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對當事人變造重要證據妨礙訴訟行為給予罰款

   ——蘇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蘇州托托工貿有限公司、陸寶琪偽造、變造證據司法懲罰案

2. 惡意轉移、滅失保全的被控侵權產品認定侵權成立并給予罰款

   ——周勤訴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3. 侵權人未按證據提供令提供證據推定侵權獲利額等事實成立

   ——羅格朗智能電氣(惠州)有限公司、羅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訴海鹽好生活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嘉興市羅格朗建材有限公司、計鄭平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4. 侵權人拒不提供由其掌握的證據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請求

   ——麗楓舒適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訴云龍區麗酒店、徐州魯商眾投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5. 電子商務經營者惡意投訴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連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連云港超威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蘇寧等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

6. 舉辦微信抽獎的獎品信息不明確構成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

——蘇州優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及有獎銷售行政處罰案

7. 將他人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發表、宣傳、評獎系惡意侵權行為

   ——王廣祥訴孫榮剛侵害著作權糾紛

8. 擅自制作非遺牌匾并以此開展商業經營構成虛假宣傳

   ——張玉鵬訴蜀崗-瘦西湖風景名勝區正宏許記老鵝店不正當競爭糾紛

9. 惡意注冊商標后對在先使用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構成惡意訴訟

   ——重慶樂中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訴紀家鄉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10.  惡意搶注商標后起訴他人商標侵權被駁回

   ——揚州市中環高科技塑業有限公司訴蔡中偉、蔡會干侵害商標權糾紛

 

 


 

案例1

對當事人變造重要證據妨礙訴訟行為給予罰款

——蘇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蘇州托托工貿有限公司、陸寶琪偽造、變造證據司法懲罰案

 

一審:蘇州中院(2021)蘇05司懲1號

【基本案情】

經司法鑒定,被告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訴訟中提交的12份票據中有10份票據或存在明顯液體浸潤痕跡或系消退原有字跡后重新書寫或在墨跡濃淡、筆畫寬度、墨跡分布、字體大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非相同條件下一次性書寫形成等問題。公司法定代表人陸寶琪自認上述3份票據系其本人書寫,并數次就票據真實性作出承諾。

【裁判內容】

蘇州中院認為,當事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參與訴訟活動,如實陳述客觀事實,提供真實的訴訟證據材料。兩公司提交變造的證據進行訴訟,妨礙了法院正常審理活動,導致啟動鑒定程序,大大拖延了審理周期。鑒定后,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仍拒絕承認相應變造行為,理由明顯違背常理、不合邏輯。陸寶琪作為法定代表人,對上述兩公司變造證據、利用偽證進行訴訟知情并負有責任,并積極參與上述行為,多次虛假陳述。據此,法院對博士隆公司、托托公司、陸寶琪分別處以25萬元、25萬元、10萬元罰款。處罰決定作出后,三被處罰人按期全額繳納了罰款。

【案例價值】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貫穿民事訴訟全過程。當事人為支持其訴辯主張,應當依法、誠實、全面提供證據。涉案商標在先使用證據系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在先權利的重要證據,直接影響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本案中,法院以司法處罰對當事人變造在先使用證據的行為進行嚴懲,彰顯了人民法院堅定懲治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決心,以及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導向。


 

案例2

惡意轉移、滅失保全的被控侵權產品認定侵權成立并給予罰款

——周勤訴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一審:蘇州中院(2019)蘇05知初1122號

二審: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334號

【基本案情】

蘇州中院根據專利權人周勤申請,對瑞之順公司被控侵權的排水板成型機采取保全措施。審理中,瑞之順公司告知法院已將被控侵權產品遷移至現在經營地點。法院前往新地點勘驗,經與訴前保全圖片比對,現場產品并非訴前保全的產品。瑞之順公司陳述因搬遷,被保全產品已不知去向。

【裁判內容】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瑞之順公司擅自轉移訴前保全證據導致該證據滅失,直接影響本案侵權判斷,故依法認定訴前保全證據的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并考慮毀滅訴前保全證據等因素,全額支持周勤100萬元賠償請求。同時,法院就瑞之順公司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給予罰款20萬元。瑞之順公司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是適用證據妨礙制度,對侵權人擅自轉移、滅失被保全證據直接推定侵權事實成立并予以司法制裁的典型案例。因被訴侵權人的行為直接導致無法查明侵權事實,法院依據誠信原則和證據規則,作出上述判決及制裁,對于破解知識產權訴訟“舉證難”、維護知識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3

侵權人未按證據提供令提供證據推定侵權獲利額等事實成立

——羅格朗智能電氣(惠州)有限公司、羅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訴海鹽好生活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嘉興市羅格朗建材有限公司、計鄭平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無錫中院(2021)蘇02民初399號

【基本案情】

訴訟中,無錫中院根據羅格朗電氣公司等申請,裁定責令被告提交由其掌握的案涉產品銷售的收付款憑證、合同、訂單、發票等交易記錄。好生活公司提交了2018-2020年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2020年部分商品的發票,未提交其他證據。

【裁判內容】

無錫中院認為,好生活公司提交的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不在法院責令提交的證據之列,且由其自行制作,真實性存疑。發票載明的客戶與金額與該公司被行政機關查獲的經營規模及抖音視頻反映的銷售者數量、分布地域等事實不符,明顯不能反映其全面、真實的銷售情況。現有證據反映其對外銷售的數量遠在其所述數量之上。羅格朗建材公司亦未按裁定提交任何證據。據此,法院推定原告主張的侵權規模、侵權獲利額等事實成立,被告侵權情節嚴重、時間較長,判決被告共同賠償原告200萬元,全額支持原告賠償請求。被告上訴后主動撤回,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價值】

本案是當事人違反法院下發的證據提供令后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典型案例。證據提供令是指相關證據由對方當事人掌握或控制,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無法取得時,可以申請法院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該證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針對證據提供令,有責任提供證據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毀滅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法院可以推定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并可以對行為人依法予以制裁。本案中,原告難以取得被告掌握的經營資料,而上述經營資料對于本案事實查明及責任認定具有關鍵證明力。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在被告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實經營資料的情況下,根據舉證妨礙制度,推定權利人關于被告獲利額、侵權情節嚴重等主張成立,據此全額支持其200萬元的賠償請求,體現了有效解決權利人“舉證難”、減輕維權負擔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導向。

 


 

案例4

侵權人拒不提供由其掌握的證據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請求

——麗楓舒適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訴云龍區麗酒店、徐州魯商眾投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一審徐州中院(2020)蘇03民初338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1022號

【基本案情】

根據原告麗楓公司申請,法院向徐州市稅務局調取了被告云龍麗酒店及魯商公司為該酒店的稅務開票信息。云龍麗酒店、魯商公司主張上述開票金額不能反映云龍麗酒店的經營情況,法院要求被告進一步說明并補充提交相關證據,但兩被告未按要求提交。兩被告出具兩份《情況說明》,稱因沒有內部賬冊、涉及他人商業秘密等原因,不便透露開票金額及數量等。

【裁判內容】

徐州中院一審認為,云龍麗酒店使用涉案商標構成商標侵權,魯商公司為其提供住宿收款憑證,與云龍麗酒店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決賠償額為8萬元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兩被告雖主張魯商公司開票信息并不都是云龍麗酒店的開票金額,但其有能力提供相關發票明細、賬簿及資料而拒不提交,可以參考麗楓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及稅務開票信息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較高、被告經營時間較長,地理位置優越等因素,改判全額支持麗楓公司50萬元賠償請求。

【案例價值】

本案中,雙方均是從事酒店業務經營者,被訴侵權人理當知道權利人酒店名稱及其商標的知名度,仍注冊并使用被控酒店名稱,有違誠信原則。同時,本案也是適用舉證妨礙制度并據此確定賠償數額的典型案例。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帶來權利人維權“舉證難”等問題。為此,江蘇法院在審判中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在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同時,充分運用證據披露和舉證妨礙制度合理確定賠償額。本案中,在權利人已經就賠償額的確定盡力舉證,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而與此相關的侵權人的賬簿、資料等證據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法院責令侵權人提供上述證據。在侵權人有能力提供卻拒不提交的情況下,法院參考已有的開票信息等證據、權利人的請求,并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依法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請求,全面彌補了其損失。本案對于探索精細化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努力解決損害賠償計算難、舉證難等問題具有借鑒意義,體現了進一步推進誠信訴訟,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盡最大可能遏制侵權行為再發生,激發創新活力的價值導向。


 

案例5

電子商務經營者惡意投訴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連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連云港超威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蘇寧等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

 

一審:連云港中院(2019)蘇07民初198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368號

【基本案情】

劉蘇寧與劉子琛在合伙經營云本公司天貓店鋪期間,拍攝了一組模特產品照片,以宣傳店鋪產品。散伙后,劉蘇寧帶走了作品原始拍攝圖片。后劉蘇寧通過超威斯公司向天貓公司投訴該店鋪盜用圖片信息,天貓公司據此刪除了商品鏈接。云本公司因不能提供作品原始拍攝圖片,未能申訴成功,相關銷售鏈接因刪除超過90日進入歷史庫,無法恢復。云本公司認為兩被告惡意投訴,要求加倍賠償其損失。

裁判內容】

連云港中院一審認為,劉蘇寧明知與劉子琛共有作品著作權,云本公司有權使用,仍通過超威斯公司投訴,明顯具有惡意,導致相關鏈接被刪除而無法恢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正常經營造成困擾,妨礙平臺交易秩序。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法院依法判決其加倍賠償因惡意投訴產生的利潤損失、店鋪信譽損失、流量損失、消除用戶粘性減弱等不利影響而支出的推廣費用、技術服務費,以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全部損失,全額支持了原告200萬元賠償請求。劉蘇寧與超威斯公司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涉及電子商務經營者惡意發送錯誤通知法律責任的承擔。判決對惡意投訴產生的全部損失范圍進行了明確細化。因侵權人惡意投訴明顯,法院依法適用電子商務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令投訴人加倍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從而全額支持了平臺經營者的賠償請求。本案裁判對今后類案審理有一定借鑒意義,嚴厲打擊了違背誠信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準則,惡意發出錯誤通知的投訴行為,促進了電子商務的規范健康發展。


 

案例6

舉辦微信抽獎的獎品信息不明確構成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

——蘇州優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及有獎銷售行政處罰案

 

一審:蘇州吳江區法院(2021)蘇0509行初44號

【基本案情】

優幼公司在微信公眾號“趣游親子游泳俱樂部”舉辦抽獎活動。參與者需要填寫個人信息,如轉發朋友圈邀請他人報名還可獲得額外抽獎機會。王某夫妻抽中終極大獎,但領獎后發現獎品實物與發布圖片不一致,與預想差距較大,故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該局調查后認定該公司兌獎宣傳頁面未明確獎品的價格、品牌等具體信息,導致消費者對獎品實際價格產生分歧,與預期有差距,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遂作出責令停止、罰款等處罰。優幼公司認為其活動不屬于有獎銷售行為,故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內容】

蘇州吳江區法院認為,優幼公司舉辦的微信抽獎活動并非是公益活動。參與抽獎者雖無需支付費用,但是以個人信息換取抽獎機會。活動雖不以消費為前提,但目的在于擴大公司知名度,宣傳商品或服務,利用參與者的報名信息,轉發朋友圈獲取流量,發掘潛在客戶,獲取更大利潤,實質上是一種有獎銷售活動,極有可能對競爭秩序、消費者利益造成不當影響,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優幼公司微信抽獎活動屬于有獎銷售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優幼公司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本案涉及互聯網服務中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為規范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在互聯網經濟背景下,有獎銷售產生了一些新形式、新特點,并不局限于以實際達成交易、支付對價為前提,獎勵對象也不限于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者。與普通有獎銷售不同的是,本案涉及的有獎銷售行為并未發生實際的產品銷售或服務,而是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群體,組織微信抽獎活動,明確要求參與者填寫個人信息,轉發其微信文章還可以獲取額外抽獎機會,事實上是借此宣傳其微信公眾號,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招攬客戶。在此前提下,舉辦者設立的獎項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信息應當清楚、明確,實際獎品與發布的圖片應當一致,否則是欺詐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利益。本案判決立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認定以截取流量、獲取競爭優勢的微信抽獎活動屬于有獎銷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獎品信息不明確,實際獎品與發布的圖片不一致,欺詐消費者的有獎銷售行為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進行處罰,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聯網服務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7

將他人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發表、宣傳、評獎系惡意侵權行為

——王廣祥訴孫榮剛侵害著作權糾紛

 

一審:南通中院(2017)蘇06民初319號

二審:江蘇高院(2019)蘇民終1188號 

【基本案情】

王廣祥應孫榮剛請求將其攝影作品寄給孫榮剛并同意由《中國三峽工程報》選用,但孫榮剛在刊出的文章中多次署名在前且未支付稿酬,還將王廣祥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用于申報“金眼獎”、出版專著、網絡宣傳、參加展覽、論文寫作、媒體發表、接受采訪等。王廣祥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孫榮剛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南通中院一審認為,王廣祥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孫榮剛的相關行為侵害了王廣祥上述作品的著作權,判決責令孫榮剛停止侵權,賠償王廣祥損失及合理費用15萬元,并在《南通日報》上刊登聲明賠禮道歉。王廣祥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認為,孫榮剛實施的侵權行為已經達到需在全國范圍內、行業內賠禮道歉的程度,遂改判責令孫榮剛在《中國新聞出版報》《南通日報》“中國記協網”刊登賠禮道歉聲明,同時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內容。

【案例價值】

本案涉及攝影作品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被惡意侵害情形,系攝影類作品中判決賠償數額較高的一起著作權案件。涉案攝影作品具有較高的獨創性。侵權人先行向權利人約稿,然后卻將權利人作品作為其個人作品用于出版專著、參加中國新聞攝影界的最高獎項“中國新聞攝影記者金眼獎”評獎,并獲得“金眼獎”,還在接受媒體采訪或發表的文章中多次自稱其系涉案特定作品的拍攝者等等,以謀取個人名利。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廣,侵權時間長達十幾年之久,主觀惡意及侵權情節惡劣。為此,法院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從高確定賠償額為15萬元。同時,二審法院判決依據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影響范圍相適應原則,將賠禮道歉的范圍擴大至國家級多家報刊及網站。

本案判決充分體現對獨創性較高攝影作品加大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不誠信行為的價值導向。此外,本案還涉及以報紙攝影專版形式使用多個作者、多幅圖片時署名方式如何審查、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諸多疑難復雜問題。本案在這些問題上確定的裁判規則體現了加強著作權保護、激勵公眾創作的導向,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8

擅自制作非遺牌匾并以此開展商業經營構成虛假宣傳

——張玉鵬訴蜀崗-瘦西湖風景名勝區正宏許記老鵝店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揚州中院(2020)蘇10民初107號

【基本案情】

張玉鵬被認定為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黃玨老鵝制作技藝”的代表性傳承人。正宏許記老鵝店并沒有被授予傳承人身份,卻私自制作并懸掛落款為揚州市政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正宏許記黃玨老鵝制作技藝”的牌匾,進行商業宣傳、招收學員并招攬各地加盟商。張玉鵬認為正宏許記老鵝店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商業宣傳,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揚州中院認為,正宏許記老鵝店的行為,意在表明“正宏許記”的黃玨老鵝制作技藝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揚州市政府將非遺牌匾授予該店,易使公眾誤認為其系該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其行為影響公眾的判斷和選擇,人為地提高了其競爭優勢,變相使張玉鵬客戶資源減少、潛在市場壓縮,并誤導公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虛假宣傳。正宏許記老鵝店行為的違法性在于冒用市政府授發的非遺牌匾和“代表性傳承人”稱號,張玉鵬不因“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法院判決:正宏許記老鵝店停止使用案涉牌匾并將之用于商業宣傳;賠償張玉鵬損失、合理費用等12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黃玨老鵝制作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大運河文化的一項內容。一方面,本案判決對被告在經營中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門頭上偽造市政府授發的非物質文化傳承的牌匾,并據此以非遺傳承人身份進行大量虛假宣傳,惡意提升自己競爭優勢,發展大量加盟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和依法使用起到了規范和引領作用。另一方面,本案判決還涉及“黃玨老鵝”名稱以及制作技藝的使用問題。考慮到“黃玨老鵝”一般制作技藝已經公開,判決從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鼓勵弘揚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角度,明確了對大運河文化保護和傳承的法治界限,否定原告對案涉“黃玨老鵝”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名稱使用的壟斷性權利,對不斷提升經營主體的創新積極性,護航大運河(揚州段)文化由文化優勢向產業優勢轉化,并走向繁榮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9

惡意注冊商標后對在先使用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構成惡意訴訟

­­——重慶樂中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訴紀家鄉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常州中院(2021)蘇04民初13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1)蘇民終2643號

【基本案情】

陳小丹長期使用“頤和果園”標識從事水果等農產品網絡銷售,該標識有一定影響力。紀家鄉對此明知,卻在計算機程序等類別上注冊“頤和果園”商標,在與陳小丹商談轉讓未果后,對陳小丹及其樂中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并通過保全凍結對方資金,在訴訟過程中還偽造其在先使用的證據,最終其訴訟請求被判駁回。樂中公司認為,紀家鄉惡意訴訟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內容】

常州中院一審認為,紀家鄉的上述行為足以表明,其明知其訴訟請求缺乏正當權利基礎,仍提起商標侵權之訴,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主觀惡意明顯,損害了樂中公司及陳小丹的合法權益,構成惡意訴訟。另外,紀家鄉在實體店鋪、拼多多上使用“頤和果園”銷售水果,足以使人誤認為其與陳小丹、樂中公司之間存在許可、關聯等特定聯系,造成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紀家鄉賠償樂中公司損失及合理費用60萬元。因紀家鄉未繳納上訴費用,江蘇高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案例價值】

本案是認定惡意訴訟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一起典型案例。惡意訴訟本質上為侵權行為,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雖具有正當權利但濫用權利,或者雖在形式上享有相應權利,但該因權利系搶注等不正當申請注冊而產生,實質上并無受保護的權利。在此情形下,其反而起訴他人侵權試圖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或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害的行為。本案中,陳小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頤和果園”標識在網上銷售水果,并產生了較大的受眾群體。紀家鄉對此明知,卻惡意搶注“頤和果園”商標,在商標獲得注冊后即與陳小丹團隊高價商談轉讓事宜。雙方談判未果后,紀家鄉又在明知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與陳小丹經營的商品種類不同的情況下,仍對陳小丹、樂中公司提起巨額訴訟,并通過訴訟保全凍結陳小丹及樂中公司資金,在此期間其還提供虛假發票等證據,主觀惡意明顯,且有悖誠信原則。法院認定紀家鄉構成惡意訴訟并責令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于懲治惡意訴訟及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推進誠信社會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10

惡意搶注商標后起訴他人商標侵權被駁回

——揚州市中環高科技塑業有限公司訴蔡中偉、蔡會干侵害商標權糾紛

 

一審:宿遷中院(2019)蘇13民初68號

二審:江蘇高院(2020)蘇民終1059號

【基本案情】

中環高科公司與境外在先商標權人美國蒙羅維亞公司長期保持商業聯系,接觸并知曉該公司的在先商標“                                               ”,卻未經許可,將該在先商標中的圖案“”注冊為自己的商標予以使用。中環高科公司認為,被告經營的淘寶店鋪未經許可,生產、銷售印制有其注冊商標的花盆,構成商標侵權,要求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

【裁判內容】

宿遷中院一審認為,中環高科公司明知他人在先商標,仍將其中的圖案注冊為商標并使用,與他人在先著作權相沖突,明顯具有非正當性。對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當通過司法裁判予以否定性評價,故該公司主張商標侵權缺乏合法的權利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中環高科公司不服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維持。

【案例價值】

本案是惡意搶注境外品牌并據此惡意訴訟被駁回的典型案例。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唯利是圖,將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物的姓名、企業名稱、商標以及其他商業標識等惡意搶注、攀附使用。這是一種不勞而獲,憑借他人長期辛勤經營積累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奪行為,是違背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的惡劣行為,不僅造成了市場混淆,損害了公平的競爭秩序,還破壞了創新生態。本案中,行為人與境外在先商標權人長期保持商業聯系,接觸并知曉他人在先商標,卻擅自將境外在先商標權人商標中的圖案注冊為商標予以攀附性使用,與境外商標組成部分中的圖形作品著作權產生沖突,構成權利濫用。不僅如此,行為人還依據搶注的商標起訴他人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對這種明顯具有主觀惡意、有悖誠信原則的惡意搶注、攀附使用、惡意訴訟者的起訴行為和主張判決駁回,體現了守正創新、弘揚正氣的價值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