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普通消費者,當我們的合法權益被無良商家侵犯時,當民間維權渠道無法撼動不良商家時,我們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合法地保障我們的權益。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了2012年度經典消費維權案例,涉及商品房買賣、產品質量、黃金首飾和食品安全等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各個領域。

 

銷售茶葉無標識  顧客索賠有依據

 

基本案情 20121023日上午,趙某到市區某超市購買四盒紅茶,單價為280/盒。趙某回家后發現,其中有三盒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生產許可標識。隨后,趙某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舉報。經工商部門協調未果,趙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9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超市在向消費者銷售茶葉時,應當保證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完整、真實,包括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生產許可標識等。被告超市銷售的商品無相應的產品標識,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法院受理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庭外和解,趙某遂向法院申請撤訴。

 

維權建議 商品標識是反映產品質量的重要依據,消費者應到一些正規的超市或者商店去購買商品。在選購商品時,一定要注意查看所選購的商品有無相應的產品標識,產品標識是否真實、完整。付款后,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小票、發票等憑證。如果發現自己購買的產品有上述問題,可以向當地的消協投訴反映,也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銷售黃金克數不足  商家誠信有待提高

 

基本案情 201273日,李某到市區某購物中心的黃金專柜購買六件黃金首飾,每件0.21克。在李某付款后領取首飾時,其要求營業員復稱,結果有兩件均為0.20克,與發票顯示克數不符。李某即要求該購物中心退換全部首飾,該購物中心認為這點誤差完全可以忽略不計,且黃金首飾無質量問題,不影響佩戴,拒絕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購物中心在向消費者銷售黃金首飾時,應當保證所售黃金首飾的重量與產品標識上載明的重量相一致。根據《貴金屬飾品質量測量允差的規定》,雖然李某所購買的兩件黃金首飾的稱量值在允差范圍內,但是被告某購物中心畢竟多收取了李某相應的價款,屬于不當得利。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庭外和解,李某遂撤訴。

 

維權建議 核對產品信息是保護自己權利的重要途徑。消費者在購買貴重金屬飾品時,一定要注意當場核實所購買黃金飾品的重量與產品標識上載明的是否一致。如果有出入,應及時與商家進行交涉,運用法律武器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裝潢公司未按約完工  消費者可要求擔責

 

基本案情 201065日,方某、李某與某裝飾公司簽訂一份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為二人合伙開賓館裝潢。201067日,裝飾公司進場施工,因雙方產生糾紛,工程未完工,20109月底撤出場地。后方某、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工程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裝飾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退款責任。經法院調解,該裝飾公司返還方某、李某工程款27000元。

 

維權建議 明確細致約定裝修事項才能防患于未然。消費者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選擇管理規范、信譽良好的裝修公司,避免走入“重價格、輕資質、施工能力”的常見誤區。最關鍵的是,消費者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施工合同時,應詳細約定施工期限、工程款支付期限、施工質量及標準、工程驗收、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內容,防止糾紛發生時處于被動。

 

開發商收定金不簽約  購房人可主張雙倍定金

 

基本案情 2012210日,方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訂購協議一份,約定方某以50萬元的價格預定商品房一套,協議約定方某向置業公司支付50萬元,并約定此定金不退,在雙方成功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方某所支付的定金自動轉為購房款。后方某支付了50萬元,但置業公司拒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方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協議中約定定金期限及數額,且方某已經依約交付了定金,置業公司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方某所購買的房屋總價為50萬元,合同標的亦為50萬元,因此方某交付的定金總額不應超過10萬元,超出的部分無權要求雙倍返還,法院遂判決置業公司支付方某定金款20萬元,房價款40萬元,合計60萬元。

 

維權建議 定金罰則是《擔保法》、《合同法》中的重要條款之一,可以保護消費者的權利。簽訂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要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消費者在選擇適用定金罰則時,須滿足三個條件,即必須有違約行為、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

 

賣家未作虛假宣傳  買家無權請求賠償

 

基本案情 20112月,原告劉某到被告淮安某置業公司售樓處看房,經被告工作人員介紹,并查看了樓盤周邊環境、沙盤實景資料、房屋戶型、價格后,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到20126月份,原告劉某到所購房屋施工現場周邊查看房屋環境景觀,發現沒有之前約定的樓南側綠地,而是整棟車庫。遂以被告欺詐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已滿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經法院查核,被告的宣傳冊和沙盤實景資料均反映樓南側有明顯車庫標志。原告劉某購房時查看了被告樓盤周邊環境、沙盤實景資料等,且根據被告售樓宣傳資料和沙盤實景資料等,證明自己并沒有虛假宣傳,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對周邊環境作虛假宣傳、構成欺詐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維權建議 消費者有理有據才能有效維權。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如果發現有什么問題,應及時收集相應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則,即使訴至法院,也將難以維權。

 

產品質量不合格  生產者應當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某電纜廠與被告洛陽某塑膠公司存在長期的買賣關系。2008411日雙方簽訂供貨協議,約定按雙方約定的產品質量供應電纜料。20085月,原告的客戶某發電公司通知原告,其供應的電纜所使用的電纜料不合格,要求退貨及賠償。原告遂通知被告及時派人處理此事。20091013日,原被告間簽訂賠償協議,協議簽訂后被告未履行承諾,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舉證質證,可以認定被告提供的電纜料存在質量問題,由此產生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原告某電纜廠已經注銷,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原股東損失39萬余元。

 

維權建議 產品不合格應及時保全證據,主張權利。消費者或者銷售者如果發現所購買或銷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應及時與生產廠家聯系,將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舉證不能而導致無法維權。

 

產品標識不實  生產者需擔責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先期從被告某合金公司處購買鎳烙絲、鎳硅絲生產電纜,經電纜購買方檢測合格后,又從被告某合金公司購買了同型號的鎳烙絲、鎳硅絲,結果生產出的電纜經電纜購買方檢測為鎳烙絲、鎳硅絲混淆,產品不合格,而被退貨。為此,原告某電纜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合金公司賠償損失。審理中,原被告將剩余的鎳烙絲、鎳硅絲進行檢測,一致認可標識錯誤。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產品質量應符合其包裝上注明的產品標準。這是產品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而非產品購買者的義務。本案中,被告第一次從原告處購買的產品質量是合格的,基于質量信賴第二次又購買同類型的產品,而且從外觀上無法辨別所購產品的種類,因此,被告應該對自己產品標識錯誤而產生的損害結果負全部責任。經過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7000元。

 

維權建議 消費者對產品標識錯誤造成的損失有權主張權利。消費者應當及時核對產品和標識,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發現其購買的產品與標志不符對其造成一定的損害時,可以請求生產者予以賠償。

 

產品質量存在缺陷  消費者也應舉證

 

基本案情 原告養魚專業戶趙某從被告某機電設備公司購買增氧機用于魚塘增氧,在使用過程中,增氧機電機被燒毀,且與該機相連的電腦、監控、紫外線、電腦控制儀等設備也被燒毀。因就賠償事宜交涉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因原告所使用的產品電動機被燒壞引發的糾紛,電動機燒壞有多方面原因,電壓過低、電線接頭松動、沒有安裝漏電、斷相欠壓保護裝置、電路接線不規范等均可造成電機被燒壞,這些原因都與產品使用者不合理、不規范的使用有直接關系。當然,亦可能因產品本身在生產制造或設計過程中存在缺陷而造成。但在本案中,根據當事人的舉證,無法證明被告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維權建議 消費者維權也應負一定的舉證責任。在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中,消費者也要盡到一定的舉證責任,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產品存在缺陷,而且缺陷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訴求才能得到支持。消費者不能盲目訴訟、惡意訴訟。

 

產品缺陷造成損害  生產公司應當賠償

 

基本案情 2007920日,原告某化工公司購買被告某機械公司離心壓縮機一臺,購買合同中約定由賣方對該設備進行安裝調試,如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事故的,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后設備在運行中部件出現問題使壓縮機連鎖跳閘,導致原告所有生產線全線停機,并引發相應的污染事件。經鑒定部門對其質量進行鑒定,結果表明該設備中大、小齒輪的材質不合格。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00萬元。

 

法院裁判 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產品經鑒定部門鑒定,證明設備中大、小齒輪的材質不合格,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某機械公司賠償原告某化工公司各項損失合計880余萬元。

 

維權建議 消費者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失的應及時在質保期內提出。消費者有證據證明購買的產品存在質量缺陷,而且對其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時,可以要求產品的生產者賠償。但一定要注意在質保期內提出,及時維護自己權利。

 

管道屢修屢壞  引發損失應賠償

 

基本案情 20074月,原告紀某從張某處購買管道及配件一套。20091月,該管道因質量問題出現漏水現象。同年4月,佛山某公司派人到現場拍照并維修。20105月,該管道再次出現破裂、漏水,并再次維修。20115月,該管道又出現破裂、漏水現象。因該管道多次破裂、漏水,導致原告家墻體嚴重受損,產生巨大損失。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近5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紀某購買使用被告佛山某公司的管道,雖經多次維修,但仍出現破裂、漏水的現象,存在質量缺陷,被告佛山某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維權建議 消費者有要求維修、更換、退貨的權利。消費者一旦發現所購買的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應及時與銷售商或生產廠家聯系,可以要求予以維修、更換或退貨。對于產品缺陷引發的其他損失,消費者也可以進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