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機動車的普及,這種高速行駛的交通工具在帶來便利的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也逐年攀升。據不完全統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基層法院審理的除婚姻家庭案件外的第二大民事糾紛案由。然而道路交通事故這一侵權行為又可能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和法律規定的滯后性,加之交通事故個案的復雜性,使得法官在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審理上出現不同的觀點,造成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案情簡介: 駕駛人 A 在 B 保險公司為自有車輛購置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車輛保險。后 A 因交通肇事將被害人 C 撞死。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A 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C 無責。A 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處罰。事后,C 家屬向駕駛人 A 及 B 保險公司主張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費用( 交強險內優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賠償金) ,B 保險公司以 A 已構成刑事犯罪為由拒絕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與 C 家屬產生糾紛。作為本案受害者家屬,是否可以向包括肇事人在內的賠償義務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司法實踐現狀

筆者通過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交通肇事構成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案件判決書,發現檢索的68個民事賠償案件中(附表),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支持與否的問題上,各省法院觀點不一。在檢索的36件各省級法院再審案件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15件,占41.67%,在檢索的32件中院二審案件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29件,占90.62%。在同一個省級法院審理的該類案件中,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支持與否的問題上,在不同合議庭或者在不同時期審理的案件,判決結果都存在不一致,比如江蘇、浙江。在同一個省內同一時期內,不同中院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也是不一致。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觀點:對被害人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的判例的依據大多是以如下兩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對于被害人因為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2.《刑訴法解釋》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對被害人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給予支持的判例大多依以下條款:

1.《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公眾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種損害。”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對于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予以賠償。

二、同案同判意義

我國雖非判例法國家,但是同案同判的原則并非判例法的專屬, 而是法律本身具有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 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也體現了人們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普適性的追求。不論是在實體部門法還是在程序法中, 追求同案同判都是不可回避的訴求, 對法律結果的實現, 法律效果的追求, 法律實踐的展開, 都是舉足輕重的。同案同判原則是對于法的公平價值實現的終極追求, 它的作用不僅僅在于對于案件本身的實體的公正的實現, 同時通過不斷糾正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方面的瑕疵, 來反推立法工作的進行, 從而在實踐層面推進立法和司法的科學化。在實踐中, 無論是著眼于個案還是著眼于同種類型的案件的影響, 都可以看出公眾對于審判結果確定性的追求。從南京的彭宇案來說, 作為當年影響大、被選入經典的案例,公眾通過彭宇案的結果, 快速地調整了自己的社會行為規范, 這就是公眾對于行為準則確定性的追求。公眾對于確定性的追求來源于用他們對于法律權威的信任, 來源于他們對于同案同判和對于法律公正的信任。因此在審理涉及駕駛員交通肇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支持與否的問題也應相同的標準和尺度,如同案不能同判, 個案的不公將演變成所有案件的不公正, 最后影響到社會行為規范, 影響到司法公信力。

三、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本案案例中,駕駛員A因交通肇事構成刑事犯罪后,被害人C的家屬請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從請求權基礎來看,交通肇事被害人請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即使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也不應免除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刑訴法解釋》,《《侵權責任法》是新法,也是處理侵權賠償的特別法,顯然應當遵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即使按《刑訴法解釋》,該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也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的規定,“人身傷亡”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即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即使侵權人已經受到了刑事處罰,侵權人依法也應當賠償被侵權人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與刑事處罰兩種責任的性質不相同,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刑、民、行責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各自獨立、互不影響,且在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優先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被判處了刑罰,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精神撫慰。但如果認為刑事被告人受到刑事懲罰后,就無需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進行經濟上賠償了,則該種觀點系將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者的混淆,刑事責任是捍衛國家的利益,是對國家、社會、其他個體負責,以刑事處罰的形式訓誡犯罪行為人,警示其不再作出違法行為,以免其再次危害國家、危害社會、危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民事責任是保護自然人個體的利益,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民事賠償責任中的重要內容,首要功能是彌補受害人損失和撫慰受害人。既然兩種責任的性質不同、功能不同,就不能以國家懲治去替代民事賠償,從而使侵權行為人也即犯罪行為人因為受到國家懲治而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也不能因為達到了對國家、對社會、對其他個體負責的目的而剝奪受害個體獲得損失彌補和精神撫慰的權利,因而不能以刑事處罰代替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交通肇事犯罪中的民事賠償主體與一般的刑事犯罪賠償主體往往不一致。交通肇事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特殊之處在于這類案件中通常會涉及特殊的第三方——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之所以能夠參與到交通肇事罪的民事部分中,筆者認為依據的并不是侵權責任,而是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的有關條文規定,可以將受害人與肇事者之間的侵權責任關系,肇事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以及受害人的代位權關系等幾種法律關系合并審理。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本質上仍然是合同法范疇的法律關系。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 四款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限制 。基于該條款對私法領域內協議的尊重,那么法院以交強險合同約定為由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也就具有法律依據。交通肇事犯罪對被害人的賠償普遍存在賠償義務人與肇事人不一致的情形,保險賠付責任為機動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機動車肇事后,應在法律及商業保險條款的規定下履行對被侵權人的賠償義務。本文案例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例》中無肇事人受到刑事處罰保險公司免責的條款。

第四,在涉交通肇事犯罪的民事侵權責任糾紛中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符合立法目的。人的肉體和精神是統一不可分割的,人的健康包括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在法律上對健康的保護也應是對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的一并保護。相對于物質損害來講,精神損害對被害人的傷害往往更嚴重,更難以彌補。所以必須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充分賠償,物質損失要賠,精神損失也一定要賠,以此來慰藉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受傷的心靈。犯罪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都是對人身、健康、名譽、生命、財產等的侵害,僅從對權利侵害這個意義上來說,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當侵權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具有法定社會危害性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也就成了犯罪行為,無論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講,還是從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來講,犯罪行為都遠遠大于民事侵權行為。故犯罪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一般也遠遠大于民事侵權行為。舉輕以明重,在損害程度相對較輕的民事侵權行為導致精神損害的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都能獲得支持,而因為犯罪行為而導致的更嚴重的精神損害更應得到相應賠償。

附件

交通肇事構成刑事犯罪后精神損害賠償訴求判決情況

地區

支持的判例

不支持的判例

高院再審

中院二審

高院再審

中院二審

北京

(2019)京民再163號、(2015)高民申字第00161號

貴州

(2019)黔民申3790號

湖南

(2020)湘民申375號、(2017)湘民申3015號、(2015)湘高法民再二終字第75號

(2020)湘02民終1154號(株洲)、(2020)湘07民終299號(常德)、(2020)湘07民終708號(常德)

福建省

(2019)閩民申3045號、(2018)閩民申2030號

(2020)閩06民終1606號(漳州)

遼寧

(2020)遼08民終2123號

(2019)遼民申6598號、(2017)遼民申4122號

內蒙古

(2020)內01民終380號(呼和浩特)

(2019)內民申4607號

江西

(2020)贛09民終484號(宜春)

(2019)贛民申1652號

河北

(2020)冀10民終2020號(廊坊)

(2019)冀民申5685號

(2020)冀02民終1841號(唐山)

河南

(2019)豫民申3044號

(2020)豫12民終658號(三門峽)、(2020)豫07民終2389號(新鄉)、(2020)豫16民終1924號(周口)

江蘇

(2017)蘇民申464號、(2016)蘇民申1499號、(2014)蘇審三民申字第01236號

(2020)蘇09民終969號(鹽城)、(2020)蘇05民終739號(蘇州)

(2019)蘇民申2027號、(2017)蘇民申4461號、(2017)蘇民申3660號、(2015)蘇審二民申字第00185號

(2020)蘇06民終660號(南通)

黑龍江

(2020)黑02民終1124號(齊齊哈爾)

(2018)黑民申2070號

四川

(2018)川民申785號、(2016)川民再556號、(2014)川民提字第265號

(2020)川06民終585號(德陽)、(2020)川01民終3593號(成都)

湖北

(2017)鄂民申2979號、(2017)鄂民申3352號、(2015)鄂民申字第02064號

(2020)鄂07民終289號(鄂州)、(2020)鄂07民終279號(鄂州)、(2020)鄂08民終474號(荊門)、(2020)湘06民終1745號(岳陽)、(2020)鄂12民終92號(咸寧)

廣東

(2020)粵01民終7638號(廣州)、(2020)粵01民終105號(廣州)

(2016)粵民再425號

新疆

(2016)新民再第34號

浙江

(2015)浙民申字第724號

(2020)浙05民終481號(湖州)、(2020)浙06民終1261號(紹興)

(2015)浙民申字第636號、(2015)浙民申字第631號、(2013)浙民申字第1392號

海南

(2015)瓊民申字第204號、(2015)瓊民申字第205號

廣西

(2020)桂10民終851號(百色)

山東

(2020)魯09民終654號(泰安)

陜西

(2020)陜08民終165號(榆林)

安徽

(2020)皖07民終165號(銅陵)

上海

(2020)滬01民終3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