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十二條司法措施》的通知

(蘇高法〔2022〕92號2022年4月29日)

全省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十二條司法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障省政府印發的“蘇政40條”和進一步助企紓困22條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服務疫情防控,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在2020年以來出臺若干政策舉措基礎上,現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法維護抗疫秩序和社會穩定

1. 精準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的制假售假、詐騙、造謠傳謠、暴力傷醫、故意傳播病原體、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有序。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準政策界限,注重懲治效果,確保案件辦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2. 堅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支持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分區分級精準防控、隔離觀察、道路管理、行政征用等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依法審理涉及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核酸檢測、妨害傳染病防治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及查處哄抬物價、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妥善化解涉訴行政爭議。對涉疫情防控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依法及時裁定準予執行。

3. 妥善化解涉疫勞動爭議。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發展并重,支持勞動者與企業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彈性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引導雙方互諒互讓、共克時艱。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裁審銜接機制作用,高效化解勞動者與企業間的矛盾糾紛。

4. 多元化解涉疫矛盾糾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積極開展“法官進網格”,扎實推進“江蘇微解紛”調解平臺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參與疫情防控,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與教育、住建、金融監管等單位協調聯動,妥善化解涉教育培訓、房地產、信用卡等糾紛。完善民營經濟領域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引導企業優先選擇商會商事調解,提高商事糾紛化解效率。

二、積極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

5. 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對于受疫情影響產生的買賣、租賃、加工承攬、建設工程等合同糾紛,鼓勵引導當事人維持合同關系或調整、變更協議內容。準確把握民法典精神,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以及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準確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判斷是否解除合同,合理確定各方責任。

6. 保障貨運物流暢通。依法妥善審理運輸合同糾紛,對受疫情影響發生運輸路線變更、裝卸作業受限并導致遲延交付等情形,視情依法免除承運人相應責任。高效化解受疫情影響引發的海上貨物運輸交付遲延、船舶不能靠泊、繞航以及滯期等糾紛,準確認定航運企業責任,維護航運市場秩序。

7. 緩解企業融資難題。貫徹執行國家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政策,對于企業因疫情影響遲延償還金融借款的,審慎認定違約情形,積極促成當事人以展期、續貸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糾紛。依法規范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嚴格審查以服務費、咨詢費等各類費用為名變相收取高額利息,對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范圍的,依法不予保護。

8. 支持破產企業重整再生。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清償所有債務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債務重組、資產重構等方式進行庭外和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于已經進入破產程序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積極引導企業通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解決債務危機,幫助企業再生。視情快速處置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破產財產,或暫停處置因疫情導致變現價值較低的有關財產,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

9. 推進善意文明執行。常態化疫情防控期間,執行指揮中心核心功能不停擺,確保緊急執行事務及時妥善處理,確保續封續凍工作順暢連續穩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陷入困境無法及時清償執行債務的企業,依法審慎采取強制措施,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通過“放水養魚”實現債權受償和企業生存發展雙贏,避免“辦一個案子,垮掉一個企業”。審慎凍結被執行企業銀行基本賬戶,被執行企業要求換保并提供足額擔保的,依法應予準許。對企業生產設備等盡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推廣“物聯網+執行”,強化查封財產動態監管。開展信用修復“暖企”專項行動,完善守信激勵修復機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企業及時移出“失信黑名單”,會同有關部門集中修復信用。

三、著力提升司法服務效能

10. 大力推進在線訴訟。落實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在線訴訟規則、在線調解規則,依托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江蘇移動微法院、互聯網法庭、互聯網調解室、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服務平臺,積極引導當事人網上立案、跨域立案和網上信訪,全面開展在線調解、在線證據交換、在線庭審和網絡執行查控,擴大電子送達方式適用,把疫情對訴訟活動的影響降到最低。

11. 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對受疫情影響且債權亟需實現的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開展涉企積案集中清理活動,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對短期內無法審結的涉企疑難復雜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延期或中止審理、延長舉證期限等規定,確保當事人訴訟權利不因疫情受到損害。加大對困難當事人申請訴訟費減、免、緩的支持力度,簡化訴訟費退費審批流程。對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采取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或適當調低申請財產保全的保證金比例。

12. 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根據疫情防控形勢變化,及時發布線上、線下訴訟服務指南,做好聯系法官、信息查詢、材料收轉等訴訟服務指導和引導。深入企業走訪調研,全面了解司法需求,幫助企業解決復工復產等面臨的法律問題。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強化以案釋法,引導全社會增強依法防控意識,促進提升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