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東海法院通過網站、微博、微信集中通報了5例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有的是因為電信公司未經用戶同意開通服務而引起的糾紛,有的是因為網上購物買的商品不合格要求退貨及賠償引發(fā)的糾紛,有的是商場銷售的服裝所執(zhí)行的生產標準作廢引起的糾紛,有的是快遞物品毀損引起的糾紛,有的是瘋狂制造售假藥的刑事案件,對公眾如何依法維權具有積極的警示、參考和指導意義。

  案例一

  手機被開通“心靈雞湯”

  市民怒打“五元”官司

  因為5元話費市民袁某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500元。東海法院依法判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袁某5元。駁回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概要】袁某訴稱,自己使用的手機號碼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中國移動連云港分公司無故開通“麻辣微讀心靈雞湯手機報”并扣費5元。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前往移動營業(yè)廳取消了該項業(yè)務。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開通收費業(yè)務。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行為涉嫌服務欺詐。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5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原告的要求無法律依據(jù)。被告對于原告使用的手機號碼開通“麻辣微讀心靈雞湯手機報”并扣費5元的事實沒有異議,由于系統(tǒng)、技術等原因無法查到有關證據(jù)。且導致原告開通手機報的可能性有多種,不能證明是被告無故為原告開通該項服務。被告認為,其在經營服務中無欺詐行為。

  【法院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無故為原告手機號碼開通“麻辣微讀心靈雞湯手機報”,增加了原告話費支出,影響了原告手機正常使用。被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應當承擔向原告返還該項業(yè)務資費的責任。對于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原告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通手機報,不存在被告向原告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并誘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故被告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欺詐行為。對于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求,庭審中,被告已就此次糾紛當庭向原告進行了賠禮道歉,原告表示接受被告的道歉。綜上,對原告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評析】顯然,袁某不是為著這5元錢與移動公司打官司,更是為著討一個說法。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法律法規(guī)就是社會生活運行的規(guī)和矩。袁某之所以為著區(qū)區(qū)5元前敢以一個市民的身份,向移動公司“叫板”,就是有法律這個武器給他撐腰。袁某這5元官司,讓我們看到實現(xiàn)法治的群眾基礎在不斷加強。今天袁某能為5元錢打官司,明天趙某、錢某也會為5元、50元打官司、討說法。

  案例二

  食品中添加藥品

  如何做才算合法

  【案情概要】原告王某訴稱,本人通過天貓網購買被告公司出售的“荷葉普洱袋泡普洱熟茶40g*3組合裝”合計258盒,每盒25.8元,貨款6656.4元,快遞費220元。收到貨物后,用于泡茶給晚上集中于我家附近跳廣場舞的鄰居喝,多人反映喝了之后腹瀉。經查詢該茶葉外包裝,配料顯示為:云南普洱茶、荷葉、冬瓜皮、甘草。經查荷葉、甘草為《中國藥典》中明確的中藥材,其中荷葉、甘草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的藥食同源物品,而“冬瓜皮”并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和“新資源食品目錄”以及相關批復文件中。故而,被告在天貓網出售的“荷葉普洱袋泡普洱熟茶40g*3組合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根據(jù)該法相關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綜上,要求被告賠償本人所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并退還貨款、快遞費,合計73440.4元。

  【法院裁判】被告公司收到訴狀后,對此糾紛比較重視。公司銷售經理代表公司與原告多次協(xié)商,最終達成協(xié)議:原告退貨,被告賠償原告一定的金錢,原告申請撤訴。本案以撤訴結案。

  【法官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食品安全引發(fā)的消費者維權的案例。在購買食品時,不少消費者比較關注商家的宣傳如產品性能、價格優(yōu)惠等,對食品的成分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不太關注。等到食用該食品出現(xiàn)人身損害后,才去與商家交涉,而商家往往以多種理由推脫自己的責任,不愿意退貨。食品與藥品(中藥材)的關系大概有三種:食藥同源、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中藥材、保健食品中可添加特定中藥材。衛(wèi)生部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用完全列舉的方法規(guī)定食藥關系。在生產、銷售食品的時候,一些商家并未完全按照標準執(zhí)行,這就涉及到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的問題,該行為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條例,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僅如此,如果導致人身、財產損害,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如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guī)定的農作物;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冊;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guī)定顯著標示。

  案例三

  商場特惠售賣衣服

  原來是舊標準生產

  【案情概要】原告解某訴稱,2015年12月19日,因生活需要從被告東海某大型商場處購買了夏島牌尼克服一件,支付價款848元。回到居所后,原告在準備使用時發(fā)現(xiàn),該衣服執(zhí)行的安全類別執(zhí)行標準為GB18401-2003,此執(zhí)行標準已在2012年8月1日被GB18401-2010所代替,屬于作廢的執(zhí)行標準,因此該商品應為不合格商品。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作為商品銷售者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而為盡到,公然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應視為故意欺詐。因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并支付三倍賠償金即2544元。被告東海某大型商場辯稱,這件衣服是2012年之前生產銷售的,在銷售過程中積壓的商品,原價是5988元,處理價848元,銷售的時候我們就跟原告講清楚是積壓貨處理。同款衣服2012年8月1日后生產的,價格在6000元以上,綜上,我們不存在欺詐。

  【法院裁判】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原告將涉案衣服退還給被告,被告當場給付原告1500元,雙方就本案再無爭議。

  【法官評析】在庭審中,雙方對涉案衣服執(zhí)行的標準為GB18401-2003為GB18401-2010所代替。不管是前者還是后者均為紡織產品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具體到本案,涉案衣服執(zhí)行的是C類標準,A、B、C三類紡織品中C類因其為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要求最低,2003、2010標準均為基本標準,整體要求比較低。故而本案中,一是標準的變化對判斷涉案衣服(C類)是否合格有無影響;二是本案所涉衣服是否為積壓貨,對積壓貨銷售如何規(guī)范。對于第一個問題,應該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2010年標準相較于2003標準,對C類紡織產品是否合格有無影響,是否違反了相關技術安全規(guī)范,而不能籠統(tǒng)地說標準變了,該衣服就不合格了。2003、2010標準都是強制性的、基本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要求是比較低的,實踐中,大多數(shù)廠家的安全生產都會超出基本標準的要求。對于第二個問題,但積壓貨并不等于不合格產品,而可能是由于產品滯銷、清倉等對庫存產品進行降價銷售。積壓貨大概有三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由于標準的變化,相關產品有些指標不完全符合國家的新標準,屬于有瑕疵但國家并未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屬于合格的產品,但由于時間較長、款式陳舊等原因可能需要降價銷售的產品。其中第二種積壓貨如何其銷售行為是難點。一般而言,首先這種瑕疵不應該是缺陷,會嚴重影響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其次,在銷售的時候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降價銷售的具體原因,不能籠統(tǒng)地講是積壓貨特惠處理。

  案例四

  快遞物品運輸中毀損

  有無保價處理不同

  隨著網絡及電子商務的不斷普及,人們使用快遞寄送物品的需求也大幅提升。相應地,因快遞而引發(fā)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在投遞過程中物品毀損、丟失是其中最常見的一類。大家最為關心的是如何賠償問題,保價與不保價對于理賠有區(qū)別否,保價與實際價值不同如何賠償?

  【案情概要】原告張某訴稱,2015年11月10日,原告與被告東海某物流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委托被告運輸重達28.95公斤的水晶洞(購買價格9200元)運至北京房山區(qū)某小區(qū)。在訂立合同時原告已經申明貨物價值,被告同意按照1萬元保價。結果,被告在運輸過程中不慎將水晶球跌成兩半。原告找到被告商量賠償事宜,被告僅同意賠償100元。原告認為,水晶具有天然型和唯一性,一旦損壞,價值將會大幅貶值。現(xiàn)在涉案水晶洞跌成兩半,無法修復,請求按照保價時聲明的價格1萬元進行賠償。被告稱,貨物價值貶損不大,不同意賠償1萬元。

  【法院裁判】經法官調解,被告給付原告5000元,原告申請撤訴。本案以撤訴結案。

  【法官評析】本案中,被告所經營的快遞業(yè)務不屬郵政普遍業(yè)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保價賠償?shù)囊?guī)定,應當按照相關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對運輸貨物損失進行賠償。目前,物流、快遞公司對一些貴重物品會主動提示托運方進行保價運輸。保價其實并不高,一般而言,500元以下保價為1元,500元至1000元以下保價為2元,1000元以上按千分之五收費。快件發(fā)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按照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與用戶約定的保價規(guī)則確定賠償金額。快遞公司會在郵寄單上印制“快遞協(xié)議”,對是否保價、如何理賠進行規(guī)定,屬格式合同。當糾紛發(fā)生后,雙方對不保價最高理賠金額的規(guī)定,托運人往往會以該格式條款無效,要求按照實際損失賠付,快遞公司則認為履行了適當?shù)奶崾尽⒄f明義務,應屬有效條款。上述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有賴于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做出判斷。消費者在通過快遞寄送物品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快遞單上的具體內容,特別是對顏色加重、字體加粗的條款要特別留意;對于比較貴重的物品,進行保價,以免為了省少許的保價費而給自己帶來巨大的財物損失。

  案例五

  利欲熏心 瘋狂制售假藥

  嚴懲不待 法院從重判處

  八萬多份宣傳材料,三百余萬元違法所得,五個月瘋狂制售。近日,東海法院對郭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主犯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分別判處其他六名從犯七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

  【案情概要】自2014年4月起,被告人郭某通過物流接收大量的假藥半成品和各種假藥包裝盒,運至湖北省咸寧市溫泉區(qū)白茶村一出租房內,以互聯(lián)網投放廣告、熱線咨詢、郵寄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假藥,并安排被告人彭甲、彭乙包裝藥品、接聽咨詢電話,訂單確定后,三被告人分別以“張梅紅”、“孫娟”、“鐘雪菲”、“劉丹”等名義通過武漢中盛德榮物流公司和宅急送新溝營業(yè)廳以物流方式銷售假藥至江蘇省東海縣及其他地區(qū),銷售金額達人民幣3104794元。經檢驗其制售的藥品均為假藥。被告人彭丙于2014年5月份起,在被告人郭某的安排下,多次填裝藥品宣傳資料,與彭甲、彭乙一起包裝、運送涉案假藥。被告人彭丁自2014年以來接收大量的假藥宣傳資料和信封,在其住處安排被告人彭戊、彭己接聽藥品咨詢電話、記錄購買人的信息、填裝宣傳資料,將宣傳信件通過物流發(fā)往北京,再寄往全國各地為銷售假藥宣傳。

  【法院裁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彭甲、彭乙生產、銷售假藥,數(shù)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屬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被告人彭丙多次參與生產、銷售假藥,數(shù)量大、種類多,屬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被告人彭丁、彭戊、彭己明知郭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仍為之宣傳,七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系共同犯罪。并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和作用,依法認定被告人郭某為主犯,其余被告人為從犯。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評析】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修正前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作為入罪的標準,這個標準是比較高的,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修改后的規(guī)定降低了標準,并規(guī)定罰金刑不得單獨適用。本罪侵犯的客體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xiàn)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tài)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xiàn)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主要呈現(xiàn)出三類新情況:一是制售假藥、劣藥犯罪行為的產業(yè)鏈特征明顯,查處難度加大。許多制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聯(lián)盟,有的已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犯罪網絡,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二是藥品原輔料、包裝材料安全問題嚴重。非法生產藥用輔料的現(xiàn)象很突出,直接導致嚴重的藥品安全問題。全國不少地方均出現(xiàn)了通過利用回收的廢棄包裝材料生產假藥的案例。三是藥品流通領域未取得合法資質,非法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為較為突出。利用互聯(lián)網、快遞等現(xiàn)代物流手段成為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上述三個新的特征本案全部具備,本案堪稱是藥品安全犯罪方領域非常典型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