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掛牌督辦的“上海垃圾非法傾倒蘇州太湖西山島案”涉及的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原副所長韓建林、原基建科科長張斌兩起職務犯罪案,12月20日上午在吳中法院一審宣判。

2015年11月,戒毒所為進行綠化工程,通過孫秋林(由姑蘇法院另案處理,已判刑)介紹與昆山市強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供土協議書》,約定由強順公司為戒毒所供應綠化土,后強順公司將該供土工程轉包給王菊明、陸小弟(均由姑蘇法院另案處理,已判刑)成立的昆山市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此后,孫秋林又向陸小弟、王菊明承諾將與戒毒所商談承接戒毒所宕口填埋及魚塘填埋等工程。2015年底,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分管基建的副所長韓建林、基建科科長張斌同孫秋林等人至太湖西北側魚塘實地考察,并商談填埋魚塘事宜。后孫秋林向陸小弟、王菊明推薦了尚在意向階段的魚塘工程,還與張斌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協商填埋魚塘協議內容,但最終未達成合意。

2016年3月上旬,王菊明、陸小弟在未承接任何新的填土工程情況下,要求孫秋林聯系戒毒所開具“接收土方證明”,并自行擬稿打印土方量為空白的“接收土方證明”,內容為“茲因本所周邊低洼、廢潭及挖損坑需要填埋,特委托昆山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運送土方約______及施工”,并要求孫秋林幫其聯系戒毒所加蓋公章。經孫秋林電話聯系,王菊明、陸小弟持上述空白證明至戒毒所,張斌向被告人韓建林匯報后,被告人韓建林對該空白證明未加審核便同意加蓋戒毒所公章。事后,孫秋林、陸小弟自行在該證明空白處填寫了“叁百萬立方”。

同年5月底,為便于供應商提供的垃圾能順利運輸,王菊明、陸小弟在該證明尾部通過打印、書寫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裝潢垃圾約捌萬立方”字樣,并通過他人聯系,將兩船垃圾運抵戒毒所。同月31日,陸小弟將上述兩船建筑垃圾運抵的情況短信告知被告人韓建林,并詢問如何處置,被告人韓建林隨即指示張斌安排陸小弟等人將該兩船建筑垃圾卸下并堆放于戒毒所碼頭。此后,被告人韓建林雖明知陸小弟等人運輸建筑垃圾至戒毒所碼頭,但放任上述“接收土方證明”繼續使用。

同年6月,王菊明、陸小弟明知魚塘不能填埋后,仍繼續聯系他人供應垃圾。期間,被告人韓建林同意蓋章后被兩次增添內容的“接收土方證明”,被拍照經微信流傳。部分中間商發現后,主動將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用船運至戒毒所碼頭。后陸小弟等人將上述未經處理的垃圾直接傾倒至位于戒毒所內的宕口堤岸。

案發地所在的西山島系我國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島嶼,屬于太湖風景名勝區西山景區,全島及周邊島嶼,包含太湖西山國家地質公園,皆為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域,以自然、人文景觀保護為主導生態功能。垃圾堆放地點位于戒毒所內宕口堤岸,傾倒區南側固提廢物堆體直接與宕口水體相連,并且有地表水流經傾倒區域,沖刷固體廢物堆體后匯入宕口水體。經檢測,現場固體廢物堆體中采集的11個滲濾液樣品均檢出揮發酚,含量均超過了標準限值。

2016年7月1日,非法傾倒垃圾事件經媒體曝光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6年7月14日至21日期間,涉案垃圾被清運至七子山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垃圾清運處置時經稱重合計約23336.3噸,主要成分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其中滲濾液具有毒性,且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涉案的環境污染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余元,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已產生225128.3元環境修復費用,兩者共計人民幣850余萬元。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已運回上海。

另查明,張斌利用擔任戒毒所基建科科長的職務便利,于2013年至2015年期間,在太湖戒毒康復中心裝飾工程、戒毒所擴建工程等項目的建設監管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為他人提供便利幫助,共計受賄人民幣76000元。

吳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建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在工作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本案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韓建林作出錯誤決策,并指示其下屬執行該決策,積極實施犯罪行為,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予數罪并罰。在濫用職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