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谷某某等人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案

 2.其安公司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

 3.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4.胡某、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5.崔某某販賣毒品案

 6.東臺市艷陽天果蔬專業合作社訴劉某某種植合同糾紛案

 7.李某某訴揚州廣陵區政府、第三人陳某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補償決案

 8.張某某訴金湖縣新農浴室生命權糾紛案

 9.劉某某訴連云港市體育局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10.俞某、劉某甲訴張某某確認關系案

 

谷某某等13人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案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谷某某成立江蘇億達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后,召集、雇傭被告人郭某某、楊某某等人,通過個人或公司名義向被害人發放高息貸款,并以被害人“逾期還款”、在他處貸款等理由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向被害人索取“違約金”、“上門費”、“辛苦費”或強立債權,對被害人及親朋等以暴力、脅迫、恐嚇、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對被害人及親朋住所進行噴漆、堵鎖等非法手段索要錢款,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谷某某為首,被告人郭某某等11人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檢察機關以被告人谷某某等人    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

【裁判結果】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谷某某等13人分別構成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

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根據各自情節對該3人分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10個月至13年不等的刑罰;并責令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活動開展以來,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所涉罪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類犯罪,與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直接相關,被害人眾多、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因此,雨花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該案,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四名人民陪審員全程參與,親自開庭審理,參與調查取證,開展案件評議,與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對此類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與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直接相關的重大刑事案件,組成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大合議庭審理,不僅能夠讓法官更多的了解社會普通公眾對案件的認知和理解,更好地查明事實、定罪量刑,而且能夠讓更多的人民群眾了解、參與、監督、宣傳法院審判工作,對充分發揮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彰顯司法公開公正有重要意義。

  

其安公司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5年5月,某市其安公司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83桶硫酸廢液交由黃某某處置,黃某某又交給何某某,何某某又交給王某某。王某某隨即聯系多名外地車主,安排他們將83桶硫酸廢液運出某市后隨意處置。其中,魏某某運出15桶至沛縣,在農地里傾倒1桶,在某料場門口丟棄14桶,其中2桶在卸貨過程中被戳破后流出。除以上15桶之外,其余68桶王某某無法說明去向。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上述行為后,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一、其安公司、黃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連帶賠償因傾倒3桶硫酸廢液所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04415元;二、其安公司、黃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連帶賠償因非法處置68桶硫酸廢液所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630852元;三、其安公司、黃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連帶支付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公告費、鑒定費3800元;四、其安公司、黃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共同在省級媒體上賠禮道歉。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該案是《人民陪審員法》施行后,徐州中院采用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審理的首例案件,且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具有較強的示范性。徐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在人民陪審員的隨機抽取規則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一方面,根據案涉污染環境損害結果地在沛縣的實際,采取在沛縣法院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三名人民陪審員,確保讓受污染地人民群眾參與案件審理,從而增強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激發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積極性。另一方面,考慮到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涉及環境領域技術性、專業性問題較多,徐州中院又在有關組織推薦的環境資源領域技術專家人民陪審員庫中隨機抽取一名人民陪審員,通過讓技術專家參加案件審理,提高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性。


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被告人張某以人民幣325元的價格購得5袋腸衣鹽,用于鹵制品加工、銷售,獲利人民幣6340元。2018年1月9日,上述尚未使用的腸衣鹽及半成品鹵制品被執法部門依法扣押。經檢測,腸衣鹽為不合格食鹽。經江南大學食品學院專家認定,張某采用腸衣鹽加工鹵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2018年9月29日,檢察機關以張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沒收其非法所得,扣押的腸衣鹽、鹵制品,依法沒收、銷毀。同時判決張某向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人民幣19020元,并在南通市市級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本案是對《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七人合議庭評議規則的實踐運用。本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案件審理過程中,三名法官在罪與非罪認定方面產生了分歧。雖然對于張某是否構成犯罪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人民陪審員沒有表決權,但可以發表意見。本案審判長在合議庭產生嚴重分歧時,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積極引導人民陪審員參與討論,提供意見供法官參考。合議庭評議時,四名人民陪審員均積極、獨立發表了意見,認為張某構成犯罪。在聽取人民陪審員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合議庭經評議判定,被告人張某購買、使用的腸衣鹽不符合食用鹽安全標準,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張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本案中的人民陪審員雖然在法律適用上不享有表決權,但保障其獨立發表意見權,不僅讓人民陪審員有更多的存在感、參與感,也給法官正確適用法律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民間智慧”,有效促進了案件質量提升和司法正義維護。

 

胡某、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胡某、李某在明知駱馬湖水域處于禁漁期的情況下,仍兩次駕駛機動船至該水域內,采用自制電拖網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鯽魚等水產品共計2835.4公斤,后被執法部門當場查獲。2018年3月24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經評估,該案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量應按照直接漁業資源致死量的3倍計算,即8506.2公斤,價值人民幣20415元。檢察機關據此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人共同修復因非法捕撈水產品侵害的生態環境,向江蘇省駱馬湖漁業管理委員會連帶繳納漁業資源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0415元,由該委代為購買魚種放流湖區。

【裁判結果】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判決:胡某、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沒收作案工具,判令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江蘇省駱馬湖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賬戶連帶繳納漁業資源損害賠償金人民幣20415元。該判決已生效。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公益訴訟案件,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的相關規定,應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本案中,由三名法官與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為充分體現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有效性,在人民陪審員的人員確定上,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隨機抽取,同時兼顧電魚案的特殊性,從有漁區工作、生活經驗的人民陪審員中隨機抽選一名參加合議庭,以便充分了解漁區群眾的意見,尋求司法裁判在法理與情理間的最佳平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召開庭前會議、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研商案情、充分討論“增殖放流”修復方案等,確保人民陪審員實質性參審。在案件宣判后,法官邀請人民陪審員共同參加了“增殖放流”活動,現場見證漁業賠償金公開、規范使用,使公眾更客觀地了解法院審理案件的真實情況,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裁判公信力、增強司法權威。

 

崔某某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某天,被告人崔某某在蘇州市吳中區某沐足店內,以500元的價格向王某某、臧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吸食。2018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蘇州市吳中區紅樹灣小區附近,以500元的價格向臧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之規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追繳被告人崔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該案判決后,被告人崔某某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本案對《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三人制合議庭評議規則進行了實踐探索,建立了人民陪審員優先發表意見規則。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筆犯罪事實,其并沒有收取過毒資。法官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筆犯罪事實能否成立。在法官指引下,兩位人民陪審員率先發表意見,認為二名證人對前去吸毒的時間陳述不一致,無法確定準確時間,且對同去人員的陳述也不一致,公訴機關指控的該節事實在認定上存疑;且證人王某某支付500元毒資的證言系孤證,不宜采信。審判長同意兩位人民陪審員意見。合議庭經評議一致認為,應當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進行處理。后合議庭經表決僅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筆犯罪事實,并據此對被告人崔某某定罪量刑。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由人民陪審員優先發表意見,能夠讓其免受法官的影響,對案件進行獨立、客觀的思考,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體現人民陪審員的價值。


艷陽天果蔬專業合作社訴劉某某種植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4年6月,艷陽天果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艷陽天合作社)與劉某某簽訂《鮮食玉米種植收購協議》,約定由艷陽天合作社提供種子,劉某某為艷陽天合作社種植鮮食玉米70畝,玉米成熟后由艷陽天合作社根據約定規格和價格進行收購,如劉某某違約,則按2000元/畝的標準承擔違約金。玉米成熟后,艷陽天合作社只同意收購符合約定規格的部分玉米,其余部分不予收購,劉某某認為這將導致其余玉米難以處理,于是將玉米另行出售他人。艷陽天合作社遂訴至法院,主張鮮食玉米畝產2500斤,市場價1元/斤,合同價是0.7元/斤,重新收購將增加0.3元/斤成本,損失共為52500元,要求劉某某賠償違約損失5萬元。

【裁判結果】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某構成違約,但考慮到鮮食玉米在本地系非典型農作物,遂根據案涉玉米品種的公示畝產量,以及符合合同約定收購規格的玉米只占每畝30%左右的實際種植現狀,判決由劉某某賠償違約損失11467.26元。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本案參審人民陪審員為本地以農業現代化種植而知名的鄉鎮基層干部,有豐富的農業種植經驗,對農業種植情況較為了解。參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充分詢問當事人、證人關于鮮食玉米種子的規格、生長期、最終產量等情況。庭后,積極協助法官向當地果蔬專業合作社進行調查,全面了解鮮食玉米在本地的種植推廣現狀、本地土壤與鮮食玉米種植適應性、其他農戶種植鮮食玉米狀況和產量等專業問題,為案件審理提供了專業支持。同時,人民陪審員根據當前大力推進鄉村振興的社會形勢,認為本案的處理既要考慮到在法律層面上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障專業合作社這類新興農業組織的合法利益,也要考慮到可能出現個別趨利商業主體利用農民對合同的認知欠缺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提出的參審意見較好地融合了情理法,既使本案得到了圓滿處理,也為其他類似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方案。

  

李某某訴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政府、第三人陳某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29日,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廣陵區政府)作出《揚州市城市南部快速通道建設工程(文峰、湯汪、曲江段)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揚州市城市南部快速通道建設工程(文峰、湯汪、曲江段)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李某某、陳某某所有的揚州市江陽東路488號106室、107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2018年2月9日,廣陵區政府作出《關于對揚州市江陽東路488號106室、107室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揚廣府房征補[2018]1號,以下簡稱1號補償決定),主要內容為:將坐落于揚州市廣陵區聯誼路聯誼花園204棟103室、104室、105室,建筑面積約364.95的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該房屋評估總價計人民幣4610048.4元;被征收人補償款總計人民幣6591288.59元。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與產權調換房價款差價相抵后,被征收人應得款為人民幣1981240.19元。李某某不服上述補償決定,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經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本案由三名法官與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大合議庭進行審理。在行政補償、行政給付、涉及金額的行政處罰等行政訴訟案件中,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行政行為是否合理應以合乎一般人的理性為標準,即以一般人的認知程度、辨別能力來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顯有失公允、裁量失當。來自于普通群眾的人民陪審員在進行合理性判斷時具有天然的優勢。本案中,人民陪審員作為土生土長的揚州本地人,基于自身對本地房地產特別是商鋪價格行情的了解,從被征收房屋的歷史沿革、區位、交通條件、人流量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認為廣陵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價格15573.6元/具有合理性,而原告及第三人提出的60000元/缺乏依據,為本案合理性審查提供了有力支撐。同時,為促成涉訴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四名人民陪審員在庭前會議中提出了邊審邊談、以判促談,以貨幣性補償方式進行調解的工作思路。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一審判決作出后,李某某、陳某某與征收實施單位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協議,主動騰房讓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張某某訴金湖縣新農浴室生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0日,張某甲(無親生子女,去世時86歲)到浴室洗澡,浴室按常價收取浴資。洗澡時張某甲不慎從熱水池邊落入池內,后送醫院治療。入院三天后,張某甲出現急性腎衰竭,原告張某某遂要求辦理出院,出院診斷中寫明“全身多處呈約93%二度燙傷、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腎衰竭”。救治支出醫療費19116.80元。出院后當日,張某甲在家中去世。

【裁判結果】金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自兩歲左右隨張某甲生活直至出嫁。張某甲妻子去世后,張某甲隨張某某生活。張某甲所在村委會及村民都知曉,因收養事實發生于收養法實施之前,故成立事實收養關系。張某甲雖是“五保戶”,但不妨礙張某某作為其養女享有主張賠償的權利。張某甲已86歲,獨自到浴室洗澡,身體素質決定了其獨自洗澡具有一定危險性,且張某甲自行坐到高溫水池邊,具有明顯過錯。新農浴室對高溫水池缺乏明顯安全警示,也無隔離物,明知張某甲高齡仍放其入內未特別予以關注,最終發生燙傷事故,亦具有明顯過錯。故依法判決金湖縣新農浴室賠償原告張某某醫療費等合計8868.24元。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本案在當地農村產生了較大影響,對于高齡老人洗澡如何確保人身安全,浴室安全提示如何作延伸服務,政府能否設立公益浴室或為民營浴室設立標準,促使民營浴室提高運營安全性等問題,也極具警示意義。該案審理中,人民陪審員充分利用群眾基礎和基層經驗,與法官多次走訪村委會及鄰居,了解案件背后的詳情,并多次組織雙方調解。由于分歧較大,雙方最終未能調解成功,但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發揮了較大作用,以群眾樂于接受的方式,耐心做好與當事人的溝通、判后釋法等工作。最終,案件的處理效果較好,在當地也實現了良好的普法宣傳效應。2019年1月,該案作為典型案例被央視“今日說法”專門報道。

  

劉某某訴連云港市體育局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連云港市體育局決定在連云區國展中心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會。連云港市體育局、連云區政府是主辦單位,連云區文體局是承辦單位。連云港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將通知下發給中云街道,街道組織了一支女子拔河隊,并將名單上報至主辦方。比賽前夕,上述拔河運動員集體棄賽,最后由街道下轄的焦莊居委會另行組織了7人參賽,當時已62歲的劉某某即在其中,但是新參賽隊員名單未上報至主辦方。2016年9月10日上午,劉某某在比賽過程中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劉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將主辦方、承辦方及連云港開發區社會事業局、中云街道、焦莊社區居委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共計21.9萬多元。

【裁判結果】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各被告承擔5%到30%不等的賠償責任,原告劉某某自負15%的責任。判決后,各被告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本案在合議中,一位人民陪審員發揮其作為公司人力資源經理的優勢,敏銳地發現一些涉案細節未查清,如原告是如何被推薦出來的、為何新名單未上報、活動賽事當天主辦方、承辦方為何未發現劉某某等人年齡明顯偏大等。另一位人民陪審員建議向專業醫生咨詢原告年齡與受傷結果間有無關聯。合議庭依據人民陪審員的意見,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調查。人民陪審員發揮其專業優勢、經驗優勢,有效彌補了法官的認識“盲點”,為案件正確裁判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人民陪審員相關意見建議的啟發下,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過進一步調研,向國家體育總局發出《關于對拔河運動參賽人員年齡上限作出適當限制的司法建議》。國家體育總局高度重視,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研究,決定對國內拔河比賽作出參賽人員年齡上限,對身份、年齡、體檢記錄、保險證明的審查也作出了規范。這起案件被評為連云港市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并提名連云港市第二屆執法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俞某、劉某甲訴張某某確認收養關系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4年7月,俞某因和劉某甲發生矛盾,在網絡上發布了想把二人6個月大的非婚生子劉某乙送養的意向。張某某未有生育,得到這個消息后,表示自己想要這個兒子。二人相約見面后,張某某給了俞某營養費3萬元,俞某將劉某乙交給張某某。之后的四年,張某某和丈夫、公公婆婆一起撫養劉某乙,視如己出。2018年8月,俞某、劉某甲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某某與劉某乙的收養關系無效,并立即將劉某乙送還給原告俞某和劉某甲。

【裁判結果】經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調解結案,原告俞某和劉某甲返還營養費3萬元,并補償四年來的撫養費12萬元,被告張某某把小孩送還原告俞某和劉某甲。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典型意義】人民陪審員普遍社會經驗充足、生活閱歷豐富,樂于、善于和當事人溝通,更容易化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本案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后,從爆發沖突的“矛盾點”中找到雙方對劉某乙均有深刻感情的“共同點”,將雙方由“各述自家理”的對立狀態引導到了“同求最優解”的合作狀態。最終,較為圓滿地調解了本案。在促成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后,人民陪審員又通過電話與被告聯絡,進一步開展心理疏導,幫助被告真正打開心結,并希望其珍惜調解成果、誠信履約。在人民陪審員的引導下,被告也努力做通家中老人的思想工作,如期將劉某乙送還原告。事后,法官回訪時得知,劉某乙情緒穩定,與原告家人相處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