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京10月31日電 “被執行人將財產無償、低價或通過虛假交易方式轉移至他人名下;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串通,虛設債務等7類行為為規避執行行為。規避執行行為認定時間范圍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一年至執行程序終結之前。”10月31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公布《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同時發布全省法院反規避執行十大典型案例。

  《規定》著力從制度層面認定和規制規避執行行為。江蘇作為經濟大省,經濟活動活躍、經濟糾紛復雜。執行工作中一些案件被執行人非法轉移和隱匿財產、假租賃、假離婚、不正當關聯交易、假訴訟、假仲裁等規避執行的新手段、新方法層出不窮,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誠信社會的建立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近年來全省各地法院對如何有效規制規避執行行為,完善反規避執行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形成了各有成效的做法。為統一各地的司法實踐,針對目前立法和司法方面認定和規制規避執行行為尚無專門、系統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的類型、特征進行剖析的基礎上,自2009年底始面向專家學者、全省法院執行系統、全國兄弟法院廣泛開展《規定》出臺的前期調研。

  新聞發布會上,省高院新聞發言人介紹了《規定》的主要內容。明確界定規避執行行為,明確限定規避執行行為的認定時間范圍。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的舉證責任進行更為合理的分配,由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對其行為不具有規避法院執行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申請執行人對客觀證據承擔舉證責任。明確規定了對案外人財產進行查控和擔保的要求,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對規避執行行為的初步、臨時審查程序,權利救濟的正當途徑以及被執行人和案外人通過訴訟或仲裁規避執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