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突飛猛進,我國的司法機關為了更好地應對日益猖獗的違法犯罪,大量運用了竊聽這種技術偵查手段,與此同時公民的法律意識、證據保全意識不斷增強,也開始使用竊聽技術來收集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但無論在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中,竊聽證據仍然處于沒有合法地位的狀態。本文旨在通過論證竊聽技術獲得的證據具有限制性的證明能力并指出在刑事和民事訴訟中利用竊聽證據應對注意的問題,以期對竊聽證據法律地位的改善有所裨益。

【關鍵字】

 竊聽 證明能力  隱私權

所謂的“竊聽”,原意是偷聽別人之間的談話,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竊聽的涵義早已超出隔墻偷聽、截聽電話的概念,它借助于技術設備、技術手段,不僅包括竊取語言信息,還包括竊取數據、文字、圖象等信息?!?】

竊聽,一方面是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取的,當事人往往沒有顧慮暢所欲言,此時獲取的證據更加真實、便捷;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其的秘密性,在所難免地侵犯了被取證人的隱私權,引起權利沖突。因此有必要對竊聽證據的適用作出必要的限制規定。

一、我國目前對竊聽證據的立法現狀

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條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 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7條第2項規定:“以偷拍 、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上述的條文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以非法的秘密手段程序獲取的(如非法竊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應排除在定案依據之外;二是以合法秘密手段獲取的(如合法竊聽)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應作為定案依據。

二、確定竊聽證據合法性的意義

1、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國外在刑事訴訟領域的司法實踐中大量運用電子監聽、秘密拍照、秘密錄像等秘密偵查措施,在大多數西方法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典對運用秘密偵查措施的條件、程序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 a 規定:在以其他方式不能或者難以查明案情、 偵查被指控人居所的條件下, 允許命令監視、 錄制電訊往來;第 100 條 b 規定:對電訊往來是否監視、錄制,只允許由法官決定,在延誤就有危險時也可由檢察院決定,檢察院的命令如果在 3 日內未獲得法官確認的,失去效力?!?】

在民事領域,西方的私人偵探歷史由來已久,而私人偵探主要是采取跟蹤、盯梢、竊聽等不被他人發現的秘密形式進行的?!?】

為了順應國際立法的趨勢與國際接軌,將竊聽證據納入訴訟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司法實踐的需要

我國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秘密偵查技術如竊聽技術的規定,偵查機關通過竊聽獲得的證據材料只能作為辦案的線索來分析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將竊聽證據進行轉化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即在作為證據出示于法庭之前,告知案件各方竊聽的信息,將其公開化。司法實踐中,這種尷尬的境地使得偵查機關的法律權威遭到了削弱,也給偵查辦案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在民事訴訟領域中,國家偵查和公訴機關不參與調查取證活動,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人承擔了舉證的責任,這時候當事人應用合法的竊聽技術取得的證據沒有理由遭到法庭的排斥,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價值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法的竊聽證據并不違背訴訟價值?!?】

因此,將竊聽證據合法化使得偵查機關辦案效力加強,同時也能更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利。

三、竊聽證據具有限制性的證明能力

所謂的證據證明能力,簡稱證據能力、證據資格,是指可以作為嚴格證明的資料使用的形式資格。目前我國對此多持三性說, 即認為證據需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能是可采的證據,而竊聽證據是符合對證據三性的要求的,應對具有限制性的證明能力:

1、竊聽證據的客觀性。證據要具有客觀性,就必須是對客觀真實情況的反映而不是對捏造事實的反映這就要求當事人在竊聽取得證據時一定要本著客觀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去進行,而不能隨便誘導被竊聽方說出不合實際的假話,或者是讓對方說出非真實意思的表示,否則將會使竊聽證據失去客觀性,從而喪失證據的可采性。

2、竊聽證據的關聯性。在竊聽時,取證人必須把雙方的姓名身份和所牽涉的法律關系作為交談的主體,試圖建立起竊聽證據與所涉爭議的關聯性,以免提交法庭時引起爭議,再增加聲像資料鑒定的額外費用。

3、竊聽證據具有限制合法性。如上所說,確立竊聽證據合法性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都間接提及了竊聽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但是相關條文都沒有明確確立這項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竊聽難以被正確適用,有必要對其進行細化和限制。

4、關于竊聽證據是否具有完全的證明能力。因為其取得的秘密性,難免會侵犯被竊聽人的合法權利,竊聽證據取得時應避免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隱私權區別于隱私。隱私是一種客觀事實或實際狀態,不必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有合法的隱私才能享有隱私權 ,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竊聽這種秘密取得的方式必然會侵犯到當事人的隱私權,在竊聽取得的證據必須從內容上應盡量避免涉及他人隱私,從場所上應排除他人的合理隱私期待,且保管和使用方式應當合理。

四、竊聽證據的適法性要求

竊聽是隨著當代技術發展而來的一項新的取證手段,我國雖然在實踐中已開始運用,但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長此下去,易造成混亂,不利于我國的法制建設,更為重要的是它對公民個人秘密、隱私權的干涉,若法律上不對其加以嚴格限制,那么個人將會時常受到竊聽的騷擾,對此我國應該即對竊聽證據加以立法明確,明文規定各方面內容,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來約束,將對個人權益的侵害降到最低的標準以服務于訴訟的需要。

1、在刑事訴訟領域,竊聽證據的合法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一般的手段無法得到證據??梢哉f秘密竊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的方法,如果用其他方法可以查找到證據的話,就絕對不能采用。

(2)使用前經有權機關批準。國外如美國、德國、意大利都規定只有取得法官簽發的令狀才可實施秘密竊聽,并且在緊急情況下也可由檢察院批準,但規定了一定的期限以取得法官的同意,否則此類資料即作為非法證據加以排除?!?】在我國也應對由法官加以批準簽發許可證,根據所涉案件的性質及處于對個人權利保護的焦點,決定了須由理論知識扎實、實際經驗豐富的法官來加以權衡是否采用。

(3)嚴格按照許可證上的事項來進行,至于許可證的事項可參照國外有關立法規定如地點、監聽時間、執行機關、執行時間等。

    (4)非法證據排除,對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竊聽證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補正和解釋,否則排除。非法證據的排除,關系到對程序正義價值的追求和對人權保障的尊重,需要細化各種判斷標準,對行為本身作具體分析外,還應當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法官在自由裁量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方式情節;合法權益的大小及受侵害的程度; 行為人過錯的大小;以及權益輕重的衡量?!?】

2、在民事訴訟領域,竊聽證據的取得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 應當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得以作為證據使用。

 



1 http://baike.baidu.com/view/794191.htm

2陳紀軍 鮑建敏:《使用秘密竊聽手段獲取證據問題研究》,2012 、02 (上)法制與社會

3 于濤:《試析私人偵探行業現狀及立法規范》,《科技與法制》200919

4 韓佩嬈:《論民事訴訟中私人偵探證據合法性》,《經營管理者》2009、12。

5 仇慎齊:《隱私權的角度看以秘密手段獲取的證據的效力》,法律適用,2009,1,(94

6陳紀軍 鮑建敏:《使用秘密竊聽手段獲取證據問題研究》,2012 02 (上)法制與社會

7楊正勝:《對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思考》,人民司法,2010( 23) :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