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發布新規,用假離婚、假交易、假訴訟等方式規避執行將面臨嚴厲制裁

  不少糾紛中,一些“老賴”通過假離婚、假交易、假訴訟等看似合法的方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這往后就行不通了。昨日,江蘇省高院通報了新出臺的《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用假離婚、假交易、假訴訟等方式規避執行七種行為,法院應認定無效或撤銷。同時通報了全省法院“反規避”十大典型案例。

  據了解,針對“老賴”規避執行、逃避債務行為進行專門界定和防范,江蘇法院在全國是第一家。目前全省已有10余件案子認定“老賴”存在規避執行行為,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老賴”民事處罰或刑事制裁,有力威懾和打擊了規避執行行為,維護了債主的合法權益。

  “老賴”七類行為屬于“規避執行”

  (一)被執行人將財產無償、低價或者通過虛假交易方式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行為;

  (二)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串通,虛設債務的行為;

  (三)被執行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明顯不符交易習慣將房產長期出租的行為;

  (四)被執行人與關聯企業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轉移財產的行為;

  (五)被執行人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的行為;

  (六)被執行人與案外人為規避執行進行的訴訟、仲裁行為;

  (七)其他規避執行行為。

  新規

  明確“老賴”規避執行七行為

  省高院執行局副局長趙培元說,《規定》參照破產法,把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時間,限定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前一年,到執行程序終結之前。這個時間段內,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也就是俗說的“老賴”為逃避債務履行,采取故意轉移財產,或為法院處分財產設置障礙等手段,逃避債務履行,并對申請執行人(即俗說的債主)造成損害的,都算規避執行行為。

  具體說來,“老賴”具有七種行為之一(具體見上表)的,會被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

  按規定,執行程序終結前,債主能拿出證據,證明“老賴”和該案的案外人存在規避執行行為時,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認定該行為無效或撤銷該行為的申請,由法院負責受理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老賴”規避執行將被制裁

  法院應組織債主、“老賴”、案外人對規避執行行為進行聽證。審查過程中,雙方負有舉證責任。根據《規定》,規避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在于“老賴”和案外人存在著主觀過錯,這一主觀狀態的證明責任由債主來負責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老賴”一方對自身行為不具有規避執行的過錯舉證,債主則負責對客觀證據舉證。

  證據在聽證時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法院可以根據債主的申請,認定“老賴”或該案的案外人規避執行的行為無效,或者撤銷相關規避行為。對法院查封后又把所有權轉移的財產,案外人拿著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裁決向法院主張所有權等權利的,不得對抗該案的執行。

  此外,《規定》明確了權利救濟的正當途徑。當事人對執行機構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案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債主、“老賴”為共同被告;債主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老賴”、案外人為共同被告。

  如果“老賴”或案外人規避執行的行為被法院認定成立,那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他們要面臨輕則罰款、拘留,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制裁。

  典型“逃債”案例

  A、用“假離婚”把房子贈給兒子

  王某與徐某、胡某發生企業轉讓合同糾紛,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因徐某拒不履行義務,建湖縣法院查封了徐某的一處房屋。此后,徐某妻子黃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了規避執行,徐某向法院隱瞞了住房已被查封的事實,與黃某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將房屋贈予兒子,以對抗執行。

  不久,建湖縣法院發現了徐某房屋被轉移給兒子的情況,于是對徐某與黃某的離婚案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判決撤銷了離婚協議中涉及房屋贈予的內容。

  省法院法官說,這是一起典型的“老賴”利用民事調解書規避執行的案子。黃某與徐某疑似“假離婚”,離婚前徐某所有的房屋已被法院保全,查封期間房屋不得轉讓,且保全裁定已送達徐某。此時,徐某對房屋的所有權由于司法權的介入而受到限制,無法自由流轉。即使這樣,徐某仍把房子贈給兒子,損害了債主權益,違反了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再審認定他們的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的約定無效。

  法官解讀:據介紹,以“假離婚”方式逃避債務的情況近年多有發生。省高院《規定》明確,被執行人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的,應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可以撤銷。法官告訴記者,夫妻一方有很多債務,但在官司進行前后通過真假難辨的離婚等方式,把財產轉移到對方名下,主動造成自己“資不抵債”,屬于很明顯的規避執行行為。

  事實上,我省法院在執行中遇到過很多這樣的情況,丈夫在外欠了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債務,卻通過虛假離婚,把財產轉讓給對方,然后通過仲裁來確認,意圖“合法化”,最終被法院識破,撤消了這種轉讓。

  B、把房子以“離奇低價”轉讓給他人

  丁某和丈夫李某要做生意,于2008年9月底向胡某的丈夫陸某借款50萬元。這年10月初,陸某因車禍去世,胡某知道丈夫在外有這筆錢,多次向丁某和李某催要,但對方總不還。無奈之下,胡某于2008年12月底向新沂市法院申請查封丁某、李某的一處房產。

  蹊蹺的是,就在胡某申請查封之前兩周,丁某和李某把這處房子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當地人張某。經查,張某與丁某實為親戚關系。得知這個消息,胡某向法院申請,撤銷丁某、李某與張某之間的購房合同。新沂市法院認為,丁某和李某轉讓房產價格與實際價值約相差7萬元,讓利58.33%,與常理不符,應確認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故依法撤銷了買賣合同。隨后,法院對這處房屋評估拍賣。如今,該案已執結到位。

  法官解讀:“根據規定,被執行人將財產無償、低價或者通過虛假交易方式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行為,屬于規避執行行為。”省法院法官告訴記者,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該案無關的親戚朋友等其他人,即案外人。他們之間的財產轉移目的就是逃債,在我省執行的案件中,涉及房屋轉移的情形較多。如果“老賴”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對債主造成損害,而且接收財產的受讓人明知的,債主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案中,債主通過行使“撤銷權”,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老賴”為了規避執行,除了低價轉移房產,還存在低價長期出租房屋的情形。根據《規定》,被執行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明顯不符交易習慣將房產長期出租的行為,也算是規避執行。法官說,有的“老賴”為了規避對房屋的查封,會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把房子長期出租給別人。“明顯低于市場價”,低多少沒有一個精確幅度,通常由法官衡量,如果低于正常行情30%甚至更多,肯定會被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有的“老賴”以低價出租房子,一租就是二三十年,而且要求房租一次性交清,這就“明顯不符交易習慣”,也會被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要受法律制裁。

  C、“老賴”虛構出“隱名股東”

  在張某與余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泰州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余某在江蘇華一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一公司)36%的股份。判決生效后,余某、王某沒有理睬,張某申請強制執行。

  就在法院準備對余某持有的華一公司36%股份強制執行時,該案一名案外人蔣某提出異議,稱他與余某簽了隱名投資協議,約定余某只是以股東名義載入公司章程并申請工商登記,不享有公司股東權利。此前一周,他通過泰州市仲裁委員會拿到裁決書,確認余某的股份歸自己,并據此請求法院撤銷民事裁定,解除對股權的查封。

  期間,司法鑒定機構對蔣某與余某的隱名投資協議進行鑒定,發現雙方簽名字跡的形成時間與落款時間不一致,蔣某也承認簽名是公司成立后不久補簽的。蔣某的銀行取款憑證也不能證明余某用于驗資的資金是他提供的,加上協議的真實性不能確認,泰州中院駁回蔣某的異議。后來蔣某向省高院復議,也被駁回。

  法官解讀:“錯誤的仲裁裁決不得對抗法院執行。”省高院執行局法官說,這是一起典型的老賴串通案外人,以仲裁方式規避執行的案子。余某與案外人蔣某虛構了隱名投資協議,自以為經過仲裁確認自己是股權所有人就萬事大吉了。法院依職權進行審查,最終以仲裁存在嚴重瑕疵為由,認定仲裁機構的裁決不能對抗法院的執行,識破了“老賴”的真正目的,保護了債主的合法權益。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新聞背景

  “老賴”規避執行 逃債愈演愈烈

  長期以來,一些債主利用法律漏洞,惡意采取某種手段,逃避債務履行,規避執行,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江蘇“老賴”規避執行的情況更為突出,方式更為多樣。一些案件中,“老賴”利用非法轉移和隱匿財產、假租賃、假離婚、不正當關聯交易、假訴訟、假仲裁等規避執行的新手段、新方法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執行的開展,損害了債主的合法利益,對社會誠信造成較大的沖擊。

  有關人士認為,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社會誠信體系的不完善,對“老賴”規避執行的行為缺乏有效的防范和處置措施,規避執行行為的違法成本過低,使這個現象愈演愈烈。為此,今年5月底,最高法院出臺意見,要求對規避執行行為依法制裁。江蘇法院隨即開展了反規避執行專項行動,10月27日出臺《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據了解,針對“老賴”規避執行、逃避債務行為進行專門界定和防范,江蘇法院在全國是第一家。目前,全省已有10余件案子認定“老賴”存在規避執行行為,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老賴”民事處罰或刑事制裁,維護了債主的合法權益。

  其它典型案例

  1、張家港保稅區天妃國貿公司股東以重復承擔出資不實責任為由規避執行案--典型意義:追加被執行人裁定生效后,被追加執行人不得向其他債權人履行注冊資金不到位的義務。

  2、周某與無錫市宇坤裝飾工程公司、宋某虛構債權規避執行案--典型意義:案外人與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取得的調解書應予撤銷。

  3、徐州市賈汪區紫莊鎮常莊村委員會虛構借款合同規避執行案--典型意義:法院經深入調查,揭開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

  4、山東兗州魯建混凝土公司轉移資產規避執行案--典型意義:法院適用“拒執罪”威懾被執行人。

  5、李某、萬某利用買賣合同規避執行案--典型意義:當事人惡意串通以規避執行為目的訂立的財產轉讓合同無效。

  6、常熟市金日房地產公司放棄到期債權規避執行案--典型意義:法院可直接執行經判決確定的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7、蔣某利用虛假租賃合同規避執行案--典型意義:被執行人與案外人虛構租賃合同,案外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與租賃權不能對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