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十個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審判案例,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拐賣兒童、未成年人實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等類型。

  此次公布的十個案例中,有八個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利用教師、醫生、繼父等特殊身份猥褻、強奸未成年人的,有性侵農村留守兒童,有利用QQ等網絡聯絡工具誘騙未成年少女的,有小區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褻兒童的,基本覆蓋了當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類型。對未成年人實施奸淫、猥褻等性侵害犯罪,雖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這些犯罪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為從嚴懲治性侵害犯罪和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提供了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的規范性依據。

  拐賣兒童是嚴重侵犯兒童人身權利的惡性犯罪,一直是人民法院懲治的重點。本次公布的一個典型案例,是母親為非法獲利出賣自己剛出生的女兒。通過這個案件審判表明,不論違法犯罪者是誰,即便是兒童的監護人,只要侵犯了法律保障的被拐兒童人身權利,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于被告人與被害人同屬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是貫徹、落實“雙向保護原則”,即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一、陳云犯強奸罪案

  【案情概要】 2013年5月,被告人陳云通過互聯網QQ聊天軟件認識了高某(女,2000年1月14日出生)。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陳云至南京與高某見面,并入住南京市玄武區某賓館。同年7月12日、15日,被告人陳云在明知高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多次在賓館與高某發生性關系。同年7月15日晚,高某父親至賓館與被告人陳云理論,并打電話報警。被告人陳云明知高某父親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云在明知高某是不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陳云明知高某父親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可認定為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陳云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陳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后,陳云上訴,提出一審量刑畸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陳云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結合陳云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所作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

  【法官評析】QQ、微信作為一種新型社交工具,在方便人們交往的同時,也潛藏危機。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容易受騙。犯罪人往往利用這一點,通過QQ、微信騙取信任后,伺機實施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陳云通過QQ結識高某,騙取信任后,對高某實施奸淫,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隨意公開自己的信息,不輕易接受陌生人的見面邀請。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及學校等教育機構亦應加強未成年人個人防范意識的教育,積極引導未成年人進行健康有益的社交方式,以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

  二、陳天學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案

  【案情概要】 2014年7月19日,被害人萬某某(女,1998年8月15日出生)隨母親至被告人陳天學的私人診所醫治眼疾,因陳天學作出“肝火旺,需要掛鹽水”的診斷,萬某某遂獨自留下接受輸液治療。被告人陳天學遂起歹念,將萬某某騙至其存放藥品的出租屋內,以被害人身上有瘡、需要排毒為名,對萬某某實施猥褻。事后,被告人陳天學給被害人萬某某現金一百元,并為其手機充值一百元,要求萬某某不要說。當晚,被害人萬某某向家人講述其遭被告人陳天學猥褻的事實,并于次日在家人陪同下至公安機關報警。2014年7月20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天學。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天學假借治病之名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依法判決被告人陳天學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評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明文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醫療職責的人員,是特殊職責的人員;并明確其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等性侵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醫療職責人員,不以執業資格為標準,而以實際醫療職責的履行為必要條件,因為只有在醫療活動開展過程中醫療衛生人員才有可能對未成年人情況有清楚了解,也才有便利接觸未成年人。

  被告人陳天學正是利用了醫療活動的這一便利以及被害人年幼無知、單身就診的弱勢實施了性侵犯罪,事后又試圖以錢財掩蓋其犯罪行徑,凸顯其主觀惡性和危害性。因此本案雖然沒有暴力行為,人民法院仍認定被告人存在強制行為,并依照“寬嚴相濟” 的刑事政策對被告人處以相應刑罰以示嚴懲。

  三、徐杰、虞逸蘭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猥褻兒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14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虞逸蘭以朋友結婚需要花童為由將周某某(女,2006年8月5日生)從家中騙出,當晚,被告人徐杰、虞逸蘭將周某某帶至本市鐘樓區某賓館8202房間內,被告人徐杰、虞逸蘭在該房間內吸食徐杰帶來的毒品“冰毒”,讓被害人周某某在旁觀看,引起周某某的好奇,后二被告人引誘周某某吸食,在周某某吸食毒品過程中,二被告人幫助周某某燒烤毒品,教唆周某某吸食毒品。在引誘、教唆被害人周某某吸毒后,二被告人又給周某某吃了藥丸讓周某某睡覺,被告人徐杰趁機對周某某實施了猥褻。

  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杰、虞逸蘭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蘭猥褻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從重處罰,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杰、虞逸蘭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徐杰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虞逸蘭在引誘、教唆他人吸毒部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虞逸蘭歸案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一、被告人徐杰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二、被告人虞逸蘭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評析】被告人虞逸蘭利用其與被害人的特殊關系,獲得被害人及其母親信任后將被害人周某某騙出,與被告人徐杰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引誘、教唆其吸食毒品,致其意識模糊后,又對其進行性侵。二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惡劣。對于此類犯罪,人民法院堅持從嚴懲處方針,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四、張傳中犯猥褻兒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14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張傳中在張家港市某鎮愛心之家托管中心教室上課期間,采用手摸胸部等方式對鮑某某(女,2004年3月17日出生)實施猥褻。被告人張傳中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傳中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張傳中有前科,且利用教師這一特殊身份猥褻未滿12周歲的女童,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傳中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傳中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評析】《性侵意見》明文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職責的人員,是特殊職責的人員;并明確其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等性侵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為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性侵意見》將教室這一既供多數人使用但同時又相對封閉的特殊場所,界定為“公共場所”,并明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

  本案中,被告人張傳中雖系托管中心這一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師,但其實際履行了教育職責,應認定為特殊職責的人員,并且在教室這一公共場所當眾對未成年人實施了性侵,符合《性侵意見》相關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五、洪其醒犯猥褻兒童罪案

  【案情概要】被告人洪其醒系句容經濟開發區某小區保安,2014年5月中旬至6月1日期間,其以教武功、帶路為借口,先后將被害人劉某某(女,2003年11月15日出生)、張某某(女,2004年1月31日出生)、何某某(女,2002年1月29日出生)、范某某(女,2004年9月27日出生)等4名被害人誘騙至小區B2幢地下停車場、B2幢樓頂等處,采用撫摸胸部的手段,先后5次對被害兒童實施猥褻。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洪其醒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句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洪其醒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洪其醒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洪其醒多次猥褻多名兒童,主觀惡性較大。依法判決被告人洪其醒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法官評析】被告人洪其醒系某小區保安,未盡其安保職責,反而利用其工作便利,對小區住戶的多名未成年人實施多次性侵。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洪其醒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體現了從嚴懲處的方針。

  案件審結后,審理法院走訪了該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要求其今后加強管理監督,嚴格審查保安人員資質,并杜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六、徐曉平犯拐賣兒童罪案

  【案情概要】2013年5月初,被告人徐曉平懷孕后意欲做人工流產手術,找被告人劉慧幫忙,被告人劉慧積極游說被告人徐曉平生下小孩賣與他人從中獲利,被告人徐曉平予以答應。后被告人劉慧伙同被告人趙巧鳳共謀此事,被告人趙巧鳳積極與趙子娟夫婦商談收買事宜,被告人徐曉平住院待產期間知曉被告人劉慧、趙巧鳳為出賣小孩合謀一事。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曉平生下一女嬰。同月26日,被告人劉慧、徐曉平、趙巧鳳將該女嬰以人民幣38000元的價格賣給趙子娟夫婦。被告人劉慧分給被告人趙巧鳳人民幣4 000元,剩余人民幣34000元由被告人劉慧、徐曉平所得。2014年2月25日,公安機關先后將被告人徐曉平、趙巧鳳、劉慧抓獲歸案。

  儀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曉平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被告人劉慧、趙巧鳳居間介紹買賣嬰兒,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徐曉平、劉慧、趙巧鳳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鑒于被告人徐曉平、劉慧、趙巧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一、被告人徐曉平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二、被告人劉慧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被告人趙巧鳳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法官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本案被告人徐曉平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被告人劉慧、趙巧鳳居間介紹買賣嬰兒,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為保護兒童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決。

  七、黃留祥犯強奸罪案

  【案情概要】被告人黃留祥系被害人羅某(女,2003年4月18日生)的繼父,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黃留祥租住屋的房間內,被告人黃留祥趁家中無人之機,以買東西給羅某為引誘條件,對當時年僅8歲的羅某實施了奸淫,并囑咐羅某不要告訴任何人。自此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黃留祥利用其系羅某的繼父身份,以幫助羅某買東西、充值Q幣等誘騙的方式,在其租住屋的房間內、洗澡間內等處,多次對被害人羅某實施奸淫,并將部分奸淫過程用拍攝成視頻和照片。

  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留祥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黃留祥利用撫養從屬關系,長期多次奸淫幼女,并將其部分奸淫過程拍攝成視頻和照片,其犯罪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黃留祥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黃留祥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留祥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黃留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法官評析】被害人羅某系被告人黃留祥的繼女,和其母親與被告人黃留祥在同一個家庭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黃留祥對羅某負有監護義務職責,趁被害人母親上夜班之際,對羅某實施奸淫,之后又多次實施奸淫,并將部分過程拍攝成照片或視頻,嚴重挑戰社會倫理道德底線。法院依法認定其“情節惡劣”,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更好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于被害人羅某的成長,審理法院先審理了羅某的變更撫養權糾紛,將被害人的監護人變更為其父親,案件判決后,被害人羅某至其父親處生活。法院的裁判全面保護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有利于其走出陰影,過上正常生活。

  八、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案

  【案情概要】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曾與女學生鄭某早戀,但鄭女后來又與同學高某相戀。2013年1月1日15時許,被告人彭某某在一網吧找到鄭某與高某,并在讓讓鄭某選擇與誰談戀愛的問題上發生矛盾。后在網吧附近,被告人彭某某對高某進行毆打,并持刀捅高某左頸部一刀,高某倒地后,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高某符合被他人用單刃銳器捅刺頸部致左鎖骨下動脈斷裂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高某家人報案后仍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經銅山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附帶民事部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實施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他人報案后仍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官評析】在審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時,人民法院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即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在案件處理中,要注重刑事矛盾的化解,既加強對被告人認罪服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主動向并被害人方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又加強與被害人方的聯系,聽取其意見,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并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護,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 因早戀爭奪女友而上演了一場悲劇,致使兩個家庭都遭受了重創。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堅持雙向保護,注重矛盾化解。一審宣判后,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九、謝成牛犯猥褻兒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13年8月25日下午15時左右,被告人謝成牛借口帶羅某某(女,7歲)、陳某(女,6歲)去采摘樹葉,將二女騙至一偏僻農田玉米地旁,對二名幼女進行猥褻。案發后,被告人謝成牛于2013年8月26日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淮安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成牛為尋求性刺激,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謝成牛案發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謝成牛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法官評析】這是一起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性侵犯罪。農村留守兒童屬于弱勢人群中的底層,更易遭受犯罪侵害,且危害后果更加嚴重。對于此類犯罪,人民法院一向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充分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十、曹兆祥犯猥褻兒童罪案

  【案情概要】 2008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曹兆祥在建湖縣寶塔鎮某小學教室共作案四起,分別對被害人高某某(女,1997年5月6日出生)、張某某(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周某(女,2001年1月18日出生)、梁某某(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四名兒童通過撫摸身體等方式進行猥褻。

  建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兆祥多次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多名兒童,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曹兆祥作為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卻在教室當眾對其所教育的多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學生進行猥褻,應當從嚴懲處。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曹兆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評析】 根據《性侵意見》的規定,對兒童具有負有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猥褻犯罪,及對多名兒童進行猥褻的,均屬從重從嚴處罰情節。本案中,被告人曹兆祥不僅具有上述兩項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還具有“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這一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曹兆祥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對其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較好地貫徹了對此類犯罪從嚴懲治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