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將到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度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涉及醫療、食品、建筑、車輛、游樂設施、通信等多個領域。通過這些案例,法官借此提醒廣大消費者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提醒生產廠家和商家,在生產、銷售等環節確保商品質量、誠信經營。

  維權關鍵詞:雙倍賠償

  案例一:售假冒茶葉,雙倍賠償消費者

  退休職工蘇先生在購買了冒牌產品后,通過自己的行動獲得了雙倍賠償。

  2010年4月,他在徐州某超市花費3840元購買了8盒鐵觀音茶葉。回到家,對茶葉略懂的蘇先生對包裝上的出產廠家起了疑心,因為據他所知,包裝上的杭州某茶葉公司不生產這種鐵觀音。為此,他還特意向杭州當地的質監局咨詢,證明了自己的判斷:他購買的8盒鐵觀音茶葉并非杭州某茶葉公司生產。于是,蘇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徐州某超市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為,某超市冒用他人標識的行為帶有明顯的欺騙性,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行為誤導了消費者,因此該行為構成欺詐,蘇先生有權要求某超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2013年6月,法院判決某超市賠償蘇先生茶葉損失3840元及賠償金3840元。

  法官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懲罰損害消費者的欺詐,同時也鼓勵消費者與這種欺詐行為進行斗爭。

  維權關鍵詞:質量缺陷

  案例二:劣質煙花炸傷臉,獲賠十余萬

  節慶喜事自然少不了煙花爆竹烘托氣氛。可劣質煙花傷人的事件卻一直不絕于耳。家住銅山區大許鎮的許某就遭遇了一場飛來橫禍。

  2012年2月6日下午,33歲的許某到鎮上崔某開的煙花店購買一批煙花爆竹。當晚7點多,許某一家開心地在自家的院內燃放煙花。可是,當許某在點燃引線的瞬間,煙花突然爆炸。來不及躲閃的許某被炸傷,經診斷為面部燒傷,面部多發性骨折。后許某的面部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經過法院調查,許某購買的煙花為瀏陽市某煙花制造廠生產,煙花質量存在缺陷,應承擔賠償責任。崔某購進該煙花制造廠生產的不合格煙花,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責任。2013年7月,法院判決崔某、瀏陽市某煙花制造廠連帶賠償許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02552.54元。

  法官點評:

  購買煙花爆竹要到合法銷售網點,認準產品質量合格標識,不要購買禮花彈、二踢腳、內筒型組合煙花等非法、偽劣、超標的煙花爆竹。同時,在燃放煙花爆竹時也要注意安全,嚴格按照說明書操作規程燃放。

  維權關鍵詞:合同約定

  案例三:活動細則不明致消費者損失,通信公司擔責

  2012年10月13日,徐州市民劉某看到某通信公司網上營業廳推出了“充200送100商城幣”的活動。劉某覺得很合適,于是參加。可是,劉某的手機另外辦理過“充150送TD固話”活動,活動到期日為2013年5月31日。因此,劉某參加的“充200送100商城幣”于2013年6月1日起才得以生效。

  劉某認為,他看到的活動規定為:充值200元,100元立即到賬,剩余100元話費分10個月,每月釋放10元,立即贈送100商城幣。分月釋放的話費于辦理活動次月開始釋放。而該通信公司未按活動規定于次月返還話費,構成違約,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該通信公司雙倍返還話費2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13年2月,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手機用戶,在被告網上營業廳辦理手機充值業務,被告應當按照其活動的相關規定辦理。雖然被告辯稱原告所辦理的兩項業務有沖突,不能同時享受話費返還,但在原告辦理該活動時,被告未能提供此次活動的細則說明,故原告對此無從知曉。綜上,判決被告返還話費,并支付因其未及時返還原告話費期間產生的利息損失,即100多元。

  法官點評:

  被告違反了活動約定,未能依照活動宣傳及時向原告返還話費,法院因此根據《合同法》認定通信公司違約,并賠償原告損失。不管是在實體營業廳還是網上營業廳,通信公司的各項服務或活動都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給消費者的,此種情況下,消費者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通信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更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維權關鍵詞:違規銷售

  案例四:違規銷售劣質酒,商家被判退款

  71歲的張女士是安徽蕭縣人,平時患有高血壓等疾病。2011年年初,一次偶然的機會在我市某商店看到了一則關于保健酒能降低血壓的宣傳。經不住宣傳的神奇效果,她購買了40箱保健酒,共計花費8980元。購買后,張女士開始慢慢飲用,以為這種保健酒可以代替藥物降低血壓。事實上,長期飲用這些保健酒的張女士,血壓不僅沒降反而上升。張女士覺得她購買的這批保健酒已經損害了自己的健康,于是將該商店告上法院。

  被告某商店銷售的涉案保健酒系淮北市某酒廠生產,當地質監部門對該酒的鑒定結論是:涉案的保健酒中添加了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并沒收了該廠違法生產的設備并對其處以2萬元罰款。

  2013年5月,法院審結此案,認為徐州某商店向張女士銷售的保健酒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某商店返還張女士購酒款8980元。

  法官點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國家把食品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高度的背景下,被告某商店仍然銷售違規添加了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在此,法院提醒廣大消費者,理性對待保健產品,不要輕易相信不法經營者所做出的虛假承諾或保證,對產品夸大宣傳治療功效。

  維權關鍵詞:種子造假

  案件五:出售假種子,導致農民顆粒無收

  濟南某種業公司于2012年和鹽城某農業公司簽訂《中種神農氏種業玉米品種授權試驗協議書》,濟南某種業公司獨家授權鹽城某農業公司在江蘇區域經銷“費玉2號”玉米品種。

  2012年4月,邳州經銷商喻某,以45元/包的單價購買上述品種60袋,計款2700元。喻某將玉米種子出售給附近的農戶種植。種植后,玉米苗在拔節后出現“葉片皺縮、植株矮化、大部分不能抽雄、結穗”等情況。經相關農業專家鑒定認為:被鑒定品種病株率高,病情重,不適合在邳州種植。喻某對農戶進行賠償后,將濟南和鹽城的兩家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種子法》第41條“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買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經營者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的規定,本案原告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鹽城某農業公司和被告濟南某種業公司主張侵權責任。2013年12月,法院依據上述規定,判決被告濟南某種業有限公司和鹽城某農業公司賠償喻某經濟損失22800元。

  法官點評:

  種子對于以農為生的農民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且種子的種植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同樣的種子要在不同地區大范圍種植必須經過引種及農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本案中,由于兩被告銷售假種子導致農民顆粒無收,自然應承擔后果。

  維權關鍵詞:產品安全

  案件六:充氣罐突然爆炸導致三級傷殘

  家住邳州的郭某幾年來一直在旅游景點賣氣球。他做生意所需的充氣罐、氣球、彩帶等充氣產品都是從山東臨沂的孫某經營的商店里購買。

  2012年2月,郭某在給氣球充氣的過程中,氣罐突然發生爆炸,郭某被當場炸傷。受傷后他在醫院治療,后傷情經司法鑒定為三級殘疾。

  法院認為,孫某銷售沒有安全合格證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充氣罐,致使郭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人身損害,孫某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郭某明知充氣罐不符合安全標準而使用,且在操作過程中存有不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部分責任,法院酌情減輕孫某30%的賠償責任。2013年3月,法院判決孫某賠償郭先生各項損失共計21萬多元。

  法官點評:

  合格證作為商品質量合格的重要依據,應當共存于商品的銷售中。本案中,被告明知作為高壓設備的充氣罐沒有安全合格證的情況下,為了謀利將不合格產品賣給他人,按照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款,被告孫某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維權關鍵詞:建材質量

  案件七:出售水泥棒不合格,生產廠家被判罰

  家住銅山區漢王鎮的朱先生想把自家的老宅子重新翻建,建筑材料都是他親力親為。2011年7月,朱先生到鎮上馮某的水泥制品廠購買水泥棒、笆板等建材。

  隨后,朱先生在使用水泥棒過程中,發現水泥棒出現裂縫,存在質量問題,于是到馮某的工廠與其交涉,要求退貨,馮某以沒有質量問題拒絕退貨退款。

  朱先生為此向質監部門投訴。經過檢測,檢測樣品承載力、撓度、抗裂不符合規定為不合格產品。接著,朱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產品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購買被告的水泥棒經檢測為不合格產品,被告應依法賠償并退還貨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2013年7月,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朱先生貨款及賠償損失共計5430元。

  法官點評:

  房屋作為人們日常生活居住的重要場所,其安全性應屬第一位。本案中,被告所生產水泥棒在使用過程中即部分出現裂縫,且經鑒定機構鑒定為不合格產品,法院除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貨款之外,對于因此而造成的拆除重建及訴訟等費用也由被告承擔。法院的判決不僅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也規范相關市場秩序,提升了人們對產品質量意識的關注。

  維權關鍵詞:售假擔責

  案例八:經營假冒魚藥,賠償損失十余萬

  郭某是邳州運河鎮的一養殖大戶,從2010年起就開始魚類養殖。2011年9月的一天上午,郭某到養殖的池塘去查看,突然發現網箱里有一兩條死魚。于是,他將死魚帶到了戴某經營的魚藥店,讓其診斷,并希望買魚藥治療。戴某查看后,向郭某推薦了產自山西某藥業公司生產的氯氰菊酯溶液20瓶,計價款120元。

  郭某按照該產品的使用說明,將此藥加水稀釋后,撒在其養殖的網箱中。大約10分鐘后,網箱中的魚出現異常現象,到第二天上午,網箱中的成魚出現大面積死亡。焦急的郭某申請對該氯氰菊酯溶液進行檢驗,結論為:藥物不合格。于是,郭某起訴至法院。

  戴某銷售給郭某的氯氰菊酯溶液經檢驗該產品不符合規定。故其作為不合格產品的銷售者,因該不合格產品給郭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郭某網箱里所養的魚進行價格鑒定為109754元。2013年11月,法院判決被告戴某賠償原告郭某損失109754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被告所銷售的氯氰菊酯溶液經檢測不符合農業部《獸藥地方標準上升國家標準》,為不合格產品,使用該魚藥后,不僅未起到治療魚病的效果,還致使原告網箱中的成魚出現大面積死亡,被告應當承擔賠償的不利法律后果。

  維權關鍵詞:產品缺陷

  案例九:不合格助力車致人傷,銷售商被判罰

  2011年3月,銅山區茅村鎮村民陳某在某車行以26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助力車。但陳某沒想到,剛買到手的新車三天兩頭出毛病,僅兩個月就因為車輛的質量問題,多次找車行維修。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8點多鐘,陳某騎助力車回家,在騎行的過程中,突然感覺前輪不運轉了,剎車也沒有反映,結果車尾一傾,陳某連人帶車栽倒在地。陳某被人送往醫院搶救治療,并花費醫療費1.8萬多元。

  事后,陳某將事故車輛送去鑒定,結果是:不合格。于是,陳某將某車行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某車行出售的助力車存在缺陷造成了陳某的人身損害,應該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2013年10月,法院判決某車行賠償陳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27999.86元,并退還陳某購車款2600元。

  法官點評:

  產品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產品存在缺陷、有損害事實發生、產品缺陷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定涉案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并據此進行了判決。

  維權關鍵詞:管理失責

  案例十:游船碼頭觸電身亡,經營商被判罰

  李某、張某夫婦于2006年和徐州某水面游樂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經營水上游樂項目。協議約定:由李明與張某在協議期間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堅持“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因出現事故而產生的費用由李某和張某負責。

  2011年6月22日上午,李某發現碼頭附近水中帶電,遂報警,轄區派出所出警后,在漏電水面下水鐵扶梯上懸掛了“有電”的警示牌。次日凌晨,市民周某與朋友一起到該處游泳,周某第一個下水后大呼:“有電”,然后沉入湖中溺水身亡。經尸檢認為:不排除死者生前被電擊可能。周某的父母遂將被告李某、張某和徐州某水面游樂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告張某、李某、徐州市某水面游樂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對原告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13年3月,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張某和徐州市某水面游樂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周某父母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63283.5元。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此外,“水是電的良導體”這本是一個最簡單的生活常識,但本案中,作為管理人的被告在其經營水域發現有電線磨損漏電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慘劇的發生,致使原告親屬觸電身亡,此案例教訓尤為深刻。