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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五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的評選結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葉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王靜、南京海事法院王蘊等3名同志榮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稱號。自2009年開展首屆評選以來,江蘇法院已先后有13名同志獲此殊榮。

長期以來,江蘇高院始終高度重視高層次審判人才培養工作,先后組織開展了四屆“全省審判業務專家”評選,共評選出“全省審判業務專家”142人。近期,又研究制定了《江蘇法院“十四五”人才發展規劃》,統籌謀劃全省法院高素質人才隊伍培養,為推動新時代江蘇法院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在此,江蘇高院推出審判業務專家特輯,讓我們看看6位江蘇法院審判業務專家的風采。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葉  巍

江蘇省優秀青年法學家、法學博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

江蘇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江蘇省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犯罪學研究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 

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授予47名同志“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稱號的決定》,省法院刑二庭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葉巍榜上有名。

從業28年,第四屆江蘇省優秀青年法學家,江蘇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江蘇省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犯罪學研究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名校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最高院常設講師團首批教師,第二屆全省審判業務專家……

不斷拓展著發展邊界的同時,對于葉巍而言,吸引他的永遠是不斷變化發展的審判實務帶來的挑戰,與越探索越令人沉醉的理論研究。

要“劍走偏鋒”  更要“四平八穩”

始終“不安分”,愛鉆研,偏愛辦新案、難案、疑案。

葉巍說:“在我辦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屬于新情況、新問題,理論和實務界均有爭議的案件。我覺得,每一起案件都是對法律精準運用的考驗。”

2008年,“齊二藥”假藥案轟動全國,被告人王桂平購買工業用二甘醇1噸,冒充藥用輔料丙二醇,銷售給黑龍江省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產亮菌甲素注射液,導致14名病人注射后死亡的嚴重后果。

   “向藥品生產企業銷售假冒的藥品輔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究竟如何定性?”他一度陷入困惑。

如果僅僅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性質,因為本案銷售金額很低,難以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社會公眾的合理預期。

當時也有意見認為,可以按照銷售假藥罪從嚴懲處,但從犯罪對象看,被告人銷售的不是假藥而是假冒的藥用輔料,認定該罪法律依據不足。

經過反復思考和對法律精神的深入探究,葉巍認為,被告人行為性質屬于銷售偽劣產品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應當擇一重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終,法院認定王桂平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因此成為全國首例因銷售藥品輔料而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件,為今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將其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刊載。該案也是省法院建院60周年院慶專刊唯一報道的刑事經典案例。

采訪中,葉巍還說起了這樣一個案件:劉某某承包了一家彩票投注站,他沒有繳納投注金而空打巨額有效彩票兌獎,打算在中大獎后以獎金補繳投注本金,但因最終未中獎而無法歸還。

 “這種行為如何定性?審理中爭議很大,形成貪污罪、侵占罪、合同詐騙罪、無罪等許多種不同意見。”而葉巍認為,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其采用買彩票不交投注金的辦法,惡意投注彩票,使國有財產處于極大的風險之中,其行為無異于占用巨額國有財產。在無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情況下,可以理解為挪用國有財產的性質。”

最終被告人以該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該案屬于國內首例彩票銷售員利用監管漏洞空投套購巨額福利彩票案,判決對打擊彩票業內人員職務犯罪、進一步規范國家彩票市場秩序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

 “新”案創新思路“劍走偏鋒”,“大”案力求三個效果統一“四平八穩”。葉巍辦過很多大案要案,有的是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有的是最高法院指定管轄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也有轟動全國的鹽城響水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案等等。案件實現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同。有的審理經驗還被最高法院作為“江蘇模式”在全國法院推廣。

經驗是一種“活的法”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經典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這句話并不是意在否定邏輯的作用,而在于強調經驗作為一種“活的法”或“行動中的法”對于法律的重要性。

葉巍深以為然,回憶起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件。

盧某在駕駛汽車的過程中釋放事先準備好的一氧化碳致使乘坐其車輛的姑媽、姑父中毒死亡,并偽造汽車故障意外死亡的假象,事后利用被其藏匿的被害人手機,從被害人支付寶、微信賬戶綁定的銀行卡取得人民幣8萬元。

 “該案的難點在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關系特殊,殺人手段特別,過程隱蔽,被告人反偵查能力極強,歸案后基本不認罪,并作出種種狡辯。同時因為缺乏有價值的客觀物證,證據審查判斷要求高,事實認定難度大。”葉巍回憶。

雖然只有間接證據和被告人有限的有罪供述,葉巍和合議庭通過嚴密的邏輯推理和經驗判斷,最終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結論。盧某最終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該案的心證過程和裁判說理在裁判文書中得到充分恰當的展示,得到法學專家和社會公眾的高度認可,被評為“全國百篇優秀裁判文書”“全省優秀裁判文書特等獎”。

在長期辦案實踐中,葉巍發現職務犯罪案件翻供翻證現象較為突出。于是,在全面把握翻供翻證案件特點和表現形式的基礎上,對翻供翻證現象的發生機理和成因進行了理性的分析,積極探索多元化科學解決機制,逐漸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形成《關于應對職務犯罪翻供翻證問題的審判經驗》,被評為全省法院一等獎,并在全省法院予以推廣。

勤思常寫  筆耕不輟

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發表論文70余篇,其中國家級核心期刊近30篇;出版個人學術專著《刑事訴訟領域的私有財產權保障》,合著2部。

葉巍的研究不光高產,質量也頗高,先后獲得全國、全省法院系統各類調研獎項30余項。

在他看來,“作為法官,勤于思考和慣于寫作是培養精細思維能力的重要方法,也是自我修煉和養成的重要途徑。”

而這些作品基本都是利用節假日或者工作之余挑燈夜戰完成的,是葉巍結合本職工作,在平時所干、所思、所想基礎上的凝煉和升華。

在個人專著《刑事訴訟領域的私有財產權保障》中,時任省法院院長公丕祥這樣評價:“具有較高的理論水準和實踐指導價值,具有前瞻性、創新性、開放性、全面性、實踐性五大特征,體現了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

堅持學習、勤于思考、筆耕不輟,葉巍不懈追求審判和調研的相互促進和良性互動,先后主持或參與了最高法院、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近20項。而他自己大多都是主要撰稿人,大部分被評為優秀課題,并實現成果轉化。

這些基于實證、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的學術調研成果轉化,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滯后所帶來的法律空白,為我省的刑事司法實務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和參考。

比如,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司法廳聯合發布的《關于刑事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全國法院系統首個對刑事證據收集、審查判斷進行系統全面規范的司法指導性文件,填補了1996年刑訴法在證據規定方面的空白,在學界、全國法院系統引起強烈反響和好評,為全國其他法院提供了參考樣板,《意見》的許多內容被最高院“兩個證據規定”所接納。

又如,被評為最高院優秀調研成果一等獎的《職務犯罪量刑平衡機制問題研究》,立足于當時全省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量刑不平衡和非監禁刑適用較多、引起社會關注、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了全面深刻的分析和反思,提出了構建量刑程序性保障、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嚴格審查把關機制等五項措施,一定程度上扭轉了我省職務犯罪量刑不平衡的現象。

不斷拓展能力邊界

人生是一個不斷開拓自我的過程。

2008年底,葉巍從省法院刑二庭調整到立案一庭擔任副庭長。面對全新的領域,葉巍不斷拓寬自己的能力邊界。

他積極配合一把手工作,庭領導班子凝心聚力,開拓創新,率先全國法院發起并推動全省三級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全面建設,創建了訴訟服務、糾紛分流、矛盾化解三大類30余項職能為一體的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低成本”的“門診式”訴訟服務,受到最高院的高度贊揚,被評為江蘇省首屆十大法治事件之一。

如今,訴訟服務中心已成為江蘇各級法院服務群眾的響亮品牌。現在全省各級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懸掛的藍白相間的圓形中英文標識傾注了他當年的設計心血。

電腦隨機分案制度也是在那個時期由立案一庭會同審管辦(現在的審信處)創立并開始不斷推廣的,旨在實現分案一步到人,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多年的司法實踐證明,這項制度對于保證司法公開、公正、廉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時,省法院在全國率先推動了案號統一編制工作,葉巍執筆起草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編制和適用各類案件案號的規定》,對全省法院各類案件案號編制實行統一管理和規范,會同當時的審管辦、技術處對全省三級法院立案向導系統進行了全面更新和規范。

持續、充沛的工作干勁不停歇。葉巍說,司法知識的形成需要每位法官的親歷和參與,更需要一系列優秀法官個體和杰出法官群體通過發揮生產司法知識的標桿作用來完成。作為一名新時代法官,既是一種榮耀,更是一份責任和擔當!

 

專著及論文

1. 《刑事訴訟中的私有財產權保障》(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認罪認罰案件口供補強問題研究》(《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9年第2期)

3.《以審判為中心語境下的刑事簡化證明現象及評判》(《學海》2018年第5期)

4. 《不純正不作為故意殺人犯罪的認定》(《人民司法》2017年第11期)。

5. 《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與處罰》(《人民司法》2014年第12期)

6. 《侵犯商標權犯罪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

7. 《侵犯“網絡財產”行為的刑法規制》(《法律適用》2005年第5期)

8. 《關于財產刑適用與執行問題的調研報告》(《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3期)

審理案件

1. 王某某銷售藥用輔料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 劉某某挪用福利彩票投注金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3. 盧某車內釋放一氧化碳殺害親屬劫財案(全國百篇優秀裁判文書)

4. 鹽城響水3·21重大爆炸事故案(全國重大影響案件)

5. 常熟尚湖王某某毒駕重大交通肇事案(全國重大影響案件)

6. 都某某毆打某知名大學教授致死案(全國重大影響案件)

7. 在校大學生孫某某、胡某某非法轉積盜竊巨額話費案(重大疑難案件)

8. 多件最高法院指定管轄,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重大影響案件

調研成果

1.最高法院優秀調研課題《經濟犯罪兜底條款的類案標準研究》

2.最高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證據標準和訴訟程序研究》

3.最高法院優秀調研成果一等獎《職務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機制問題研究》

4.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隱蔽性證據虛假補強問題研究》

5.全省法院優秀調研課題《關于對<關于刑事審判證據和定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修訂與完善的調研》,轉化為江蘇省公檢法《關于刑事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意見》

6.全省法院優秀調研課題《財產刑適用與執行問題的調研報告》,轉化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與執行財產刑若干問題的意見》

7.全省法院優秀調研報告《關于財產刑執行程序及機制問題的調研》,轉化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與執行財產刑若干問題的意見》

8.全省法院優秀調研課題《江蘇法院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研究》,轉化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