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和2021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記者了解到,2021年,江蘇法院受理與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均大幅上升,共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5878件,同比上升44.27%。案件呈現出諸多新特點,例如:涉著作權、商標權糾紛占比遙遙領先,競爭類、技術類案件增幅明顯,涉互聯網領域新類型糾紛頻發,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保持高位等。

建群組織銷售侵權種子被判懲罰性賠償

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系“金粳 818”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獨占被許可人。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農業項目開發、農業技術開發及轉讓等。其通過種糧大戶等參加的微信群發送種子供需信息,明確表示報價低于合法包裝的種子,還可以提供白皮袋包裝的種子,并根據買家需求安排送貨。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買賣“金粳818”種子的行為構成侵權,要求停止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損失300萬元。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發布侵權種子銷售信息,與購買者協商確定買賣的包裝方式、價款和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依法成立,銷售行為已經實施,構成侵權。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明顯超出了“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地域范圍,銷售數量達 5000公斤,明顯超出了一般農民年度用種量,不屬于農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親耕田公司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銷售“白皮袋”種子,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金地公司300萬元賠償請求。親耕田公司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

該案是2021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判決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嚴厲打擊和制止種子套牌侵權行為,激勵種業自主創新,也有利于促進農業技術服務提供者尊重他人植物新品種權、規范經營。記者了解到,去年以來,省法院加強對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探索研究和經驗總結,努力為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探路,為推動種業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積極貢獻江蘇司法智慧。

“美團”不正當競爭被判罰35萬元

“美團”外賣平臺通過調高費率、置休服務(關店)、設置不合理交易條件(如調高起送金額、調高配送費、縮小配送范圍)等手段,迫使商戶放棄與“餓了么”外賣平臺合作,受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拉扎斯公司認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線公司強迫商戶獨家通過“美團”提供外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淮安中院一審認為,兩公司的行為不正當地阻礙商戶與“餓了么”外賣平臺合作,剝奪了商戶的選擇權,并妨礙、破壞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同業競爭者的網絡產品及服務正常運行,排除其競爭機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僅損害了商戶的合法權益,更損害了“餓了么”外賣平臺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共同侵權。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因在訴訟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銷了淮安分公司,無需再承擔停止侵權責任,故判決三快在線公司停止侵權;兩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共 352243.5元。

該案系江蘇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外賣平臺“二選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被評為江蘇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判決為平臺企業競爭設定“底線”,有力維護了網絡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競爭秩序,對防止頭部互聯網企業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獲取不正當利益,引導互聯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優化平臺經濟領域市場競爭環境,推動我國經濟整體競爭力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

破解他人芯片并大量生產銷售獲“重罰+入刑”

被害單位沁恒公司享有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軟件應用于CH340芯片中,市場占有份額巨大。被告單位及其總經理許某、銷售人員陶某未獲得沁恒公司許可,反向破解CH340芯片,提取其中的GDS文件,再委托第三方公司生產、封裝后以GC9034型號銷售芯片830余萬個,非法經營數額達730余萬元。

南京雨花臺區法院一審認為,犯罪各環節均以被告公司名義實施,被告公司多個部門參與其中,最后以被告公司芯片對外銷售,所得款項均歸被告公司所有。故被告公司屬于單位犯罪,許某系單位犯罪中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陶某系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各被告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公司判處罰金400萬元,對許某、陶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沒收扣押在案的侵權產品芯片。被告人均上訴,南京中院二審裁定維持。

該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在集成電路等重點行業上,加大知識產權刑事懲罰力度,嚴格控制緩刑適用,有效發揮刑罰懲治和震懾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功能,體現了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