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江蘇法院2021年度推進知識產權誠信體系建設十件典型案例發布,涉及剽竊作品、惡意搶注商標、偽造證據、惡意滅失保全證據、惡意投訴、惡意訴訟等案件。

在連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連云港超威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蘇寧等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中,劉蘇寧與劉子琛在合伙經營云本公司天貓店鋪期間,拍攝了一組模特產品照片,以宣傳店鋪產品。散伙后,劉蘇寧帶走了作品原始拍攝圖片。后劉蘇寧通過超威斯公司向天貓公司投訴該店鋪盜用圖片信息,天貓公司據此刪除了商品鏈接。云本公司因不能提供作品原始拍攝圖片,未能申訴成功,相關銷售鏈接因刪除超過90日進入歷史庫,無法恢復。云本公司認為兩被告惡意投訴,要求加倍賠償其損失。

連云港中院一審認為,劉蘇寧明知與劉子琛共有作品著作權,云本公司有權使用,仍通過超威斯公司投訴,明顯具有惡意,導致相關鏈接被刪除而無法恢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正常經營造成困擾,妨礙平臺交易秩序。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法院依法判決其加倍賠償因惡意投訴產生的利潤損失、店鋪信譽損失、流量損失、消除用戶粘性減弱等不利影響而支出的推廣費用、技術服務費,以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全部損失,全額支持了原告200萬元賠償請求。劉蘇寧與超威斯公司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維持。

    在麗楓舒適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訴云龍區麗酒店、徐州魯商眾投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麗楓公司申請,法院向徐州市稅務局調取了被告云龍麗酒店及魯商公司為該酒店的稅務開票信息。云龍麗酒店、魯商公司主張上述開票金額不能反映云龍麗酒店的經營情況,法院要求被告進一步說明并補充提交相關證據,但兩被告未按要求提交。兩被告出具兩份《情況說明》,稱因沒有內部賬冊、涉及他人商業秘密等原因,不便透露開票金額及數量等。徐州中院一審認為,云龍麗酒店使用涉案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魯商公司為其提供住宿收款憑證,與云龍麗酒店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決賠償額為8萬元。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兩被告雖主張魯商公司開票信息并不都是云龍麗酒店的開票金額,但其有能力提供相關發票明細、賬簿及資料而拒不提交,可以參考麗楓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及稅務開票信息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較高、被告經營時間較長,地理位置優越等因素,改判全額支持麗楓公司50萬元賠償請求。

    多年來,江蘇法院深入推進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裁判中更加注重誠信導向,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為不斷提高社會公眾誠信意識,激發創新活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知識產權誠信體系建設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