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證證券公司)投資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科技公司)的關聯企業,光一科技公司等光一系公司對東證證券公司投資份額負有回購及擔保義務。2020年2月4日,因光一系公司逾期履行回購義務,東證證券公司向法院起訴光一系公司,要求支付2.2億元回購款,并支付違約金,承擔律師費,同時申請凍結所有被告企業的銀行賬戶2.3億元或者相應價值的財產。

案件受理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了解發現,光一科技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是專門從事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研發、應用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在全國共擁有員工超過2000名,業務主要服務于國家電網建設等領域。受疫情影響,遍布全國各地的企業員工無法及時到崗,企業遲遲無法正常復工,導致資金鏈出現嚴重緊張。面對2.3億元融資到期和高額的違約金,光一系企業員工工資和供應商貨款將無法支付,企業復工復產面臨巨大困難。

(二)處理結果

案件受理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對債務人履約的影響因素,及時與東證證券公司進行聯系,將光一系企業實際情況告知對方,引導金融機構充分考慮民企的實際困難,加大案件調解力度。2月19日,經過兩個小時的互聯網庭審和在線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當庭出具調解書。根據雙方調解方案,法院當天解除對被告全部銀行賬戶6000多萬元資金的查封,企業復工復產有了充足的資金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逐步恢復。

(三)典型意義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受此影響一些企業生產經營暫時陷入困境,由此產生的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應依法妥善處理。本案被告企業是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和基礎條件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但在年初疫情防控最嚴峻的時期,因無法及時復工復產導致逾期還款。如果無法及時妥善化解糾紛,可能嚴重影響被告企業經營發展,造成債務風險向上下游產業鏈進一步傳導,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審理法院充分考慮被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及疫情影響因素,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在依法保護金融債權的同時,堅持柔性司法,充分協調各方當事人,以在線調解的方式,引導雙方達成延期還款協議,盤活企業流動資金,用時15天便化解該起達2.3億元的金融債務糾紛。本案最終達成調解,為被告企業因疫情引發的逾期還款提供了寬限期限,降低了違約責任,真正幫助企業紓難解困,是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服務企業平穩復工復產、保障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實體經濟繁榮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二、尚某某訴如東縣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記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尚某某在河南省駐馬店市某區登記結婚時,被告知其已于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與五名男子分別在山東鄒城、河北定州、河北圍場、安徽界首、江蘇如東登記結婚,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尚某某稱并不認識與其登記結婚的五名男子,包括江蘇如東登記的男子沈某某,其向如東縣民政局申請撤銷結婚登記,但如東縣民政局答復不予撤銷。尚某某遂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如東縣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尚某某與第三人沈某某的結婚登記及如東縣民政局作出的《關于尚某某信訪事項的答復》。經查,在如東與沈某某登記結婚的并非尚某某本人,而系尚某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后辦理結婚登記。

(二)裁判結果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尚某某并不具有與第三人沈某某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行政機關沒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項作出結婚登記行為,以致結婚登記的對象錯誤,結婚登記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現,嚴重侵犯了尚某某的婚姻自由權和名譽權,符合“重大且明顯違法”標準,依法應當確認無效;案涉答復是被告針對尚某某申請糾錯的拒絕決定,應當一并撤銷;同時,被告還應采取必要補救措施,在婚姻登記系統中一并刪除尚某某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確保將違法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限度,以體現司法救濟有效性與徹底性。據此,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關于尚某某信訪事項的答復》,確認尚某某與沈某某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并責令如東縣民政局對尚某某和沈某某的錯誤結婚登記信息采取刪除的補救措施。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保護公民權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本案是個人信息被冒用、濫用,而行政機關明知錯誤后仍拒不改正的典型案件。在婚姻登記中,無論是被冒名登記的婚姻,還是受脅迫締結的婚姻,均違反當事人的意愿,都是對婚姻自主權的侵害。對于明顯違背社會生活常識、明顯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情況,經行政相對人或相關人申請,行政機關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盡快啟動調查和糾錯程序,主動糾正重大錯誤。行政機關未依職權主動糾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本著法律實質正義的精神予以受理和審判。本案判決為糾正虛假登記行為樹立了法律的界碑,法院不但判決確認結婚登記行為無效,為尚某某解除“被結婚”之“枷鎖”,還判決被告采取補救措施,刪除婚姻登記系統中尚某某此前的結婚登記信息記錄,為尚某某徹底解除“后顧之憂”,全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充分展示了實質法治的精神。民法典已將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護,雖然本案裁判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與《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是一致的。本案是司法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溫暖回應,更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實質性解決矛盾糾紛、全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責任與擔當,是一份“真正負責任的判決”。本案宣判后,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第一時間給予報道,《人民日報》官微、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微信號、《人民法院報》等多家媒體均予正面宣傳。

 

三、周某某、蔣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蔣某某共同出資設立徐州融泰投資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馮某、李某、苗某、莊某等人加入,通過制定相關紀律、制度,定期召開會議,懲罰違反紀律的組織成員,獎勵“業績突出”的組織成員,形成了公司化經營管理模式。被告人周某某、蔣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貿實業公司、徐州市匯典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區、沛縣、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蔣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馮某、莊某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某、朱某、歐某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0至2018年間,該組織采取向銀行工作人員行賄、偽造貸款資料等方式,騙取銀行巨額貸款,向多家企業和個人高利放貸,謀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由、虛增債務、虛假訴訟、偽造股權轉讓協議、偽造貸款資料、暴力、威脅等手段,騙取、敲詐、盜竊企業、個人或金融機構資產;為實現非法利益,該組織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用于協調處理關系、擺平事端、籠絡組織成員,支持組織的發展、壯大;該組織以行賄等方式尋求國家工作人員庇護,逃避查處;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肆意侵吞企業資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裁判結果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對周某某、蔣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某某、蔣某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組織地實施“套路貸”,周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妨害作證罪,虛假訴訟罪,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行賄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蔣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二百九十六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周某某、蔣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徐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周某某、蔣某某團伙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所制造的34起民事訴訟、執行案件進行全面復查,對以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方式脅迫當事人達成調解,捏造團伙成員間債權債務關系達成調解,或通過其他不法手段獲得有利判決的8起訴訟案件全部再審糾正,對4件申請執行調解書案件和4件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全部撤銷原執行裁定,裁定不予執行。

(三)典型意義

周某某、蔣某某團伙涉黑案系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釘子案”“骨頭案”。周某某等人以公司形式實施“套路貸”等違法犯罪,專業化程度高、隱蔽性強、持續時間長,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生產生活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在該案的處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嚴懲、“打財斷血”、綜合治理同步推進,強化刑事、民事審判職能有機融合,建立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共享、刑民共治、深度治理機制。一方面,嚴格審查認定每一起犯罪事實,確保刑事判決經得起歷史檢驗;另一方面,對該團伙所涉民事案件進行地毯式排查,迅速再審糾正相關案件,為“打財斷血”掃清障礙。本案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涉黑犯罪的堅強決心,體現了人民法院精準防范與打擊“套路貸”及虛假訴訟的司法智慧,對于有效震懾“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深入開展,規范金融市場投融資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社會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四、BOA BARGES AS 訴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國際船舶建造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8日,案外人挪威籍船東BOA OFFSHORE AS向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奕淳公司)訂購船舶并簽訂三份總價款近5000萬美元的《半潛重型甲板貨駁造船合同》,合同約定發生爭議后應在倫敦進行仲裁并受英國法律管轄。2010年5月17日,挪威籍船東BOA BARGES AS作為新買方,承繼原三份合同權利義務。后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決定于2015年12月8日終止合同,但對合同終止后的一系列相關問題并未達成一致。

2020年初,雙方爭議不斷增大,無法自行協商解決,解決糾紛只能根據合同約定向倫敦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對國際仲裁活動產生較大影響,特別是隨著海外疫情形勢日益嚴峻,不少歐洲國家采取入境限制等防控措施。基于多種因素考慮,雙方當事人于5月16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變更為提交南京海事法院裁決并適用中國法律。6月11日,原告BOA BARGES AS 委托律師到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南京奕淳公司返還預付款及相應利息。

(二)處理結果

南京海事法院在案件受理階段審查發現,原告代理律師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挪威公證機關證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挪威大使館認證,但因疫情影響未能向法院提交公證認證文書。鑒于疫情對公證認證的實際影響及該案其他相關立案材料規范齊全,且原告代理律師承諾將于案件開庭審理前補齊公證認證文書,南京海事法院決定對該案先行立案,允許代理律師遲延提交授權手續,后原告代理律師也按時補齊了公證材料。案件審理過程中,為減少疫情期間人員流動、聚集帶來的風險,南京海事法院在認真審查涉案證據材料的基礎上,通過互聯網辦案方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用時27天審結此案。

(三)典型意義

在我國疫情防控效果明顯,海外疫情防控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我國司法的國際吸引力、影響力日益增強。本案是一起國際船舶建造合同糾紛案件。我國是世界造船大國,江蘇是造船大省,造船完工量、新承訂單量、手持訂單量連續多年位居全國首位,各項指標均占全國份額三成以上。本案中,外國當事人主動將爭議解決方式由倫敦仲裁變更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訴并適用中國法律,既是基于對中國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優化司法環境的信任,也是對江蘇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積極打造海事訴訟優選地的充分認可。面對原告申請立案時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提交公證認證文書的情況,南京海事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相關精神要求,允許外國當事人延期提交相關公證認證文書,有效促進了涉案糾紛快速化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積極優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疫情背景下積極運用互聯網辦案方式,通過組織多輪在線協商,最終在立案受理后27天調解結案,圓滿化解了此起持續時間長達5年的國際船舶建造合同糾紛,有效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充分發揮了司法促發展、穩預期、保民生的作用,向國際社會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

 

五、江蘇申特鋼鐵有限公司等十二家關聯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

(一)案件審理情況

江蘇申特鋼鐵有限公司等十二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申特系公司)曾是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員工3000余名。2014年,其法定代表人楊某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公司一直處于經營模式混亂,管理無序的狀態。截至2019年底,公司負債高達220億,已嚴重資不抵債,涉訴后賬戶被凍結,產品被查封,部分煉鐵產能指標被司法拍賣,整個企業幾乎無法維持正常經營。

2020年5月15日,溧陽市人民法院依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申特系五家公司破產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在重整過程中,法院以“府院聯動機制”為基礎,構建“1+N”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引入行業安全專家組建安全生產保障團隊,創新啟用租賃經營模式保障了企業持續經營,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做到“破產不停產、員工不下崗、中高層不離職、工資不降低、安全生產不出事”五不原則,最大限度盤活企業資源。

2020年8月,管理人向法院提起實質合并重整申請。法院查明,申特系十二家關聯公司中有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楊某,另外兩家為江蘇申特鋼鐵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申特系公司存在混同、過度控制子公司等情形,且主要資產集中在部分公司名下。法院于2020年9月3日裁定申特系公司實質合并重整。

為實現債權人可償債資金的最大化與投資方經營方案、企業長遠發展和當地區域經濟發展相契合的雙重目標,法院創新設計了投資人兩輪遴選程序。引入專家咨詢,提出發展建議并公開招募。第一輪邀請行業專家對意向投資人給出的經營方案進行評定,第二輪由債權人對意向投資人制定的償債方案進行評定,最終擇優引入一家民營企業500強企業作為重整投資人。

2020年11月8日,法院組織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鑒于申特系公司債權人戶數達540余戶且分布在全國各地,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安全保障與會議召開工作,法院積極利用互聯網+方式,創新采取“線上線下”會議模式,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2020年11月11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溧陽市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批準申特系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二)典型意義

申特系公司重整案是疫情沖擊背景下,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因時因勢落實“六穩”“六保”,通過實質合并重整實現公平清償、實體產業轉型升級的典型案例。本案以“府院聯動機制”為基礎,構建“1+N”企業破產處置府院協調聯動機制,實現以常態化平臺指引個案,采用實質合并重整方式,在關聯企業嚴重混同情形下,依法保護債權人公平受償,提高了企業重整效率。審理法院在審理中引入行業安全專家組建安全生產保障團隊,創新啟用租賃經營模式保障了企業持續經營,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重整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和平穩推進的大前提;創新設計兩輪遴選模式,既滿足了以“價高者得”實現債權人可償債資金的最大化,又實現了企業由高污染、高能耗煉鐵、煉鋼長流程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綠色、環保、智能不銹鋼短流程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蛻變。本案從受理到批準重整計劃僅用時六個月,是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挽救和促進市場主體再生,服務“六穩”“六保”,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六、曹某集資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間,被告人曹某先后成立并實際控制南京華越健康咨詢有限公司、江蘇愛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資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華晚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蘇福愛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江蘇華晚老齡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愛晚系”公司。在此期間,被告人曹某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額回報為誘餌,以簽訂“居家服務合同”“藝術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進行藝術品投資等為由,聘用、安排多人在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安徽省、天津市等18個省、市成立眾多關聯公司,以散發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

被告人曹某將非法集資的資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及收益、部分對外投資、支付高管高額薪酬、獎勵及銷售團隊薪酬、提成、個人支配使用、揮霍消費等。其隱瞞非法集資資金的主要用途,通過虛構投資途徑、夸大經營規模及投資價值等方式,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以達到持續進行非法集資的目的。經審計,被告人曹某累計吸收公眾資金人民幣132.07億余元,累計支付集資參與人本金及收益人民幣89.22億余元,至案發時,造成55169名集資參與人共計人民幣46.98億余元本金未歸還。

案發后,公安機關對“愛晚系”關聯公司、曹某及其配偶名下資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經審計、評估,財產價值7.2億元。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遂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曹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依法處置后,按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曹某繼續退賠。一審宣判后,曹某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養老服務需求迅速增長,養老金融等新型養老方式不斷興起,這也使得部分金融犯罪分子盯上了老年人。他們打著“發展老年服務產業”的幌子,專門針對中老年群體,虛構投資服務項目,實施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被告人曹某建立“愛晚系”公司,通過散發傳單、口口相傳的方式,騙取17個省市、10萬多名集資參與人的信任,造成數萬名集資參與人損失46億余元。“愛晚系”受害人中大多數為中老年人,他們被騙的都是積攢多年的養老錢。尊老、敬老、愛老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曹某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嚴重侵害了廣大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依法應予嚴厲打擊。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曹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大的司法威懾力守住社會良知,有效維護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減少了群眾利益損失,為營造關心關愛老年人的良好社會氛圍作出了積極貢獻。

 

七、馬某甲、馬某乙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一)基本案情

從2016年6月開始,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克隆”服務器,非法獲取電影密鑰,利用高清設備翻拍等技術手段翻錄影片,制作水印進行技術加密,并組織人員向下線影吧銷售,從中牟取利益。2017年初,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拉攏文某某、魯某等人入伙,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重要成員基本固定的組織,其中被告人馬某甲負責復制、發行盜版影片整體事宜,被告人馬某乙負責復制盜版電影、技術設備維護、發展下線影吧等事宜,被告人文某某、魯某負責發展下線影吧。2018年9月,被告人文某某、魯某分別脫離該犯罪集團,文某某組織他人繼續采用前述手段實施復制發行盜版影片的行為,該組織人數較多,重要成員亦基本固定;被告人魯某從文某某處獲取盜版影片后,招募他人進行銷售。2019年春節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文某某等人分別采用前述手段,復制發行《流浪地球》等多部春節檔盜版影片,導致上述影片在互聯網流傳,造成惡劣影響。截止2019年2月,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復制發行盜版影片400余部,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777萬余元,違法所得分別為404萬余元、55萬余元。被告人文某某復制發行盜版影片120余部,非法經營數額186萬余元,違法所得103萬余元。被告人魯某銷售盜版影片,非法經營數額814萬余元,違法所得53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四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并發行他人電影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地位、作用和社會危害性,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百五十萬元。案件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本案是一起侵犯著作權犯罪典型案例。不同于一般盜版侵權行為,本案被告人通過采用“克隆”服務器、聯合影院工作人員非法獲取電影母盤和密鑰、利用高清設備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技術手段復制盜版影片,組織人員銷售盜版影片,形成了組織嚴密、分工明確,且鏈條化、產業化的犯罪集團。被告人翻拍錄制的《流浪地球》《瘋狂的外星人》等2019年春節檔電影,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判決依法嚴厲打擊了侵權盜版犯罪行為,通過司法裁判彰顯了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有效遏制了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在加強院線電影版權保護、促進影視產業健康發展的同時,通過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八、陳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陳某等人以區塊鏈為概念,策劃在互聯網設立Plus Token平臺開展傳銷活動。Plus Token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網為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其實際不具備的“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吸引會員加入。該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并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并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由平臺按照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這三種主要收益方式進行返利,實際均是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2019年1月,為逃避法律打擊,陳某等人將平臺客服組、撥幣組搬至國外,并繼續以Plus Token平臺進行傳銷活動。截止案發,該平臺共記錄注冊會員賬號2693494個,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1594871個,最大層級為3293層。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等八種主流數字貨幣價值至少達148.55億元。

(二)裁判結果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等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八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四百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的罰金,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陳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在我國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其在國際上的流行及價格大幅波動吸引了不少投資者的注意,同時違法犯罪分子也將目標轉向這一全新的領域。本案被告人陳某等人以區塊鏈技術為噱頭、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打著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承諾高額返利,吸引廣大群眾參與。高回報的誘惑及人們對數字貨幣的狂熱追捧,使得短短一年的時間內,案涉平臺收取的數字貨幣僅比特幣就高達31萬余個,案發時收取的數字貨幣價值高達數百億人民幣,號稱“幣圈第一大資金盤”。服務器設置在國外,資金流轉上又繞開人民幣,包裝著“區塊鏈”“數字貨幣”等華麗外衣的案涉平臺,其本質上仍然是以拉人頭來計算報酬及獲利。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陳某等人判處刑罰,向心存僥幸的新型網絡傳銷違法犯罪分子表明了司法機關堅決捍衛市場秩序的態度,對于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和健康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本案也向社會傳達了理性面對高利誘惑、謹慎投資、提高網絡風險防范意識的必要性,提醒社會公眾一定要牢記傳銷活動“拉人頭”“入門費”“團隊計酬”三大特征,謹防落入傳銷陷阱。

 

九、戴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明知案外人“阿南”(越南人)欲銷售的象牙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仍兩次與“阿南”商定,由“阿南”安排人員分兩次將象牙從越南繞關運輸進境,并運至常州市戴某指定地點。其中,2018年12月 “阿南”安排人員將共計36段、重約291千克的象牙,繞關偷運至廣西省東興市,隨后輾轉運至常州戴某處。2019年2月, “阿南”安排人員利用同樣方式,將共計34段、重約272千克的象牙偷運入境至常州戴某處,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扣押象牙34段。經鑒定,現場查扣的34段象牙均為現生象(非洲象或亞洲象)象牙。被告人戴某走私象牙共計70段、重約563千克,共計價值人民幣2347.352萬元。被告人戴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仍自境外向他人購買,運輸入境后銷售牟利,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戴某歸案后主動坦白,認罪悔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象牙等物品予以沒收。判決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生態文明建設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關系億萬中國人民的福祉。長期以來,受不良生活方式和消費需求驅使,國際象牙貿易猖獗,走私象牙犯罪活動屢禁不止,瘋狂的盜獵導致野生象群數量持續銳減,部分區域已呈瀕危狀態,野生象存在幾十年內功能性滅絕之虞。生物多樣性對進化和保護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人類共同關切的問題。我國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嚴厲打擊象牙走私犯罪,全面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制品活動是我國政府對世界作出的莊嚴承諾。本案是目前江蘇涉案數量最多、價值最大的一起走私象牙案,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作出判決,新華日報交匯點、中國庭審直播網對案件庭審活動進行了全程直播。本案是江蘇法院依法懲治涉野生動物犯罪、斬斷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非法鏈條的有力司法實踐,體現了我國在維護世界生態安全、全球環境保護方面的大國擔當,同時也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共同維護地球生態系統,守護我們共同賴以生存的家園。

 

十、無錫市凌峰銅業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

(一)案件執行情況

無錫市凌峰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峰公司)因擔保被7家金融機構同時起訴,系列案件經審理后進入執行程序,執行總標的約8億元。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財產調查,發現凌峰公司主要可供執行財產只有4.4萬平方米的廠房及相關機器設備,但該企業生產經營尚屬正常。同時,凌峰公司作為宜興市銅加工行業骨干企業,在各家銀行融資規模較大,并和當地一批企業結成擔保鏈,是宜興市政府重點關注的企業之一。

為實現既保證企業資產價值不減少,又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工作目標,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運用物聯網技術賦能執行,制定了如下執行方案:1.運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物聯網產業研究院共同研發的“物聯網查封財產監管系統”,全流程、全時段、全方位動態監管被執行企業所有的廠房、原材料、成品、生產設備等有價值財產,實時感知和預警現場情況,并及時回傳監管平臺及執行人員手機終端,實現企業“邊查封邊經營”。2.系統實時采集被執行企業生產經營中用電、用氣、原料投入、成品產出等十個維度信息,通過終端協同和邊緣計算,建模還原企業日常生產運營的真實狀況,幫助法院和申請執行人判斷企業經營是否正常以及查封的財產價值是否發生變化等相關信息。

上述執行方案實施后,因財產監管得力、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凌峰公司整體資產的拍賣價達1.6億元,溢價4000萬元,遠超采用物聯網技術監管前第一次拍賣流拍價。

(二)典型意義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推進執行信息化,同時要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樹立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本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基于聯合研發的“物聯網查封財產監管系統”,應用物聯網電子封條等技術,擴大“活封”范圍,對被執行企業廠房、設備、原材料、成品等進行整體動態監管,使質押監管由物理控制變為信息控制,真正實現“生產可延續、貨值可穩控、查封可監管”,最大限度降低了對被執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同時,在本案執行中,執行法院堅持“適度、合理、必要”的善意執行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同時,盡量減少對被執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取得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雙贏的良好局面。本案也是人民法院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賦能執行,有效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典型案例,既探索出了“物聯網+執行”促進善意文明執行的可復制經驗,也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善意文明執行”工作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