵案件中,考慮野生動物資源的重要性生態功能,除依法判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外,還要求行為人開展護林護鳥服務活動并廣泛宣傳教育。如皋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團伙型、牟利型、持續性犯罪,以及電毒炸等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將生態修復情況作為重要酌定量刑情節;灌南法院在丁某某污染環境案中,釋明主動修復環境的法律評價,鼓勵被告人在訴訟中主動消除鍍鋅污染物,修復受到污染的土壤和水體;徐鐵法院以環資刑事審判為龍頭,加大對污染環境、非法采礦等環境資源類犯罪懲處力度,嚴格非監禁刑適用,加大財產刑處罰,推進刑事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提高刑事審判效率;蘇州姑蘇法院對主動增殖放流、繳納漁業生態資源修復金的被告人,結合相關量刑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南京玄武法院在受理非法捕撈案件時,向當事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告知書》,探索建立責任人自動履行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工作機制,完善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履行機制。

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等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在遵循司法規律的前提下,適度強化能動司法,妥善衡平各方利益沖突,釋放環境正義、維護環境利益。省法院在大吉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中,明確適用技改抵扣執行方式的限制條件,促進企業技術升級、綠色發展,有機融合司法審判規律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律,實現生態環境有效保護。

(二)更加注重全鏈條懲治破壞生態、污染環境行為

注重對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等案件責任主體進行刑事、民事責任全鏈條追責,加大對上下游犯罪行為的懲戒力度,確保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南京玄武法院審理的某公司等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根據油水分離器運行情況、費用報銷單、檢測報告等證據,依法認定船舶工作人員偷排廢油水行為、船長及被告單位相關負責人的默許、縱容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認定被告單位構成單位犯罪,全面追究環境污染者刑事責任。同時,判令被告根據職責分工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切實追究破壞生態環境者侵權責任,對促進船舶運輸行業依法依規“綠色”經營具有警示教育意義。蘇州姑蘇法院審理的周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對使用底拖網非法捕撈太湖螺螄31000余千克的相關22名被告人中的21名判處實刑,不僅對組織者、收購者、積極參與捕撈的漁民予以嚴厲打擊,還對實施望風、沖洗螺螄、運輸、記賬等行為的被告人予以打擊,全方位打擊非法捕撈犯罪團伙,斬斷非法利益鏈條,充分展現全鏈條從嚴懲治非法捕撈犯罪行為的司法態度。灌南法院整合執法、司法辦案資源、統籌力量,打破部門壁壘,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工作協同、執法司法聯動的一體化辦案機制,全環節打擊捕、運、售、犯罪網絡、窩點,徹底斬斷利益鏈條。各環資法庭在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犯罪中,注重依法追究故意購買、運輸、加工、銷售野生動物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實現全鏈條打擊,全方位保護,對長期性、經常性向特定人收購被獵捕野生動物的收購者,以非法狩獵罪共犯論處,對未盡監管職責導致野生動物資源重大破壞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監管失職刑事責任。

(三)更加注重對生態要素的系統化保護

把握系統保護內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準確把握生態環境損失認定,在案件審理中提升對資源破壞類案件導致生態環境要素損失的認識。在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充分認定環境和生物之間、生物和生物之間協同共生關系,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形成動態的平衡。認定非法采礦將導致開采區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壞,影響到林草蓄積、水土涵養,影響到鳥類和其他動物的棲息環境,造成生態系統的整體破壞及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最終影響到人類的生產生活和優美生態環境的實現。本案案發地部分位于長江沿線10公里宕口整治范圍內,在長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礦,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還破壞原始植被。判決認定,非法采礦行為,不僅會造成礦產資源的損失,更是對生態系統要素的破壞。各個生態要素需要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保護,充分考慮不同生態要素所遭受的實際影響。將生物棲息地明確為重要的生態保護和修復目標,在修復方案認定和裁判方法上全面體現生態環境要素的系統修復和一體保護。

(四)支持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有機結合依法治國與生態環境保護,通過環境行政司法裁判糾正違法、不當行政行為,確保行政權力規范行使,引導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合理合法。發揮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有效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有機統一。江陰法院審理揚中市人民檢察院訴原揚中市水利農機局未依法履行長江采砂監督管理法定職責公益訴訟案,認定該局未遵循行政處罰法定程序,對非法采砂者罰款行為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為,且未對部分非法采砂及違法停泊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判決確認原揚中市水利農機局對部分非法采砂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并責令其對未經許可非法采砂、采砂船舶違法停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徐鐵法院審理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訴徐州市銅山區林業局不履行林業保護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認定該局對某采石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后,未催告及時履行義務,亦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采取其他履職措施,作出的暫緩繳納罰款決定未經充分調查核實和履行相應法定程序,內容缺乏考量依據,未確定罰款延緩繳納的合理期限,致使行政處罰決定長期得不到有效執行,遂判決確認林業局未依法履行后續監管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對涉案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展 望

2021年5月,世界環境司法大會昆明宣言提出,法治在全球環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應通過公開透明、公正高效、可獲得、可負擔的司法過程,確立裁判規則,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優化環境公共政策,完善環境治理體系,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持續深化環境司法改革創新,是新發展階段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要課題。

江蘇法院將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精髓與核心要義,把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內容已經向縱深發展的趨勢,鞏固深化環境資源審判“9+1”機制改革,全力打造環境資源司法保護高地;精準打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地見效;推動“9+1”機制服務大運河區域文化生態制度建設,高水平打造大運河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江蘇樣本;保障民生權益,加強環境民事私益訴訟研究力度,體現民事審判維護環境權益的引領價值;探索解決生態環境修復難等問題,彰顯司法保護生態環境的信心和決心。通過用新發展理念指引下的優質審判效能書寫環境資源審判能力現代化嶄新篇章,用高質量司法服務統籌美麗江蘇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