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南京環境資源法庭正式辦公。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江蘇全省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上訴案件和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

據介紹,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和努力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重要指示精神,加強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司法保障的有力行動。

相對于普通審判機制,“9+1”機制是一種高度集中化、專業化的審判機制,契合環境資源審判規律和特點,符合中國環境保護實際,對于解決環境資源審判問題和障礙,進一步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水平,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具有十分顯著的推動作用。

首先,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立專門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有利于實現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江蘇跨江臨海,河湖眾多,水系發達。根據江蘇生態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重點,設立長江流域(南、北片)環境資源法庭,加強對長江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設立太湖流域、洪澤湖流域、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加強對重要飲用水水源地、水源涵養地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設立西南低山丘陵區域、西北丘崗區域環境資源法庭,加強對重要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地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設立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加強對重要生物多樣性維護功能區域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設立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加強對江蘇海域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

其次,在全省范圍內完全打破了行政區劃的限制。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全部是跨越設區市范圍集中管轄環境資源一審案件,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則集中管轄全省范圍內對9個法庭一審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訴案件以及應當由中級法院受理的全部一審環境資源案件。

同時,環境資源審判集中度大幅提高。“9+1”機制改革后,全省三級法院承擔環境資源審判任務的專門審判機構由原來的45個縮減為11個,也就是江蘇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和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

此外,形成了涵蓋三級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即以江蘇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為指導、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為核心、9個功能區法庭為依托的環境資源集中管轄審判體系。

值得一提的是,江蘇法院已經建立“9+1”機制改革的配套保障制度,不僅建立江蘇(長江新濟洲)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修復基地,而且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專家庫,還建立了高校戰略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