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連云港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市總工會原主席鄭平受賄案,對被告人鄭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鄭平利用擔任連云港市連云區委常委、副區長兼連島海濱旅游度假區籌委會主任、東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協調用地、土地開發、企業入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9萬余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鄭平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