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國計民生、社會穩定。當前,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社會反響強烈,食品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維護食品安全的任務依然艱巨。為了保持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嚴格貫徹落實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從近年來全省法院審結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選取了10個典型案例進行發布,充分展示該省法院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成效,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不斷提高企業以及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在全社會逐步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促進食品生產經營秩序的根本好轉。

 

  一、孫風勤、朱建喜夫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文書】

  20115月至20124月間,被告人孫風勤、朱建喜夫婦在家從事食用油生產、銷售的工作,把收購來生豬的腸黏膜(俗稱花油)、脂肪(俗稱泡泡肉)、淋巴結、碎皮、隔膜、氣管等非食品原料,煉制成食用豬油,并出售至南京市浦口區一魚兩吃等飯店、小吃攤點等地,最終流向餐桌,非法獲利人民幣3.4萬余元。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風勤、朱建喜在生產、銷售的食用豬油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孫風勤系主犯,朱建喜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孫風勤、朱建喜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211月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孫風勤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朱建喜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被告人朱建喜在緩刑考驗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的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二、孔宜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文書】

  20111月至4月間,被告人孔宜豐在其租用的食品加工作坊內生產辣味面制品(萬幸節節棒)過程中,非法添加富馬酸二甲酯(霉克星)并將先后生產的140余箱產品進行銷售。執法機關在其食品加工作坊內當場查獲萬幸節節棒4箱(420/箱)。經檢驗,該節節棒內含有非食用物質富馬酸二甲酯。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常熟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孔宜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18月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孔宜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張德年、穆可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裁判文書】

  201011月至20127月間,被告人張德年先后在租住地,將從無錫市、江陰市以及揚州市被告人穆可龍等處購得的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驗檢疫的牛肉加工成半成品牛肉”,再將半成品牛肉銷售至無錫市區、江陰市若干菜場內鹵菜店,這些店再將半成品牛肉加工成成品牛肉對外銷售。張德年銷售半成品牛肉共計4.78萬余公斤,銷售金額達人民幣277萬余元。20126月至7月間,穆可龍共4次向張德年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驗檢疫的冰鮮牛肉”1070箱共計2.14萬公斤,銷售金額達人民幣76.33萬元。2012720日,穆可龍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江陰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德年生產、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肉制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穆可龍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的肉制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張德年有立功表現、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穆可龍系自首,均予以減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37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德年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穆可龍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牛肉制品及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四、朱洪保、朱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裁判文書】

  自2009年開始,被告人朱洪保利用其經營控制的句容市北洋釀酒有限公司從無錫市等地購買非法印制的商標標識和外包裝物,且商標和外包裝物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是GB/T10781.1-2006國家標準,后朱洪保在生產過程中,違反GB/T10781.1-2006國家標準,從安徽、江蘇等地購買食用酒精,擅自添加各種添加劑,并私刻四川瀘州造酒廠、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黔源酒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公章,在被告人朱洋的協助下偽造貼牌加工協議和授權委托書,假冒四川瀘州造酒廠、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黔源酒業有限公司、宿遷市洋河鎮耀洋酒業有限公司等國內知名廠家的品牌商標,大量生產、銷售瀘川老窖、東南大曲、紅河大曲、金五星、貴州茅臺鎮國宴酒、茅臺鎮大曲、洋河大曲等多種品牌的假冒偽劣白酒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約479萬余元。20111126日,執法機關在該公司的生產車間及倉庫內查獲朱洪保、朱洋私自生產的假冒偽劣白酒價值人民幣46.8萬余元。

  句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洪保、朱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系共同犯罪,朱洪保系主犯,朱洋為從犯。對朱洋依法應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在實施部分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29月判處被告人朱洪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洋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的白酒,予以沒收。

  五、揚州億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陳基焜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裁判文書】

  揚州億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于200110月成立后,被告人陳基焜(億豪公司總經理)提供配方,并指使、安排公司他人購買辣椒紅、日落黃、雙乙酸鈉、二氧化鈦、滑石粉等添加劑添加到該公司所生產的組織蛋白、纖維蛋白、蘇亞系列產品中,以提升產品色澤等外觀,延長產品保質期,增加產品銷量,獲取利益。2008107日,億豪公司對該公司產品中添加雙乙酸鈉、二氧化鈦、辣椒紅等添加劑向揚州市儀征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同年124日揚州市儀征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通知億豪公司上述添加劑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未能查詢到允許使用在豆制品(其他豆制品)上,特通知該企業在生產加工產品中不得添加上述添加劑。陳基焜明知該公司生產的產品中添加辣椒紅、雙乙酸鈉、二氧化鈦、日落黃、滑石粉等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為維持產品外觀、增加銷量,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原產品配方,將上述添加劑添加于該公司生產的產品中。20091月至案發,該公司共計向河南、安徽等地公司銷售蘇亞系列產品,計價值人民幣838萬余元。期間,陳基焜還多次指使工人在質監部門到該公司檢查時,將上述辣椒紅、日落黃、雙乙酸鈉、二氧化鈦、滑石粉等添加劑隱匿,以逃避檢查。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億豪公司生產的蘇亞系列產品,經抽樣檢驗,均不符合上述標準要求。

  儀征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揚州億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在生產屬于豆制品(其他豆制品)分類的產品中添加雙乙酸鈉、二氧化鈦等添加劑,銷售金額達838萬余元,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陳基焜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210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揚州億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基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六、鄧兆蘭、夏壽紅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裁判文書】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鄧兆蘭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多次至南通市海安縣等地,以每只1-3元的價格收購養雞場的病死雞進行加工,分割成雞腿、雞翅等產品,銷售給被告人夏壽紅、朱寶清等人,共計得款人民幣約2150元。2011年下半年,夏壽紅、朱寶清明知鄧兆蘭向其銷售的雞腿、雞翅是由病死雞分割而成,仍各自先后多次從鄧兆蘭處購進雞腿300余斤、雞翅約100斤,加工成熟食后在其各自經營的攤位銷售,分別銷售得款人民幣約3600元和900元。2012221日,鄧兆蘭加工病死雞時被動物衛生監督所發現,當場查獲雞腿、雞翅、光雞、帶毛雞等共計409斤。經鑒定,該批雞產品中含金黃色葡萄球菌、奇異變形桿菌,消費者食用后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泰興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兆蘭、夏壽紅、朱寶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210月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鄧兆蘭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夏壽紅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判處被告人朱寶清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三被告人所退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七、顧發龍、顧芹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裁判文書】

  2008年底,被告人顧發龍、顧芹父女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從事加工燒烤食品活動。后顧發龍發現肉制品容易變質,遂讓顧芹購買了一包亞硝酸鈉作為添加劑使用。顧發龍明知亞硝酸鈉須按標準限量使用,仍在其腌制肉食品時憑經驗添加;顧芹明知顧發龍腌制的食品未按劑量控制使用,仍與其共同銷售。2012417日下午,被害人朱某(女,時8歲)、丁某某(男,時5歲)食用顧發龍、顧芹生產、銷售的雞翅后出現嚴重亞硝酸鹽中毒癥狀,后經搶救脫險。經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丁某某吃剩的雞翅中亞硝酸鈉含量為11g/kg,顧發龍、顧芹家中未售出的雞翅、雞腿中亞硝酸鈉含量為7.48g/kg、0.105g/kg,分別是國家規定標準的367倍、249倍、3.5倍,且顧發龍使用的亞硝酸鈉已過期。

  東臺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顧發龍、顧芹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超標準添加已過期的亞硝酸鈉,致兩名兒童食用后中毒,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且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29月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顧發龍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顧芹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八、卞軍、袁壽林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文書】

  20082月至20112月,被告人卞軍以泔水油、烤雞鴨油、煎炸油等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飼料油,后因飼料油銷售不暢,遂將部分飼料油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作為食用油向被告人單棟梁、袁壽林、浦玲勛等人銷售。卞軍生產并以食用油名義向袁壽林等人銷售成品油共計376萬余元,單棟梁明知卞軍銷售給其的是生產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質、摻雜摻假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袁壽林、浦玲勛明知該油生產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將所購油作為食用油予以銷售,分別銷售28萬元、4.2萬元、4萬元。案發后,卞軍、單棟梁、浦玲勛分別于2011917日、1226日、201241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袁壽林于201231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卞軍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利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飼料油并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單棟梁明知卞軍銷售給其的是生產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應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袁壽林、浦玲勛明知從卞軍處購買的成品油系利用餐廚垃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而以食用油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卞軍、單棟梁、浦玲勛投案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事實及量刑情節,于201212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卞軍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單棟梁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袁壽林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浦玲勛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暫扣涉案贓款予以沒收,剩余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禁止被告人浦玲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用油銷售活動。

  九、江蘇省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梁永增、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厲登軍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系列案    【裁判文書】

  201134月至10月份案發的大部分時間內,被告人梁永增作為江蘇省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采納了向待宰生豬體內注射含有沙丁胺醇(俗稱瘦肉精)成分的混合藥物、灌水的方法來增加生豬屠宰出肉率,并使豬肉顏色好看的提議,決定由公司總經理張春定(另案處理)帶人實施,后將所生產的豬肉先后銷售至南京、常州、泗洪等地市場,銷售金額4900余萬元,其中超過2500萬元的豬肉被注射上述混合藥物及灌水。

  20113、4月份,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開始從江蘇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購買豬肉至南京市江寧區進行批發銷售。20116月,在被告人厲登軍(宏潤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所購永增公司的豬肉存在注水、注藥等問題的情形下,宏潤公司仍繼續購進并銷售,至10月,宏潤公司從永增公司購進并銷售豬肉價值3400余萬元,其中超過50%以上、價值超過1700余萬元的豬肉被注射含有沙丁胺醇成分的混合藥物及灌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宏潤公司和被告人厲登軍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31月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罰金九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厲登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永增公司和被告人梁永增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梁永增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根據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36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單位永增公司罰金三千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永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被告人梁永增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邱宏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裁判文書】

  20104月至20119月間,被告人邱宏革先后在徐州市云龍區各地租用倉庫并購買機器、原料等生產資料,使用不合格的食用油,在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情況下,冒用浙江省金華市良洪食品廠的良洪商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良洪品牌系列的酒鬼花生、酒鬼瓜子等小包裝食品,并銷售給徐州市食品城的多家個體商戶,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80余萬元。執法機關當場查獲并扣押了其用于生產假冒食品的機器和原料,以及已經生產出而尚未銷售的成品酒鬼花生”1100箱(毛重7/箱),貨值金額約人民幣3.74萬元。經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邱宏革用于生產酒鬼花生、酒鬼瓜子小包裝食品的食用油中,苯并(a)芘不符合國家GB2716的要求。

  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宏革明知自己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食品衛生條件并冒用他人品牌商標的情況下,在產品生產中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于201210月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邱宏革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