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破產審判工作,促進經濟平穩有序運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江蘇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切實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全省各地法院應當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堅決貫徹落實“六穩”要求,積極作為,主動擔當,做到疫情防控與破產審判兩手抓、兩手硬,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確保市場主體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穩定發展。

2.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企業破產與司法救治相結合原則。既要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營商環境優化,又要密切關注疫情對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經營發展、清償能力帶來的可能影響,加大債務化解、企業救治力度,穩定企業發展信心。

堅持嚴格疫情防控和服務疫情防控相結合原則。既要切實落實審判人員、管理人和破產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疫情防控責任,確保防控及時性、有效性,又要在權利保障、程序到位前提下,幫助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能力的破產企業復工復產、繼續經營,實現債權人、破產企業和疫情防控的三方共贏。

堅持依法審理和靈活處置相結合原則。既要堅守依法審理底線,切實保障破產程序參與各方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又要在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制定、通知送達等方面采取適度靈活的方式,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接觸和聚集,確保程序參與各方的安全和健康。

二、加大企業救治力度

3.對于因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應當引導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或者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基礎上,加大調解力度,積極幫助債務人在程序外推進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營業重組,盡力促成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清償方案,引導同舟共濟,共克時艱,切實提振市場信心。程序外企業重組方案需要司法確認效力的,可以探索以預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業救治時效。

上述企業確實符合破產申請受理條件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重整、和解等途徑,開展企業救治,幫助企業走出困境,盡力保留企業經營價值,保留職工就業崗位。

對于非因疫情影響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在受理審查階段也應加大程序外化解力度,引導債權人、債務人合力推動企業重組自救。

4.應當指導管理人關注并對照《江蘇省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緩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保持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等相關支持政策,在稅費減免、房租減免、經營補貼、財政貼息、金融支持、復產用工等方面,為符合條件的重整企業、繼續經營企業盡力爭取更多支持,最大限度救治企業,最大限度維護程序各方合法權益。

5.對于因疫情影響,重整投資人招募困難或者無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延長重整期間。

三、立足破產審判服務疫情防控

6.破產企業有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等防疫物資生產能力的,應當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前提下,許可繼續經營或復工復產,或者提請債權人會議決議或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后,繼續經營或復工復產,加大防疫物資供給力度。對于復工復產、繼續經營的企業,應指導管理人完善相關制度,全力配合防疫部門做好物資調配工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后具備破產重整可能性,當事人申請清算轉重整的,應當依法裁定重整。

7.強化繼續經營或復工復產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要素保障,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幫助企業協調解決職工返崗、原材料供應、物資運輸、信貸融資、信用修復等方面的困難,根據企業特點選擇合適的破產經營管理模式,盡力挖掘防疫物資供給潛能。

8.繼續經營或復工復產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為生產經營所借款項或者經營期間應支付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應當認定為共益債務,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保障防疫物資產能有效釋放。

9.破產企業的庫存防疫物資需要先行處分、盡快投入疫情防控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提請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經全體債權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許可。

10.政府及相關部門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屬于破產財產的物資、房屋、土地、酒店等的,應當指導管理人積極配合支持,盡快將財產投入防控工作,同時應協調征用單位做好征用補償。

四、健全完善破產審判疫情防控制度機制

11.疫情防控期間,審判人員、管理人及破產程序相關方應當充分運用微信、電話、電子郵件、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等信息化手段履行職責、行使權利,最大限度避免人員接觸和聚集。審判人員和管理人應當向相關各方公布有效聯系方式,保障通訊暢通。

疫情防控期間,停止召開非必要的破產聽證、債權人會議等相關會議;確有必要召開的,原則上采取非現場方式召開,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合議庭成員與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之間必須嚴格執行疫情防控相關防護要求。疫情防控期間,財產調查、債權申報、通知送達等,能夠線上進行的,不線下進行。

12.疫情防控期間,確有必要延期組織聽證、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應當及時按程序辦理相關延期手續,通知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13.應當指導管理人結合破產企業具體情況,逐案制定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建立管理人定期向人民法院報告疫情防控情況及重大突發事項隨時報告制度。

管理人為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支出的必要費用,列入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并報債權人會議審查。

14.疫情防控期間,破產企業具備接管條件的,應當指導管理人及時接管。因疫情原因無法及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接管的,可以許可延期接管,同時應督促管理人向債務人的有關工作人員釋明妥善保管財產、印章、資料等義務與責任。

15.已接管的債務企業繼續生產經營、需要復工的,應當指導管理人嚴格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企業復工的各項規定要求,在復工前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備案,制定并有效落實防控措施。堅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兩手抓,確保安全復工。

16.疫情防控期間,債權申報可以根據情況采取法定最長期限。債權人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申報債權或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在阻卻事由消除后及時補充申報的,補充申報人無需承擔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

17.疫情防控期間,債權人會議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三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18.疫情防控期間,應當指導管理人及時梳理破產案件中有關對外債權、訴訟執行、財產保全等涉及權利行使時限的事項,做好有效應對。

19.對于需要現場看樣、交付而受疫情影響無法現場看樣、交付的破產財產,以及其他受疫情影響暫不宜處置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可以向債權人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報告后暫緩處置。適宜處置的財產應當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及時處置;網絡拍賣的,可以借助在線直播、VR等技術,為意向投資人和競買人提供遠程看樣服務,提高資產處置效果。

20.疫情防控期間,強制清算案件的審理,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