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2名農民工訴南通海騰船務公司拖欠工程款糾紛案

  2011年8月上旬,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南通港法庭在審理一起被告為南通海騰船務公司的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方的申請,依法凍結了被告海騰船務公司在中遠船務公司的債權43萬。后經法庭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分期付款協議,原告申請解除財產保全。與此同時,曾在海騰船務公司打工的42位農民工已有兩個月沒有拿到工資了,他們在數月前先后被海騰船務公司派到中遠船務公司打工,聽說海騰公司的債權被法院凍結,紛紛前往區勞資糾紛調處中心要求處理。區勞調中心受理后,一方面與南通港法庭聯系,要求法庭在農民工工資款未落實之前,暫緩解除財產保全,一方面積極引導農民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工資。他們為農民工申請了法律援助。

  案件起訴到南通港法庭后,承辦法官立即聯同區勞資中心的工作人員與海騰船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進行談話。康某迫于應收款被法院凍結的無耐,與42位工人就應付工資款進行了結賬,結具了欠條。經過法院訴前調解,勞資雙方達成了付款協議。法院解除財產保全后,中遠船務公司根據海騰公司的要求,將43萬元應付款直接匯至了崇川區勞資糾紛調處中心用于支付民工工資。一切工作準備就緒后,南通港法庭與勞資糾紛調處中心將款項全部發放給每一個工人。

  8月12日上午, 42名農民工高高興興地從南通港法庭工作人員手中領取了總額為43萬余元的工資報酬。

  二、105名農民工訴上海泰澤服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2011年10月中旬,上海泰澤服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因經濟形勢變化和經營管理不善,公司停產,負責人下落不明。因該公司尚拖欠105名工人三個月工資未發放,為此公司工人曾集體到市、區有關政府部門信訪,采取過激方式維權。

  2011年10月28日,工人得知企業有可能要轉移公司機器設備等固定財產,為此申請對淮安分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資產進行訴前保全。淮陰區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立即審查,開啟維權綠色通道,簡化程序,及時作出準予財產保全的裁定。次日(星期六),該院小營法庭庭長帶領法庭其他干警加班對淮安分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資產進行清點、查封。11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該批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后,小營法庭干警與開發區相關部門、派出所相關人員一同前往上海查找公司法定代表人,調查公司資產情況。經多方查找,聯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確定于2011年11月28日開庭審理本案,同時開展調解工作。11月19日(星期六),從早上8時到晚上10時許,經過十四個小時連續不斷的調解工作,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同意于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資。法庭還想方設法、積極溝通,說服被告公司同意提前變現查封的財產。后法庭多方聯系,尋找買家、積極變現,在一周內將被告淮安分公司全部機器設備變賣,并將所賣款項405000元全部匯入法院指定賬戶,比常規執行、估價、拍賣的程序縮短了6個月左右時間。2011年11月29日,在法庭主持下,被告公司提前支付了第一批起訴的89名工人工資27萬余元。第二批起訴的有16名工人,拖欠的10萬余元工資已于12月9日發放。

  在審理過程中,淮陰區人民法院充分關注民生,突出調解優先,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調解,從訴訟立案,到第一批89名工人拿到工資僅用10天時間,及時高效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和諧,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得到了群眾的贊許和區委區政府的高度肯定,江蘇電視臺、淮安市電視臺及區電視臺及有關紙質媒體競相推報道。

  三、江蘇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南京創立置業策劃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2008年2月27日,被告南京創立置業策劃開發有限公司與原告江蘇天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施工紅山創意園工廠B1、B2框架土建、園區大門附屬項目工程,并將內部裝飾工程交由原告承建。2009年底,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并于當月開始使用。2011年6月27日,創立公司在《工程款明細》上確認尚欠工程款9083366.68元,其中包括200名民工的工資。該工程系天宇公司墊資進行施工,賒欠了材料供應商大量的材料款,拖欠二十多家施工隊民工工資。因天宇公司無錢支付民工工資,激化了材料供應商和民工的情緒,出現影響和諧穩定發展的一些不利因素。年關將至,未能及時拿到款項的200名民工寫下“還我血汗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橫幅,集體圍堵紅山創意工廠大門,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

  下關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領導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及時啟動案件風險評估機制,采取多項措施做好案件審理應對預案。院領導專門聽取了案情匯報,要求在年關歲末及時穩妥地處理好涉及民工討薪的案件,切實維護民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啟動風險評估程序應對突發事件,確保在訴訟期間不發生圍堵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情況發生,做好涉訴民工的情緒引導及穩控工作。及時與清欠辦取得聯系爭取支持;區清欠辦召開有區公安局、司法局等近十家單位列席的案件協調會,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經下關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于2011年12月9日就付款數額達成一致意見,200名民工的工資將全部支付到位。很多在場的農民工流下了熱淚,感謝法院及時幫助他們討回了血汗錢。

  四、楊浩訴濱海縣蘇江興旺綠化土石方工程隊、張新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03年12月8日,昆山市玉山水利站與濱海縣蘇江興旺綠化土石方工程隊(簡稱蘇江工程隊)分別簽訂了吳淞江工業園區水系調整大漁河、直塘港河、顧塘河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蘇江工程隊將大漁河、直塘河、顧塘河、東尤徑港河、西尤徑港河和南北大道兩側綠化帶、江浦路兩側綠化帶等七項工程以及其它零星工程分包給楊浩施工。蘇江工程隊及楊浩均無相應的施工資質,雙方無書面協議。至2006年年初,楊浩完成了所分包的工程,工程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2007年11月28日,蘇江工程隊負責人張新江出具了書面結算明細,楊浩未簽字。工程結束后,發包方已將工程款全部結算給蘇江工程隊,蘇江工程隊已經支付楊浩工程款7710978元,按照上述結算明細,尚欠楊浩工程款1189022元,對此楊浩不予認可。楊浩認為,根據雙方當初的約定,對于五條河道工程,蘇江工程隊只能扣留實際工程量結算工程款8%作為掛靠費以及3.44%稅金;對于其自己洽談承接的綠化工程和蘇江工程隊臨時指派的零星工程,蘇江工程隊則不收取管理費,也不代扣稅金。上述工程項目工程款結算總額為29612299.99元,扣除已支付款項,蘇江工程隊尚欠楊浩工程款總額為12153202.8元。楊浩遂訴至法院請求蘇江工程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鹽城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浩作為實際施工人向分包人蘇江工程隊及其負責人、投資人張新江主張尚欠工程款,依法應予支持。但楊浩訴稱的與蘇江工程隊的口頭約定,無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楊浩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結算單載明的已付款項之外蘇江工程隊還有要付的款項,故應以蘇江工程隊出具的2007年11月28日結算盟約中確認的楊浩工程量及工程價款作為蘇江工程隊應付工程款的依據。遂判決:蘇江工程隊、張新江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向楊浩支付工程款計人民幣1189022元,并支付該款從2010年4月7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宣判后,楊浩不服,提起上訴。由于涉及農民工工資問題,省法院民一庭受理該案后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優先開庭、優先審理、優先合議的原則,及時與當事人溝通。經了解,雙方當事人矛盾十分尖銳,尤其是楊浩這方,壓力比較大,農民工整天向其追討工資。楊浩確實承接了工程組織了施工,但苦于沒有與蘇江工程隊簽訂書面協議,相關工程單價、工程量很難舉證,導致索要工程款的難度加大。考慮到臨近年關,正是農民工工資兌付的關鍵階段,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易發、多發的敏感時期,審判長、承辦人多次做雙方工作,并及時與鹽城中院民一庭溝通,兩級法院聯動協調,對雙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在法院的艱苦努力下,雙方終于握手言和,一致同意由蘇江工程隊、張新江分期給付楊浩450萬元。雙方當事人于2011年11月16日時達成調解協議,蘇江工程隊當場即給付了部分工程款。至此,一起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敏感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五、顧紅忠等111人申請執行啟東三鈴針織有限公司拖欠工資糾紛案

  顧紅忠等111人原系啟東三鈴針織有限公司員工,由于公司拖欠工資,顧某等人于2007年1月5日向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訴,要求三鈴公司支付拖欠工資769567元。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查后最終作出了支持顧某等人請求的仲裁裁決。2007年7月16日,顧紅忠等人向啟東市人民申請執行,期間因三鈴公司資產拍賣無人受讓、清理其它債權等問題,致使執行無法進行,故執行終結。

  2010年7月,經啟東市人民法院多方做競買人的工作,三鈴公司的資產最終以897000元拍賣成功,扣除稅費,本案實際可分配款項為778634.40元。但此時,三鈴公司早已停產歇業,還欠建設銀行啟東支行到期貸款140萬元及利息。因此,三鈴公司的資產拍賣所得遠不足以支付其所負的債務,同時,三鈴公司在向銀行貸款時已將資產抵押給了銀行,根據法律規定,銀行應優先受償拍賣款項,111名職工的工資將面臨無法支付的困境。在此情況下,啟東市人民法院從維護穩定大局、保障群眾民生的角度出發,多次與建設銀行啟東支行協商,動員銀行讓出大部分執行款項用于發放職工工資。建行啟東支行接受了法院的工作建議,同意讓出大部分的權益用于發放工人工資。

  2011年9月5日上午,啟東市人民法院在久隆法庭集中發放原啟東三鈴針織有限公司員工顧紅忠等111人的工資款594578.40元,工人們由衷地感激人民法院“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和舉措。至此,這起歷時四年的追索勞動報酬群體性糾紛劃上了圓滿句號。

  六、南通通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沈伯建、高飛、倪亞輝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8年3月至8月期間,沈伯建多次向南通通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通潤公司)常青項目部供應標準磚及多孔磚,總價款為461320元,需方已付款195000元,尚欠貨款266320元。2007年10月16日,南通市華業建材物資有限公司(簡稱華業公司)與通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通潤公司承包如皋市常青鎮常青商貿街5號、6號樓全部土建、水電安裝工程。次日,通潤公司向高飛出具授權書,授權高飛處理如皋市常青鎮常青商貿街5號、6號樓工程事宜。2008年8月12日,通潤公司與高飛簽訂了一份施工責任承包合同,就高飛承包常青商貿街5號、6號樓工程的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隨后高飛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倪亞輝。倪亞輝在未經通潤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刻制了通潤公司常青項目部公章一枚,并在購買原材料及借款時對外使用該枚公章。2008年8月15日,就如皋市常青鎮常青商貿街5號、6號樓施工問題,通潤公司與南通萬代置業有限公司(簡稱萬代公司)簽訂一份施工合同,發包人由華業公司變更為萬代公司,發包人向通潤公司支付工程款60萬元。2008年8月26日、9月12日,因施工不當造成停工,通潤公司兩次向高飛發出整改通知,督促高飛組織施工。2008年10月5日倪亞輝在無法繼續施工的情況下又將工程轉給高飛繼續施工。

  沈伯建訴稱,2008年3月至8月間,通潤公司在承建如皋市常青鎮常青商貿街5號、6號樓期間,先后多次向沈伯建購買磚,總價款為461320元,除已付款195000元外,尚欠貨款266320元,訴請要求通潤公司支付貨款所欠貨款。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倪亞輝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從權利外觀、相對人善意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從正常的生活經驗出發,以社會一般人的視角為標準,判斷相對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同時還應考慮相對人形成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信賴是否存在過失。本案中倪亞輝對外購買材料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所欠貨款應當由通潤公司償還,高飛、倪亞輝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法院遂判決,通潤公司給付沈伯建貨款266320元。

  七、江蘇銘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張宜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張宜省系個體工商戶宿遷經濟開發區宏遠木材經銷部(簡稱宏遠經銷部)經營者。2010年6月16日,宏遠經銷部作為甲方與江蘇銘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蒙陰金桂園項目部(簡稱蒙陰金桂園項目部)簽訂木方銷售合同一份。該合同就雙方供銷的木方的尺寸、質量要求、價格結算、付款方式等作出了明確約定。原告張宜省在“甲方”處簽字,案外人徐志超、劉志新分別在“乙方收料員”和“乙方”處簽字,“乙方”處同時加蓋有“江蘇銘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蒙陰金桂園項目部專用章”,案外人吳自斗于2010年8月18日在合同下方注明“此貨款工地結算后由吳自斗代付,9.20付清”。

  張宜省分別于2010年6月18日、6月27日、7月28日向蒙陰金桂園項目部供應了三批木方,根據合同計算的貨款總計為378199元。上述三次供貨均由蒙陰金桂園項目部出具了收條,案外人劉志新在簽收單位處簽名并捺印,案外人夏炳泉以經手人名義在2010年6月18日和6月27日的兩份收條上簽名,案外人吳自斗于2010年8月18日在三份收條上簽名并注明“情況屬實”。收條出具至今,被告江蘇銘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銘豪公司)未向原告給付木方材料款,原告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被告銘豪公司于2010年5月6日成立山東分公司,同時任命顧朋林為該分公司經理,任命吳自斗為該分公司副經理。該分公司工商資料上登記的負責人為吳自斗,已于2010年11月26日注銷登記。2010年6月11日,銘豪公司與案外人臨沂市豐業房產有限公司(簡稱豐業公司)簽訂施工協議書一份,約定由銘豪公司承建豐業公司發包的蒙陰縣金桂園小區1號樓工程,該合同上加蓋有山東分公司的印章,吳自斗在該分公司“代表人”一欄處簽名。

  張宜省訴稱: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木方銷售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78199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蒙陰金桂園項目部與張宜省簽訂木方銷售合同及向張宜省出具收條的行為性質是什么?該行為的后果是否應由銘豪公司承擔?張宜省與蒙陰金桂園項目部簽訂的木方銷售合同內容明確,其上有合同雙方代表人的簽字,且加蓋有“江蘇銘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蒙陰金桂園項目部專用章”,該證據能夠表明該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后,張宜省依約履行了合同,向蒙陰金桂園項目所在工地供應了三次木方,每次供應均由蒙陰金桂園項目部出具了收條,且由代表蒙陰金桂園項目部與原告簽訂木方銷售合同的代表人即案外人劉志新在收條上簽名并捺印,故對張宜省與蒙陰金桂園項目部簽訂的木方銷售合同的效力,以及張宜省向蒙陰金桂園工程供應了總價為378199元木方的事實,均予以確認。蒙陰金桂園項目部隸屬于銘豪公司山東分公司。蒙陰金桂園項目部與張宜省簽訂木方銷售合同并向張宜省出具收條的行為應系職務行為,該行為的后果應由其所屬的銘豪公司山東分公司承擔。因銘豪公司山東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且已依法注銷登記,故其存續期間的民事責任,應由銘豪公司承擔。法院判決:銘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張宜省木方款378199元及利息。

  八、唐志軍等8人申請執行無錫市雅風裝飾裝璜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2011年3月15日,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宜商初字第179-188號生效民事判決,其中有8份判決確定,無錫市雅風裝飾裝璜公司(簡稱雅風公司)應支付申請人唐志軍、蔣雨濤等8人工資及其他欠款八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雅風公司拒不履行,為此申請人向宜興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宜興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執行,向雅風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責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雅風公司不予理睬。執行人員通過查詢雅風公司的銀行存款情況,并調取該公司交易明細清單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發現該公司為規避執行,進賬資金先打入該公司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隨即再以簽發本票的形式轉入該公司總經理的個人賬戶,公司的開支再由該公司總經理的個人賬戶支出,執行人員隨即依法扣劃了被轉移到該公司總經理個人賬戶上的執行款,并給予責令具結悔過和罰款的民事制裁。至此,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唐志軍、蔣雨濤等工人的工資得到了全額償付。

  九、周德輝等21人申請執行南通盛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案

  周德輝等21人受雇于南通盛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簡稱盛明船舶公司),為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從事加工業務。因經營不善,盛明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棄企躲債下落不明。至2011年11月,盛明船舶公司結欠周德輝等21人工資30余萬元。周德輝等人因索要工資不著,先后去有關部門信訪,并多次封堵重工公司大門。經過有關部門多次勸導,周德輝等21人向南通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申請先予執行,仲裁部門于12月9日作出先予執行的仲裁裁決,并于12月10日移送南通開發區法院執行。由于該案涉及人數較多,且執行標的為農民工工資,部分人員因為遲遲拿不到辛苦數月的血汗錢而情緒對立,極易發生引發社會不穩定的事件,開發區法院對此案高度重視,院領導明確要求從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妥善處理。該院放棄星期天休息時間,迅速啟動“農民工維權綠色通道”,對此案當即立案、當即安排執行法官啟動執行程序。經過調查,該院執行法官得知盛明船舶公司在某重工有限公司有一批工程款尚未支付。得知這一情況后,執行法官立即聯系該重工公司并多次與有關人員溝通協調,幾經努力,重工公司終于確認應支付盛明船舶有限公司工程款,開發區法院隨即依法作出裁定,提取該工程款。

  工程款到位后,執行局連續作戰,決定盡快將所有工人工資發放完畢。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發放,20余名工人高高興興地從法院領到了拖欠數月的工資。

  十、300多名農民工申請執行蘇州素藝玩具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2011年7月8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接轄區甪直鎮人民政府報告,駐地蘇州素藝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贊泳(韓國人)棄企出逃,該公司300多名農民職工6月及7月部分工資未支付,工人情緒激動,工廠一片混亂。接報后,吳中區人民法院立即啟動緊急處置預案,由執行局立即派出保全人員趕赴公司駐地,核查公司財產,另一方面與當地政府協調并會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好工人的情緒穩定工作。吳中區人民法院在核查財產的同時立即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凍結了素藝玩具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查封了公司內的全部財產,并責令公司所在地村委會派專人負責對查封財產進行看管,以防財產流失。同時積極引導工人依法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考慮到公司已停業,大部分職工為外地打工人員,工人們已處于失業狀態,法院雖然對公司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等仲裁法律文書生效、申請執行拍賣財產后再支付工人工資勢必會影響工人的生活。針對這一情況,吳中區人民法院組織工人代表與當地政府、村委會積極溝通協調,先由村委會按5 月份工資標準將素藝玩具有限公司拖欠的380名工人工資共計98萬余元全部墊付完畢。2011年8月11日,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吳勞人仲案字(2011)第57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蘇州素藝玩具有限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387名工人支付工資984298元。之后,以工人名義向吳中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依法拍賣,被執行人財產以113萬元成交。村委會墊付的工人工資及看管財產支出的費用已全部退還給村委會。

  十一、于錦圣等71名工人申請執行寶應縣晶華麗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簡稱晶華麗公司)追索勞動報酬案

  2011年6月,晶華麗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法定代表人范承連棄廠逃跑,累計拖欠于錦圣等71名工人工資款22萬余元。于錦圣等71名工人因急于索要工資,先后分別到寶應縣安宜鎮政府、縣勞動監察大隊、縣信訪局上訪,要求政府及相關部門解決晶華麗公司拖欠其工資的問題。寶應縣委、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立即召集相關部門討論研究化解矛盾方案,在縣委、縣政府的牽頭下,寶應縣人民法院、安宜鎮政府、信訪局、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單位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為工人盡快拿到拖欠的工資開辟綠色通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工人工資及時作出仲裁裁決書,裁定晶華麗公司應給付于錦圣等71名工人工資款總計22萬余元。隨后于錦圣等71名工人向法院申請對晶華麗公司的資產進行保全,法院立案庭迅速訴前保全了該公司的資產。同時,法院聯合勞動監察大隊和安宜鎮政府積極對工人進行思想疏導,加強信訪穩控,并配合法院為保全的財產尋找買家。仲裁裁決書生效后,于錦圣等71名工人持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及時進入法院執行程序,法院領導對該案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執行局對保全的資產盡快處置,同時做好工人思想安撫工作,穩定工人情緒。經過執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日前,已及時變賣了公司遺留的機器設備,共得價款15萬元。法院根據申請執行標的,按比例進行了分配,在制訂分配方案時,為了讓工人盡可能多的拿到工資,法院又免除了71件案件的執行費用,最終順利地讓工人們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工資。

  十二、朱小玲、梁偉、周麗申請執行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糾紛案

  句容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一、上海慧加安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簡稱慧加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到市勞動社會保險中心、市醫療保險中心分別為梁偉、周麗補繳自2009年7月16日、2009年7月19日至2009年10月13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為朱小玲補繳自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10月15日的各項社會保險費(被訴人為梁偉應繳1127.66元、為周麗應繳1127.66元、為朱小玲應繳1503.55元)。二、慧加公司支付朱小玲工資1200元、支付梁偉工資1100元、支付周麗工資1100元,合計3400元。此款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完畢。 三、慧加公司支付朱小玲經濟補償金750元。此款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完畢。

  裁決后,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仲裁裁決義務,且公司人去樓空。無奈之下,三申請人遂向句容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迅速趕往被執行人慧加南京分公司的辦公地點,發現該公司已不存在,而是上海長航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簡稱上海分公司)在經營,現公司工作人員稱,原公司已不存在,現在的公司與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案件執行陷入了僵局。

  執行法官在南京對慧加公司展開了財產“四查”工作,通過調查,執行法官發現,慧加南京分公司與上海分公司是同一個負責人,僅在公司名稱上有所不同,而財產有混同之處。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句容市人民法院來到被執行人公司,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搜查出了被執行人慧加南京分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印件章、財務帳冊等材料。一切證據證明,上海分公司和慧加南京分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法院立即扣押該公司的部分財產,此時該公司的負責人終于露面,執行法官對其進行了法律釋明和教育,最終該公司向執行法官及申請人致歉,承認了錯誤,履行了其應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