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某某、陸某某等人太湖西山垃圾傾倒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變造接收土方證明,將兩船垃圾從省外運抵江蘇太湖戒毒所碼頭堆放。同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在未簽訂任何填土協議,且前述兩船垃圾如何進一步處理尚未得到太湖戒毒所明確答復的情況下,為賺取接收垃圾費,擅自通過他人聯系垃圾供應。同時,兩被告人變造的接收土方證明照片經微信流傳后,部分中間商主動將垃圾用船運至太湖戒毒所碼頭。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明知上述垃圾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體廢物,仍以每噸約7至10元的價格接收,并未經處理直接傾倒至宕口內。2016年7月14日至7月21日期間,涉案垃圾被清運至七子山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垃圾清運處置時經稱重合計約23336.3噸,其中的滲濾液具有毒性,且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涉案污染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余元,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已產生225128.3元環境修復費用,兩者共計人民幣850余萬元。

垃圾傾倒地距蘇州市吳中區金庭鎮取水口直線距離僅2公里,且鄰近太湖寺前(吳中區、工業園區)取水口,一旦發生水體污染擴散,將嚴重影響相關范圍內的飲用水安全。該區域距太湖水體直線距離不超過600米,屬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

【裁判結果】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蘇0508刑初11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陸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即2016年震驚全國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案件被媒體曝光后,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輿論的一致譴責。土地、水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垃圾本應妥善處置以免危害環境、破壞生態。本案中,垃圾被擅自傾倒于風光秀麗的風景名勝區內,造成景觀破壞、水體污染、生態環境受損的嚴重污染后果,且造成巨大公私財產損失。通過刑罰對污染環境行為進行懲處,不僅是制裁犯罪、警示他人,更是為子孫后代留下綠水青山、生存之本。本案的審理裁判體現了環境司法的應有價值。

二、被告人張某某等十三人及被告單位奧凱公司等四家單位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東臺市奧凱化工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揚州市邗江騰達化工廠等6家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購買的廢酸合計8343.93噸交給被告人張某某進行處置、運輸。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通過槽罐船上私設的暗管非法排放至鹽城市大豐區(原大豐市)串場河、興化市車路河、大營鎮海溝河等內河中。經鑒定,上述被排放的廢酸均為危險廢物,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為上述廢酸排放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合計為8383萬余元,被告人張某某非法獲利69.8萬元。

【裁判結果】

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判處張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分別判處奧凱化工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揚州市邗江騰達化工廠等罰金三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判處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江洋558號”槽罐船、“蘇AM05552號”(即振陵809)槽罐船予以沒收。張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非法向水體傾倒污染物,是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會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產生不可逆轉的損害,嚴重威脅社會公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安全。水污染環境犯罪往往作案手段隱蔽,難以被發現,且因水體流動,客觀性證據遺留較少,水環境監測手段、技術有限,難以取證。本案審理法院充分考慮了環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在部分客觀性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結合被告人穩定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參照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并據此作出刑事裁判。本案的審理對于準確適用《刑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三、趙某春、趙某喜等非法采礦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春節后,被告人趙某春與被告人趙某喜經共謀,由趙某春負責在長江鎮江段采砂,趙某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間,被告人趙某春在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在長江鎮江段119號黑浮下游錨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將江砂直接吸到被告人趙某喜的“皖利華88號”、“皖利華1號”貨船上,后分別由趙某喜的雇工被告人趙某某等人駕駛“皖利華88號”、雇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駕駛“皖利華1號”將江砂運輸至趙某喜事先聯系好的砂庫予以銷售。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春、趙某喜、李某一、李某二非法采礦381300噸,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1525200元;被告人趙某某非法采礦226300噸,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905200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采礦155000噸,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620000元。

【裁判結果】

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某春、趙某喜等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采礦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趙某春、趙某喜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趙某某、徐某某系從犯。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蘇1102刑初19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趙某春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趙某喜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被告人李某一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被告人李某二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五、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六、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1425200元予以追繳;扣押于鎮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吸砂船1只予以沒收。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蘇11刑終85號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生命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長江流域以水為紐帶形成的環境要素豐富,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也是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依托和支撐,長江經濟帶發展離不開可持續的生態環境和可承載的自然資源作為保障。江砂是長江重要資源,非法采砂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嚴重破壞國家礦產資源;二是破壞水體生態環境;三是危害航道及防洪安全。本案對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嚴懲,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砂行為,有利于保護長江水域環境資源并維護沿岸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人民法院加強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積極回應長江經濟帶發展需求、依法維護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安全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四、孫某某等22人非法捕撈螺螄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孫某某等22人在明知江蘇省洪澤湖水域系禁漁期且常年禁止捕撈螺螄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船多次到洪澤湖水域內,利用機動船的重量及速度采用拖網方式非法捕撈螺螄共計62083公斤,后被告人孫某某將所捕撈螺螄出售給他人獲利約9000余元。案發后,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孫某某等22人為修復洪澤湖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共交納生態修復費用25.6萬元,用于開展增殖放流等修復活動。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某等22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在洪澤湖禁漁期內采取拖網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分別對孫某等22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罰,沒收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水域為洪澤湖水域,生物種類多,水產資源豐富。螺螄系洪澤湖區的主要底棲貝類生物,是維持水體自凈的重要生物門類,亦是水生動物食物鏈中的重要環節,過度捕撈會影響湖區水質及其它水產品數量。為促進湖區水質凈化,維護該水域螺螄的種群數量,保持湖區生態平衡,行政主管機關自2013年起全面禁捕螺螄。而本案22名被告人在水生生物繁殖期采用拖網方式非法大量捕撈,嚴重侵犯了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同時破壞湖區底棲生物棲息地,影響螺螄及其它水生生物的種群數量,破壞了湖區生物多樣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水體自凈能力,危害了湖區生態安全。審理法院通過專家論證、專家證人出庭等方式準確把握非法捕撈螺螄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作用,依法對22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五、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訴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楊浦市容局)將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某某處置,徐某某再通過徐某等將2000余噸生活垃圾傾倒至無錫市惠山區洛社鎮一河岸邊,造成周邊環境嚴重污染。后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徐某某、徐某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無錫檢察院)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楊浦市容局、徐某某等七被告承擔涉案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費用、環境修復費用等2094649.16元。

【裁判結果】

無錫中院依法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委托專業機構對受污染環境現狀進行監測,組成專家組實地查勘、論證、修訂《環境修復技術方案》并公告。環境修復工作完成后,無錫中院重新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后期監測,再次組織專家論證,并邀請當地代表召開聽證會,確保環境修復目標實現。同時,楊浦市容局積極敦促相關責任人盡快履行其法律義務并配合無錫相關部門完成環境修復工作,督促相關責任人承擔涉案環境污染相關所有費用,主動交納環境修復費用2094649.16元,并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嚴防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后無錫檢察院以全部訴訟請求均已實現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無錫中院審查后,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該案是廣受關注的“華東跨界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該案探索了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流程及特色,明確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重申污染者承擔環境修復責任的基本原則,重點就撤訴的司法審查要件進行了探討,首次明確環境公益案件“所有訴訟請求已實現”的實質內容,即包括環境修復目標的實現及杜絕環境侵權再次發生的可能性。同時,為保障環境公益的充分實現,該案詳細探討了環境修復過程的公眾參與及專業保障等問題,通過公告、委托專業機構修復前后的監測、專家論證、聽證會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聽取專業力量及社會公眾的建議和意見。該案的諸多先行嘗試,為類似案件的審理進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該案首次將行政機關引入民事訴訟,向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依法說不。對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六、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訴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簡要案情】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司達公司)明知王某某無廢硫酸處置資質,仍多次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硫酸以每噸處置費580元的價格交給王某某處置。王某某明知丁某某無廢硫酸處置資質,仍以每噸150元的價格交給丁某某處置。丁某某安排船工駕駛套牌船,將其中2698.1噸廢硫酸傾倒至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的河水中。2016年7月13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判決被告德司達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2000萬。2016年10月8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一審刑事判決。江蘇省環保聯合會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參加,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德司達公司對廢硫酸處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噸廢硫酸被排放到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生態系統遭到破壞的損害后果。德司達公司應該為此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德司達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428.29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自我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以來,江蘇省政府第一次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身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也是全國范圍內較早受理審理的生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一新類型案件進行了有益探索。

七、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順馳拉鏈有限公司、游某某、許某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1日,江蘇順馳拉鏈有限公司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在常熟市高新技術產業園非法從事電鍍加工,將含鉻、鎳等重金屬及氰化物的電鍍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集水池,并通過私設的暗管排放至城市污水管道。經對排放電鍍廢水的相應點位進行采樣檢測,總氰化物濃度、總鉻濃度、總銅濃度、總鎳濃度均嚴重超標,最高超標值達1060倍。2015年9月,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對涉案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評估,認定順馳公司未經處理私自偷排的電鍍廢水總量共計41433.52噸,計算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6265907.28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6)蘇05民初1號民事判決:判令江蘇順馳拉鏈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次污染事件通過常熟市當地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有資質的公司對生產現場的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6265907.28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常熟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用賬戶;承擔中華環保聯合會聘請的律師費用260222元及涉案鑒定評估費用100000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常熟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用賬戶。

【典型意義】

本案正確把握了環境容量有限,污染的累積必然會超出環境承載能力,最終造成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因此即使隨著環境的自凈,相關水質有一定改善乃至達標,也不能免除污染者承擔相應環境修復責任的裁判規則,依法支持社會公益組織的訴訟請求,判處向水體大量排放電鍍廢水企業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對同類型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八、銅山華潤電力有限公司土壤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8日,洪某某與柳新鎮楊場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承包水稻田秧板田用于農業生產經營使用。2015年洪某某承包地中種植的水稻出現減產,遂于2015年10月26日向徐州市銅山區農業生產事故技術鑒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鑒定管理辦公室)申請鑒定,申請鑒定事項為水稻減產的原因及產量損失,被申請方為銅山華潤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在經現場調查、詢問、查閱相關資料的基礎上, 2015年11月2日鑒定管理辦公室作出鑒定結論,認為主要原因是土壤含粉煤灰所致,合計損失14725.4公斤。洪某某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電力公司賠償水稻損失折價款38286.04元。

【裁判結果】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蘇0302民初1770號民事判決:電力公司一次性賠償給洪某某人民幣38286.04元。宣判后,被告電力公司提出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在洪某某已經初步證明電力公司排放污染物且污染物可以到達其承包地具有高度可能性、其受到損害以及電力公司散發的粉煤灰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具有關聯性的情況下,電力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亦未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因此,電力公司構成環境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此,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蘇03民終399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被侵權人亦應提供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在被侵權人已經完成其舉證責任后,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的審理厘清了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侵權,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不同舉證責任。

環境侵權具有隱蔽性、潛伏性、專業技術性,因此其損害后果、致害原因和因果關系往往較難以查明。被侵權人在發現環境侵權行為時要有相應的取證意識。本案中,洪某某在發現其水稻減產后,及時到相關部門申請鑒定以查明原因,有效的固定了證據,對救濟其權益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本案對于被侵權人遭受污染損害后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九、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訴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水利行政處罰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間,江漢公司未經許可非法采砂317430.1立方米。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工作人員對江漢公司的非法采砂行為采取“不予處罰或單處罰款”的方式,幫助江漢公司規避監管,免于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裁判結果】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發現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職責后,向高港區水利局送達督促履職令。高港區水利局收到督促履職令后未作出任何處理。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遂于2016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高港區水利局不及時查處江漢公司非法采砂的行為違法,并判決責令高港區水利局依法查處江漢公司的違法行為。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港區水利局收到公益訴訟人督促履職令知曉江漢公司的非法采砂行為后,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江漢公司的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查處,其不作為不僅導致國家礦石資源費的流失,還使得非法采砂活動對長江生態、水文及航道安全的破壞未得到有效遏制,公共利益依然處于受侵害狀態。法院認為高港區水利局不履行長江采砂監管法定職責行為違法,并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責令泰州市高港區水利局對江漢公司非法采砂行為作出處理的行政判決。

該判決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17年11月7日對江漢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泰州市長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中的一起。長江非法采砂行為不僅導致國家礦業資源的流失,無序采砂還嚴重影響長江航道和防洪堤壩安全,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行政機關盡職履責,及時對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懲戒是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重要保障。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水利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存在著放任違法行為、幫助逃避監管的現象后,及時發出督促履行令,在相關職能部門依然不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及時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院依法審理查明相關事實,責令相關職能部門對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通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發揮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功能,進一步健全了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機制,提升了生態環境法律保護效果。

十、張某某訴通州區公安局車輛行政管理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系蘇FU0987重型廂式柴油貨車的所有人,該車于2007年9月登記注冊,車輛環保達標為國二排放標準,證載報廢期至2022年9月。2016年8月1日,通州區公安局向張宏標發出《關于加快淘汰報廢黃標車的通知》,主要內容為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確保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淘汰黃標車,現擬對蘇FU0987車輛采取以下措施:一、全天候對黃標車闖禁區的違法行為進行抓拍、處理。二、對黃標車不予安全技術檢驗及轉籍過戶。三、對黃標車不提供檢測服務,不核發環保標志。四、對營運黃標車不予審驗營運證。五、停辦黃標車的相關車管業務。六、對上路行駛的黃標車予以扣留并報廢淘汰。七、按提前報廢黃標車的獎補規定進行補貼。張某某不服,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通知。

【裁判結果】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黃標車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蘇FU0987車輛是實行國二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屬于只能核發黃色環保標志的車輛。通州區公安局將蘇FU0987車輛認定為黃標車,依據充分。根據國務院及多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被訴通知的內容是確保黃標車全面淘汰的必要手段,具有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根據提前淘汰黃標車的獎補政策,張某某的損失已得到彌補,被訴通知對張某某造成的不利影響也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厘定了法律與政策的關系。黃標車是高污染排放車輛的別稱,通常指尾氣排放污染量大、濃度高、排放穩定性差的車輛,因其張貼的是黃色環保標志而得名。黃標車的治理是全國性的難題,雖然有關機關和部門為防治大氣污染而出臺了一系列整治黃標車的規范性文件和具體規定,但在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過程中仍出現了大量紛爭。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何審查被訴通知的合法性,如何既保護黃標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治理黃標車,成為審理的難點。審理法院認為依法行政并不排斥和限制國家有關淘汰黃標車政策的適用空間,處理此類案件需要兼顧個人利益與環境公共利益的統一,充分發揮個案裁判的示范引領作用,為限行和淘汰報廢高污染車輛、加強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提供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